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同公司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四)在组织有关企业评优、评奖工作中,将安全生产业绩作为重要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科技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 在公司科研和技术项目开发研究时,应对项目的安全性因素予以论证;
(二)指导企业做好先进安全技术措施的开发、使用工作; (三)必要时参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资金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负责公司内部安全资金的调度,保证安全资金足额到位;
(二)负责监督企业安全资金的正确使用。 第二十一条 企业文化部安全生产的主要工作责任 (一)积极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二)督促各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总结交流经验,宣传安全生产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和事迹;
(三)及时报道企业及各单位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和做法; (四)积极组织开展增强职工安全文明意识的企业文化活动;
(五)负责应急突发事件时与媒体的联络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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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监察部(监事会办公室)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贯彻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监察职责,监督检查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必要时,参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三)对安全生产上的严重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法律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事务,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
(二)为事故处理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维护企业和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对公司企业经财务核算后的安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二)必要时参与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基建(疏浚)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负责了解掌握建筑施工、疏浚企业在建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并进行监控;
(二)对建筑施工、疏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检查;
(三)负责按照铁路部门的要求指导铁路项目的安全生产,并检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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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分工履行应急管理职责;
(五)必要时参与建筑施工、疏浚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海外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所驻在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合本部门的经营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二)负责了解掌握海外业务在建项目的基本情况,并进行必要的监控;
(三)组织海外业务企业进行重大危险源识别、评价,做好重大危险源预防监控措施,指导海外业务企业编制驻外机构和项目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要求定期组织演练;
(四)组织海外业务企业建立和维护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督促落实,检查实际运行情况;
(五)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分工履行应急管理职责,并协调与外交部、商务部的工作;
(六)组织和参与本部门管理的项目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设计咨询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负责了解和掌握勘察设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必要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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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对勘察设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检查,强化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负责督促勘察设计企业加强对总承包项目、代建制和施工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落实主体责任;
(四)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分工履行应急管理职责;
(五)必要时参与设计咨询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业贸易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
(一)负责了解和掌握工贸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必要的监控;
(二)对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检查; (三)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分工履行应急管理职责;
(四)必要时参与工贸企业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员工安全生产主要职责
(一)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意识,自觉接受企业组织的各类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
(二)遵章守纪,服从分配,坚守岗位,听从领导和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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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的指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不违反劳动纪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三)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维护安全设施和防护装臵,爱护安全标志;
(四)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五)发生事故后,应逐级上报,并应积极抢救人员和财产,减少事故损失;
(六)积极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提出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有权越级反映有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七)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有责任劝阻、纠正和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责任制如有与国家颁布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以国家颁布的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责任制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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