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股份安全生产管理手册(7)

2020-02-21 16:09

中交股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地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股份公司各单位。对股份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股份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的有关规定,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为:

(一)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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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企业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按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条 企业应当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企业主要领导人或者企业主要领导人委托企业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臵、督促、检查本企业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八条 股份公司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容易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九条 企业要健全事故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把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提高应对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能力。针对本企业的风险隐患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备案。

第十条 企业员工有权向企业和当地地方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领导举报企业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企业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若遭到单位领导报复时,一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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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从重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服从当地政府统一指挥、调度,积极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 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在股份公司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记入安全管理档案进行重点监控管理。

第十四条 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取消当年各类评比先进的资格。同时,停止使用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年。

第十五条 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其主要责任人和主管领导,应在事故发生后的20天内,携带书面检查及制定的具体整改措施主动到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专题汇报,并对事故处理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六条 企业各级领导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未按规定进行分析、布臵、督促、检查、落实,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对企业党政正职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的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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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指挥,导致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现场指挥的领导(包括应到现场而未到现场的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第十八条 在生产过程中,因违章、违纪直接造成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的责任人给予相关的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发生的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采取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采取各种方式阻碍、干扰事故调查或干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弄虚作假降低事故等级的责任人,按确定的事故等级加重处分。

第二十条 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行政追究责任的办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股份公司安委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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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股份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防治污染、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从事的各类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科学管理,节约能源,防止污染,严格监控,保护环境”的方针,坚持“谁实施,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环境保护分级责任制,自觉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股份公司各单位均应设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机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该领导机构的负责人。

第五条 各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具体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六条 各单位所有部门负责人即为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 各项目部均应成立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按有关规定明确责任,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并设臵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岗位、制定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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