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一级手术:技术难度较低、手术过程简单、风险度较小的各种手术。 3、手术医师分级:
(1)住院医师: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 3 年以内。高年资住院医师:从事住院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
(2)主治医师: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高年资主治医师:从事主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
(3)副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岗位工作3年以内。高年资副主任医师:从事副主任医师工作 3 年以上者。
(4)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从事主任医师工作 3 年以内。资深主任医师:从事主任医师工作3年以上。
(5)根据三级医师负责制规定,上级医师有指导和监督下级医师的责任和义务。
4、医师手术权限:各级医师确定主持某级手术前、要在上级医师指导下至少主持完成10例以上的病例并经考核合格。
(1)住院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可主持一级手术。
(2)高年资住院医师:可主持一级手术。在熟练掌握一级手术的基础上、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可逐步开展二级手术。
(3)主治医师:可主持二级手术。
(4)高年资主治医师:经上级医师批准、可主持三级手术。
(5)副主任医师: 可主持三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导下、逐步开展四级手术。
(6)高年资副主任医师:可主持四级手术、在上级医师临场指下或根据实际情况可主持一般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及科研项目手术。
(7)主任医师:可主持四级手术以及新技术、新项目手术。
(8)资深主任医师:主持四级手术及新技术、新项目手术和一般科研项目手术、经主管部门批准主持高风险科研项目手术。
(9)新调入聘任的各级医师独立开展手术前应有高一级的医师带教考核后参照上述原则核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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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进修医师根据进修医师管理规定、由科室根据其职称和实际能力经考核后参照上述原则确定手术权限并报医务科批准执行。
(11)外请专家会诊手术根据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暂行规定》执行。 5、资格准入手术权限:各级医师手术权限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同时必须符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准入资格。
6、手术审批权限:
(1)常规手术:四级手术由科主任审批;三级手术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审批;二级手术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审批;一级手术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审批。 (2)资格准入手术: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急诊手术:预期手术的级别在值班医生手术权限级别内时,可通知并施行手术。若属高风险手术或预期手术或术中发现手术权限超出值班医师手术权限级别时,应按规定报告上级医师处理。紧急抢救生命的情况下,应及时先予处置并同时报告上级医师。
(4)新技术:根据医院新技术准入制度执行。
十三、新技术、新项目准入制度
1、为了加强医疗新技术的准入管理,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的医疗新技术,分为探索性技术、限制性技术和一般技术三类:
(1)探索性新技术:指本院引进或者自主开发的在国内尚未使用的新技术。 (2)限制性新技术:指技术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国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限制使用、需要在限定范围和具备一定条件方可使用的新技术。
(3)一般性新技术:指除国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限制使用外的常用诊疗项目。
3、医院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医疗新技术、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医疗技术;禁止使用已明显落后或不再适用、需要淘汰或技术性、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伦理及法律等方面与保障公民健康不相适应的技术。
4、科室开展医疗新技术应向医院提交相应申报资料: (1)新技术项目负责人资质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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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技术项目组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3)国内外有关该项技术研究和使用情况的检索报告及技术资料; (4)新技术开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5)新技术开展的实施方案和风险预案;
(6)如涉及医疗器械、药品的、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7)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5、开展医疗新技术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1)开展一般性新技术由科室向医务科申报,医务科组织院内专家论证,经医院专家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开展限制性新技术由科室向医务科提交申请资料,医务科审核该申请符合国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准入条件后,经医院专家委员会同意、医务科根据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申报,批准后实施;
(3)开展探索性新技术,由科室向医务科提交可行性报告经医院专家委员会充分论证同意后,医务科根据规定向卫生行政 部门指定的机构申报、批准后实施。
(4)新技术临床试用期间,医务科应当加强对医疗新技术临床应用的质量控制,组织专家进行跟踪评估、建立技术档案,并根据评估结果,逐步建立准入标准和应用规范。
6、新技术临床试用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暂停临床应(试)用,由医务科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报批准部门讨论,以决定是否继续恢复临床试用或者应用。
(1)发生重大医疗意外事件的; (2)可能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
(3)技术支撑条件发生变化或者消失的。
7、开展新技术的科室和人员不得将获准试用的新技术在其他医疗机构应用,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或者紧急救援、急诊抢救的情形除外。
十四、危急值报告制度和流程
一、为提高科室工作质量,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使临床能及时掌握病人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特制订危急值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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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技科室工作人员发现“危急值”情况时,检查(验)者首先要确认仪器、设备和检查过程是否正常,操作是否正确;核查检验标本是否有错,检验项目质控、定标、试剂是否正常,仪器传输是否有误。在确认检查(验)过程各环节无异常的情况下,需立即电话通知临床科室人员“危急值”结果,并在《危急值报告登记本》上逐项做好“危急值”报告登记。
2、临床科室人员在接到“危急值”报告电话后,应在临床科室《危急值报告登记本》上做好记录,同时及时通知主管医生或值班医生。
3、主管医生或值班医生如果认为该结果与患者的临床病情不相符,应进一步对病人进行检查;如认为检验结果不符,应关注标本留取情况。必要时,应重新留取标本送检进行复查。若该结果与临床相符,应在30分钟内结合临床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同时及时报告上级医师或科主任。
4、主管医生或值班医生需6小时内在病程中记录接收到的“危急值”报告结果和所采取的相关诊疗措施。
二、各临床、医技科室在实际诊疗工作,如发现所拟定“危急值”项目及“危急值”范围需要更改或增减,请及时与医务科联系,以便逐步和规范“危急值”报告制度。
三、检验科危急值报告流程:
检验科将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危急值,严格按照危急值报告流程执行: 1、重复检测标本,有必要时须重新采样。
2、对于首次出现危急值的病人,操作者应及时与临床联系并告知检验结果,及检验人员姓名,并询问接受报告人员的姓名。
3、检验科按危急值登记要求详细记录患者姓名、门诊号(或住院号.科室.床号)、收样时间、出报告时间、检验结果(包括记录重复检测结果)、向临床报告时间、报告接收人员姓名和检验人员姓名等。
4、必要时检验科应保留标本备查。
四、如病人检验结果进入危急值提醒范围,计算机系统将提示。在医生工作站,病人列表界面的化验报告的条目、报告单内的异常指标前都显示一个△符号。
五、危急值的定义进行不定期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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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床科室如对危急值标准有修改要求,或申请新增危急值项目,请将要求书面成文。科主任签字后交检验科修改。
2、检验科按临床要求进行修改,并将申请保留。 3、如遇科室间标准、要求不统一,提交医务科协商解决。 附件:目前提供的危急值项目和范围: (一)、检验科 检验项目 白细胞计数 血红蛋白含量 血小板计数 凝血活酶时间 激活部分凝血活酶时间 钾 钠 钙 葡萄糖 尿素 肌酐 总胆红素 二氧化碳 单位 109/L g/L 109/L S S mmol/L mmol/L mmol/L 低值 高值 2.5 50 50 2.5 120 1.6 30 200 30 70 6.5 160 3.5 22.2 36 530 >340 >正常参考值淀粉酶 U/l 上限3倍以上 (二)、功能科 1、心脏停搏 2、急性心肌缺血(不适宜平板) 3、急性心肌损伤 20
备注 静脉血、末梢血 静脉血、末梢血 静脉血、末梢血 抗凝治疗时 静脉血 血清 血清 血清 血清 血清 血清 血清 血清 mmol/L; 2.2 mmol/L μmol/L umol/L mmol/L 12 血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