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用价值”。
第七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七十五条 被征收人以自有非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的计算公式为: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
其中:
(1)月净利润是指生产经营者利用被征收房屋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平均能够获取的净利润,按征收时上1-3个年度月平均净利润计算。
净利润根据损益表确定,没有损益表的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推算。
(2)修正系数基准值为1,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预期进行修正。
(3)员工月生活补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偿。员工生活补助标准按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员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
当评估计算出的补偿金额低于被征收人将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用于出租获得的租金收益时,按照停产停业期间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租金收益标准评估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按照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约定。 第七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承租非住宅房屋的,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评估计算公式为: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房地产月租金+月净利润×修正系数+员工月生活补助)×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
(1)房地产月租金是指承租单位或个人以月为周期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的租金。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已经支付给被征收人租金的,可以获得承租房地产租金补偿;未支付租金的,承租房地产租金补偿不予评估。
(2)月净利润是指生产经营者利用被征收房屋,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能够获取的净利润,按征收时上一年度月平均净利润计算。 净利润根据损益表确定,没有损益表的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推算。
(3)修正系数基准值为1,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预期进行修正。
(4)员工月生活补助是指生产经营者在停产停业期间,每月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补偿。员工生活补助标准按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员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
第七十七条 政府对被征收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评估机构不对被征收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第十章 职业道德
第七十八条 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后,不得向其他评估机构转让或变相转让其受托的评估业务。
第七十九条 房地产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对委托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保守秘密。
第八十条 房地产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第八十一条 征收补偿评估涉及两个以上评估机构的,房地产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之间应相互尊重,并可以就评估的有关事项进行沟通交流,不得有诋毁、贬低他人的言行。
第八十二条 房地产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不得允许他人借用自己名义从事征收补偿评估业务。
第八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执行国家物价规定的评估收费标准,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费用,也不得降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八十四条 房地产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应当履行对委托人和征收管理部门的解释义务,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则将“评估”与“估价”作为同义词来使用。 第八十六条 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评估。 第八十七条 本规则由成都市房地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