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房评协 〔2012〕 04 号
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 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操作 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房地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我会制定了《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操作规则》(试行)。经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第二届五次理事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操作规则》(试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成都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操作规则△ 报:局领导,局办,法规处,市场处,征收办,登记中
心,交易中心。
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 2012年5月28日印发
(共印5份)
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
操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房屋征收评估,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评估。
第三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公开市场价格进行评定估算。
第四条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
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 “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征收评估报告,不适用于房屋征收补偿目的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估价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估价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的估价时点一致。
第七条 房屋征收评估应当以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保持现状、持续使用为估价前提。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不动产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也不考虑征收因素对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的影响。
前款所述不考虑租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被征收房屋无租约限制的价值;不考虑抵押、查封因素的影响,是指评估价值中不扣除被征收房屋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和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不考虑征收因素的影响,是指被征收房屋因征收而获得补偿的预期对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八条 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
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第九条 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无证明文件,又无法核实的,评估时可以假设其为出让方式取得,出让年限为自估价时点起各类用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第十条 征收评估整体评估结果报告和分户评估结果报告应当在评估报告出具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评估机构向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
第十一条 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人(以下称委托人),向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按相关规定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人应当向评估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征收评估委托书; (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三)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被征收房屋的建筑结构、用途、附属设施等情况一览表;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征收房屋评估费用根据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按照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的评估价值分户收取。
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之前为确定征收房屋的预算而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的预测咨询评估,评估机构应按照委托出具被征收房屋的预测咨询评估报告并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由两家以上评估机构共同承担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评估机构分别出具委托书和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