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操作规则(2)

2020-03-27 05:33

订评估委托合同,征收房屋评估报告由接受评估委托的评估机构分别出具。

第十五条 分户评估报告,应给出评估对象的单位价格和总价格。评估结果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三章 房屋征收评估现场查勘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亲身感受估价对象的位臵、周围环境,查勘估价对象的外观、建筑结构等状况,并对事先收集的有关估价对象的坐落、四至、面积、产权等资料进行核实,同时搜集补充估价所需的其他资料,以及对估价对象及其周围环境或临路状况进行拍照等,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被征收人拒绝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有关情况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第十八条 由于被征收人的原因不能拍摄被征收房屋内部状况照片的,可以参照被征收房屋同建筑楼幢内或相邻的大小、户型相似的房屋的现场查勘情况,作为被征收房屋实物状况的参照依据,但在评估报告中应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在现场查勘中发现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实际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权属记载等与委托人提供的被征收房屋情况表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书面记录,经委托人书面确认后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资料提供、现场查勘等方

面对评估机构给予配合,不予配合的,评估机构有权拒绝出具评估报告。

第四章 房屋征收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 住房的征收评估,可只采用一种评估方法进行评估,但应当说明理由。具备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

第二十二条 商业用房的征收评估,宜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如确有困难,只能采用一种评估方法的,应当说明理由。

能搜集充分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可比实例的,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

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采用收益法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除住房、商业用房外,其他用途房屋的征收评估,可只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但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第二十五条 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第二十六条 采用收益法评估时,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收益的计算应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相关规定,并按照相同用途、相似区位房屋的房地产平均收益水平进行修正。

资本化率的选取可采取安全利率加风险调整值确定。安全利率宜选取3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住房的风险调整值不超过3%,非住宅的风险调整值不超过5%。

第二十七条 采用成本法评估时,对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

地使用权的评估,可选取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或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方法进行评估。

第五章 不同类型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

第二十八条 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用途划分,房屋征收评估的类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厂房、其他。

前款其他用途主要包括:学校、医院、仓储、机场、码头、加油站、加气站、博物馆、农贸市场、运动场、宗教建筑、其他公共建筑等。

第一节 住宅评估

第二十九条 按照房屋层数不同,住宅可分为平房、低层住宅(2-3层)、多层住宅(4-6层)、中高层住宅(7-9层)、高层住宅(10层以上);

按照套型设计不同,住宅可划分为成套住宅、不成套住宅; 前款成套住宅是指按照套型设计,每套住宅设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的住宅;前款不成套住宅是指按照套型设计,每套住宅设计中缺少上述一项或者多项基本空间的住宅;

按照建筑结构不同,住宅可划分为简易结构、木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钢混结构、其他建筑结构等。

第三十条 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时,应在被征收房屋同一供需圈搜集成交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的市场交易实例,并确定与评估对象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相同或相近的3个以上可比实例。

第三十一条 住宅评估时,可以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等将其进行划分聚类,每类住宅选取三套住宅作为标

准点,并运用市场比较法求取标准点的价值;然后将其他同类住宅与上述求出的标准点房屋进行房地产状况调整修正,求取每套房屋的比准价格。

第三十二条 不成套房屋的评估,可以以同区位的成套房屋作为标准点房地产进行套型修正和功能修正,但套型修正和功能修正不得超过5%;不同建筑结构的房屋,可以在选取的标准点房地产基础上进行建筑结构状况修正,但建筑结构状况修正不得超过3%;不同楼层的房屋,可以按楼层修正系数进行修正。

第三十三条 平房和低层房屋的评估,在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的条件时,可以只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实际容积率进行分摊;不适合用实际容积率分摊占地面积的,其中平房的容积率按照0.8计取,低层房屋的容积率按照1.1计取;多层房屋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时,如果不适合用实际容积率分摊占地面积的,容积率按照1.5计取。按照上述容积率测算后的剩余土地,可以单独测算其土地使用权价值。

第三十四条 工厂、学校、科研等单位内没有房改的住宅房屋,其占用土地使用权为非住宅的,评估时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容积率进行分摊,用途按出让住宅性质设定,但评估结果中应扣除土地使用权改性应产生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住宅征收评估,被征收房屋范围内存在构筑物和附着物及其他定着物,委托人要求对其进行单独评估的,评估机构可进行评估。

第二节 商业房屋评估

第三十六条 按照商业房屋的临街状况、建筑规模、经营业态等进行划分,被征收商业房屋包括临街独立商业铺面、大型商场、专业市场、其他商铺等;

前款临街独立商业铺面是指临街、可由商户独立经营的商业铺面;

前款大型商场是指商业经营规模较大,由专业商业经营公司对商铺进行统一管理出租、商铺平面布局中存在内部通道、按照经营业态的不同需要划分为面积不等的经营单元的商业铺面;

前款专业市场是指经营业态是专业销售、批发同类商品的专业性市场。如装饰材料市场、家具商场、农贸市场、钢材市场、灯具市场、家电市场、汽车销售4S店等专业性市场。

第三十七条 商业房屋评估时,选取的市场可比实例应为估价对象同一供求圈内,档次相当、权利性质相同,面积接近,选取的可比实例规模一般应当在估价对象规模的0.5-2倍范围内;交易日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价格类型与所选用的估价方法匹配。

第三十八条 大型商场和专业市场评估中,不同楼层的商业房屋,能够单独评估的应分楼层进行评估;确实无法分楼层评估的,可参考一楼商业房屋的评估结果进行楼层修正,求取出一层以外的其他楼层商业房屋的价格。

第三十九条 临街商业房屋评估中,楼层商业房屋的价格评估,可参考一楼商业房屋的评估结果进行楼层修正,求取出一层以外的其他楼层商业房屋的价格。

第四十条 工厂、学校、科研等单位占地范围内的商业用房没有单独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土地使用权证记载的用途不是商业的,评估时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按照实际容积率进行分摊;不适合用实际容积率分摊商业用房占地面积的,可按商业用房屋基底面积乘1.2的系数计算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用途按出让性质设定,但评估结果中应扣除土地使用权改性应产生的费用。

按照上述容积率测算后的剩余土地,可以单独测算其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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