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 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责令其停驶,就地就近卸载;对检测后认定车货总重在 55吨以下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在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和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内实施处理。同时,要进行责任倒查,追究上游站点相关值勤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国省干线公路 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 ,有关部门要依靠省人民政府 批准的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 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 和流动稽查队,对经过称重确认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严格卸载的同时依法予以罚款,或依法收取超限车辆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同时载入运输质量信誉档案,并对驾驶人进行记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 高速公路上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要利用入口称重检测装置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查,严格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坚决杜绝车货总重超过 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匝道和收费广场以外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由当地政府负责。对擅自放行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当事人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 农村公路(县、乡、村道)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由管理主体根据公路技术等级和实际需要,在辖区内重要路口和连接干线公路路网的线路入口处,提前按国标设置明显的限载、限高、限宽警示标志,设置的限高、
限宽设施应具备反光功能。县、乡道三级公路的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 30吨的车辆驶入,县乡道为四级公路的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 20吨的车辆驶入,等外公路和村道严格限制车货总重 10吨以上的车辆驶入。对技术等级高或设有治超站点的路段,按照国省干线公路的治理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加强对特大桥梁和危桥的管理,严禁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和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桥梁。对经交通部门公布的危桥,要依据分类标准设置明显标志和限高、限宽设施,必要时派专人值守。要按照行业标准开通便道或指定绕行路线,保证车辆正常通行。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压垮桥梁或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事故,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源头治理,严格按规定装载。对非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超限超载、无检疫检验证明的运输车辆,不得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对已行驶在公路上的运输瓜果、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滞留、卸载和罚款,但必须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将违法行为抄告有关执法监管机构。对超限车辆,收缴相应的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对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2000年
交通部第 2号令)执行。对未持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超限运输通行证》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的《车辆超限运输证》,或虽有《超限运输通行证》和《车辆超限运输证》,但所载货物、路线、时间与证不符及持涂改、伪造、租借、转让等证件的 “三超”(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4米以上 <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 4.2米以上 >、车货总长 18米以上、车货总宽度 2.5米以上) 车辆,一经发现一律依法处罚,责令其停放到指定位置,并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并收取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同时,责令当事人到省交通厅路政审批大厅补办《超限运输通行证》后方可放行。
对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由当地公安、运管和安监部门派专人到场,在交警等部门配合下,引导至就近指定的危险化学品卸载点消除违法行为并实施处罚后方可放行,同时要在道路运输证上登记违法行为并抄告车籍地有关执法监管机构。
第二十八条 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严格卸载的基础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部门对其依法实施处罚,并依法收取超限车辆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但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如经
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的载质量不一致的,可依法再卸载、再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山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八十一条以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 91号)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 69号)规定,对非法 超载车辆 予以罚款和记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 30%以下的给予 300元的罚款和记 2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 30%至 50%的给予 1000元的罚款和记 6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 50%至 100%的给予 1500元的罚款和记 6分的处理;对超过核定载质量 100%以上的给予 2000元的罚款和记 6分的处理;对记分累计超过规定限值(达到 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 超限超载 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其额度为:每超过限定标准 1%,加处 200元的罚款;超过限定标准 100%的,处 3万元的罚款。同时,依法收取超限车辆的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部门对非法超限超载行为的处罚结果要做到公开透明,实行张榜公布,
同时建立完善的案卷档案,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便于规范管理和社会公开查询。
第三十条 要实行严格的货车检测处理登记制度。所有的货车都必须填写《货车检测处理登记表》,将检测处理结果内容完整记录;所有检测站点必须对途径该站点的所有货运车辆查验《货车检测处理登记表》,将本站的检测处理情况完整记录,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驾驶人、车主或货主必须随车携带《货车检测处理登记表》,以备查验。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对聚众滋事、蓄意占道、恶意堵车、强行闯关、破坏治超站点设施或以暴力手段抗拒执法的,要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级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公正廉洁,自觉遵守治超工作“五不准”和治超执法“十条禁令”,坚决杜绝因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引发新的公路“三乱”。
第三十三条 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及时将各市、各部门的治超工作动态、经验和存在问题上报。同时,要互通信息,沟通情况,对因治超而发生的重大堵车事件要及时上报。
第三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