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

2020-02-22 14:25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实施细则

(试 行)

为认真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治理秩序,细化部门职责,明确工作程序,按照“抓综治、保安全、保畅通、为人民”,“让守法者得实惠,让违法者受损失”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治超、标本兼治、就地卸载、倒查责任、奖惩并举”的工作方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全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各市、县 (区、市 )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县 (区、市 )长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 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和技术措施,坚持源头治理与路面治理相结合,重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严格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行为。 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依法实行“控”(控制源头装载)、“拆” (对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辆强行恢复、拆解和销

毁 )、“卸” (卸载超限超载货物 )、“罚” (处罚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记” (对违法驾驶人给予记分 )、“赔” (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拘” (拘留违法行为当事人 )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非法超限超载行为得到根本治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公安、经委、工商、质监、安监、法制、宣传、监察、纠风、环保、物价、煤炭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的领导,在 2007年 12月 18日前成立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固定人员、明确责任、落实经费,全面开展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要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教训,分析、研究和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治超工作有序推进。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内非法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要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各汽车(挂车)生产、改装和维修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生产、改装和维修车辆,严禁非法生产、改装车辆。各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煤炭及其它矿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货源站场等,要按规定给车辆装载、配载和组织运输。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级人民政府要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非法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非法储(售)煤场等货源站场全部取缔。2008年2月28日前,对所有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生产、

改装、维修车辆企业以及储(售)煤场等货源站场进行规范,并在媒体公告。经公告后的各生产、改装、维修车辆企业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生产、改装和维修车辆。同时,制定相应政策,鼓励支持煤焦及其它矿产品封闭厢式货车的研制、生产和改装,实现环保运输。 要将确定的非法超限超载运输集中区域的重要路口及责任人、治超站点、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和流动稽查队负责人的名单,本地货物源头单位及负责人名单于2007年12月19日前在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在 2007年 12月 18日前对公告的货运源头站点及大型和重要的货运源头单位实行运政人员派驻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对一般货运源头单位实行巡查管理。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5年第 6号令),对违反规定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企业或货运站经营者,每次处以 1万元罚款;超过 3台次以上的,每次处以 3万元的罚款。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运输质量信誉档案,从 2007年 12月 19日起,实行“黑名单”制度。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6年第 9号令)第五十条规定,道路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对于道路货物

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存在非法超限超载等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 10日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 2005年第六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定,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对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改装 1辆次的并处 5000元的罚款,改装 2辆次的并处 1万元的罚款,改装 3辆次以上的,每辆并处 2万元的罚款。同时,移送公安交警部门强制拆解,恢复原状。

交通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治超检测站点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要加大科技投入,按照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的要求,完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和监控网络。普通公路治超站点工作人员编制 35— 45名,高速公路治超站点编制 16— 32名。在公安部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可在检测站点前方 1公里处设置硬隔离设施,疏导和分流货运车辆。

交通部门负责对货运车辆的称重检测(检测结果最高允许有 6%的误差),并对车辆是否超限超载予以认定,对确认的超限超载货物实施卸载,并予处罚。对超限车辆,按照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超限运输车辆收取路产

损坏赔(补)偿费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晋交体字 [2000]297号)规定的标准吨公里 0.2元收取道路补偿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超限运输车辆货物装卸及保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晋价费字 [2003]46号)规定收取装货费( 3.5元 /吨)、卸货费( 2.5元 /吨)和保管费( 2元 /吨),向当事人出具货物保管等事项告知书。所卸载的货物可分载运走,当时运不走的,按规定保管 3日( 72小时),超过 3日的按无主货物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拍卖,拍卖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交通部门在治超站点查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流程为:

( 1)配合交警部门引导车辆进入检测通道; ( 2)根据称重结果,依据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作出认定。如超限超载,要对其滞留,并按规定严格卸载。同时,按《意见》中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进行处罚;

( 3)收取超限车辆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 4)在卸载后,按照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对车辆状态进行复检确认,已消除违法状态的予以放行;

( 5)对超限超载当事人进行教育;

( 6)对违法车辆、驾驶人做好违法记录,抄告车籍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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