(六)淹溺; (七)灼烫; (八)火灾; (九)高处坠落; (十)坍塌; (十一)冒顶片帮; (十二)透水; (十三)放炮; (十四)火药爆炸; (十五)瓦斯爆炸; (十六)锅炉爆炸; (十七)容器爆炸; (十八)其他爆炸; (十九)中毒和窒息; (二十)其他伤害。 第十二条 事故原因
根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以及有关规定,事故原因可分为11种:
(一)技术和设计有缺陷; (二)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三)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四)生产场所环境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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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六)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七)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八)劳动组织不合理;
(九)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十)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十一)其它。
第十三条 受害人损失工作日
按照《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进行计算。
第十四条 直接经济损失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进行计算。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处臵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采取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且不论事故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都必须按照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进行事故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隐瞒不报。
第十六条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在1小时内向主管领导和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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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及症状、直接经济损失,肇事人员的情况、事故造成损害的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及结案情况等。
第十八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九条 当发生轻伤、重伤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有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调查期间,事故上级单位相关部门可酌情派员参加。
第二十条 当发生死亡2人(含)以下,或重伤3—19人(含)时,事故单位主管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股份公司安监部报告,事故单位安监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快报制度》、或《环境事故快报》的要求,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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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事故快报表》。事故上级主管领导部门及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处臵。
第二十一条 当发生死亡3人(含)以上事故时,或重伤20人(含)以上,或发生船舶机损、或因自然灾害、或因环境事故引起生态破坏而危及周围人员、建筑物、船舶机械等安全的,事故单位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股份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同时,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预警及应急救援预案启动。
股份公司安监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由股份公司主管领导带队,股份公司安监部、相关归口部门、工会派员参加,配合国家主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臵。
第二十二条 当发生死亡10人以上事故时,事故单位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股份公司总裁报告。同时,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预警及应急救援预案启动。股份公司安监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由股份公司主要负责人带队,股份公司安监部、相关归口部门派员参加,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臵。
第二十三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及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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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应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以维护法制和纪律的严肃性,对国家和人民负责。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和《职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3-1986)的要求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工作中,应按照《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交通部令1990年第14号)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交通部令1993年第1号)的要求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 环境事故调查工作中,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性质,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提出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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