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对高空、水上、隧道等风险程度高的工程项目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制定科学有效的施工技术方案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项目施工现场对作业环境和施工范围内存在的尘、毒、噪声等职业危害和重大危险源要进行辨识、登记和建档,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监控。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对分包队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工程总承包与分包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关键性建筑施工项目应预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价。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使用的船舶、机械、车辆等作业设备,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和明确的安全操作规程,要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与维护,消除隐患。
第六章 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股份公司依据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条款,对股份公司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对本系统安全生产负有监督责任,监督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第二十八条 员工对事故隐患和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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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或举报。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除例行的安全检查外,对专业性较强的,采取由专业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其操作程序、人员和设备进行专门检查;对生产现场和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设施进行专题检查。
第三十条 各单位要根据季节特点及围绕重大政治活动和节日,开展不同形式和内容的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的基层单位和项目部对作业现场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七章 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二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安全培训,以逐步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和完善员工安全教育制度,增强广大员工安全意识、责任心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教育应在主管负责人领导下,由安全、人事与其他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专职安全生产人员要接受行业或当地政府安全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教育,每年接受安全生产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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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对新员工(含合同工、临时工、农民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单位(企业)教育、部门(车间、项目部)教育和岗位(班组)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准许上岗操作。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从事电气、起重、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登高架设、驾驶、潜水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取得证书后,每年还必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在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生产新产品以及工人转岗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和岗位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基层单位(车间、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班组要结合生产特点进行经常性现场安全教育。
第八章 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报告、调查与处理 第四十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的特点,制定预警及应急救援预案。对台风、暴雨、寒潮、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要建立预警预防机制,对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和设备,制定现场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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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演练。救援器材和设备要设专人进行维护。
第四十二条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快报制度,明确事故报告职责、程序和要求。
第四十三条 在生产过程中发生员工伤亡等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当地县级政府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水上交通事故报当地海事部门);同时根据事故级别以电话、传真等快速方式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时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和抢救,并按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管理规定进行报告、统计。
第四十四条 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后,股份公司要及时派人赴现场进行调查,发生一次死亡5人(含5人)以上的事故后,股份公司主要责任人,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督查。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要及时到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
第四十五条 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写出事故报告,并与预防事故的防范措施一同上报公司安委办公室。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要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详细调查,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有关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统计报表于每月28日前上报至公司安全质量监督部,每年1月1日前上报上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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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并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分析,掌握动态。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八条 股份公司应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确定考核指标,并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各单位应根据股份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进行分解,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第四十九条 每年为一个考核期。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结合各单位自行考评情况,同时根据年度安全检查、事故台帐、年度总结、事故处理等相关材料,提出考核意见,提请股份公司安委会审议。
第五十条 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发生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等行为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于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股份公司将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302号令)追究企业领导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于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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