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迟到、早退、串岗、擅离职守:
(1)公司员工均须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早上8:30—12:00;下午1:30—6:00;夏季(6、7、8、9月)下午2:00—6:00;凡超过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十分钟为迟到,下班时间终了前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迟到、早退每次扣发工资10元。值日者须早上早到半小时。
(2)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者罚款50元,但因公外出或请假并经总经理同意者除外。每月员工迟到或早退累计五次以旷工半日论。 2、旷工:
公司员工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者为旷工。员工旷工半天扣发当月10%基本工资,无故旷工一天扣发当月20%的基本工资;累计旷工三天(含半日旷工情况),扣发当月全部基本工资、辅助工资;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视为未经公司批准自动辞职,本人承担自动辞职后的法律责任。 3、干私活、下棋、打扑克、玩游戏、上与工作无关的网站:
凡工作时间下棋、打扑克、赌博、打游戏以及上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一经发现公司按此规定每人每次罚款100元。兼职干私活的,不论是否在上班时间,一经发现每次罚款10000元并立即开除。
十七、差旅费报销管理规定
为规范员工出差报销审批手续,加强公司差旅费管理,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报销范围
差旅费报销项目包括出差期间发生的往返车船费、订票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出差补贴、出差参加会议的会务费。 二、报销标准
(一)乘坐火车及长途汽车,应提交正规车票。由出差人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经总经理审核、所长签字,方能报销。
(二)搭乘公司或甲方安排的交通工具者,不得报销交通费。
(三)省外住宿费及交通费实行限额制,限额内据实报销,超额部分自负。出差一般地区,一般员工每人每天限额180元,所长及总经理限额300元。出差省会
或以上城市(含十四个沿海开放城市),一般员工每人每天限额240元,所长及总经理400元。出差发达地区(仅限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一般员工每人每天限额300元,所长及总经理限额500元。两人可以合住的应合住,另一人限额核减80%。
(四)因公出差或外出参加会议,食宿已由对方负担的,不予报销。 (五)一般员工随领导出差时,报销费用标准可同领导。
(六)短程(指省内)出差人员,车船费、住宿费及交通费按实报销。 (七)员工回家车票不予报销。
(八)因工作需要员工须乘坐出租车时,应经领导同意。 出差期间因公支付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并按规定办理: (一)、邮费应取得邮局的正式发票。
(二)、因公宴请费用,应取得统一发票,并由总经理和所长批准。 (三)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取得正式的运费发票。 三、出差补助
1、未购到卧铺票,在火车或轮船上超过8小时的可享受50元的补助,超过12小时补贴80元,超过24小时补贴120元。 2、其他补助 : 省内城市:
(1)公司普通员工每人每天20元伙食补助,10元电话费补助。 (2)公司所长及总经理每人每天30元。 省外城市
(1) 公司普通员工每人每天30元伙食补助,10元电话费补助。 (2) 公司所长及总经理每人每天40元。 3、出差补助天数的计算方法
(1)出发日补助计算:以有效报销车票或飞机票的开车或起飞时间为准;上午12:00前出发的可享受全天补助;12:00后出发的,享受半天补助。 (2)返回到达日补助计算:以有效报销车票或飞机票的开车或起飞时间为准;上午12:00前返回西安的可享受半天补助;12:00后返回西安的,享受全天补助。
4、当天能往返者不计出差。能往返未往返者不计出差。 5、以东营为半径100公里内不计出差。
6、完成业务后,经所长或总经理允许,逗留期间不计补助,不报消费用。 四、差旅费预支、结算及报销:
(一)、出差人员必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门准备现金,借款时将预计所需金额,填写借款单,经所长或总经理签字后,方可到行政财务部领款。
(二)出差返回一周内必须结算差旅费,不按规定报销者,如有借款,将在本月工资中扣除。违反两次者,以后出差不准借款。
(三)、报销时,要填写公司统一的差旅费报销单,将原始凭证粘贴整齐,应填项目填写齐全,金额计算准确,经总经理审核,所长签字后,方可报销。 (四)、员工出差返回后应立即销差,方能报销。 六、如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一律自负。
七、员工趁出差之便,事先经批准就近办私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此出差直线单程费用,多开支的部分自负,如果少于单程费用可凭票据实报销,绕道办事期间的食宿费、交通费不予报销。
八、出差人员在出差途中除患病及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并有确实证明者外,不得任意改变启程日期或延长出差时间。
九、员工报销差旅费,应据实出具单据,如发现有虚报不实情况,除将所报销金额退回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本规定由所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由公司行政财务部负责解释。 十八、员工道德规范制度
第一条、 结算审核业务,工程师完成初审后,必须及时向单位总经理书面报告初审结果,上报初步审核明细表电子版。资料不全或不祥尚不能确定部分,要在书面报告中逐项说明。
第二条、 整个审核过程中,禁止业务人员直接或间接与甲方、施工方联系,需与甲方、施工方联系时,由总经理进行。
第三条、经单位总经理初步复核无误后,由总经理联系委托人并向委托人报告初审结果。禁止业务人员向委托人直接汇报工作。
第四条、由单位总经理通知甲方,由甲方联系施工方核对。或经委托人同意由总经理联系施工方核对,绝对禁止业务人员与委托人或施工方联系核对。
第五条、结算审核业务与施工方核对时,由总经理具体安排。并要求甲方与监理方派代表全程参加。在核对过程中甲方与监理方共同做出的补充资料(包括对账时所做现场说明)。必须书面纪录于统一格式的“询证工作底稿”,并要求甲方现场代表及监理统一签字并盖章;条件允许的,审核人员要现场勘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必须先经本单位总经理签署意见。
第六条、与施工方核对时,原则上应要求在本单位会议室进行,特殊情况确需在甲方办公场所核对的,应经总经理批准,单位应有两人在场,相互协助工作。 第七条、工程师最终定案前应向总经理报告最终结果。核对结束,与核对前初审结果不一致部分要有充分证据支持。
第八条、在做审核业务时,坚决不允许任何员工与施工方互留联系方式,私下接触(包括通电话、吃饭、搭便车等),如有违反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所有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全部罚没。
第九条、员工应洁身自爱,不辜负事务所、委托方的信任,坚决不允许工程师收受施工方或投标人钱物,如有违反,所有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全部罚没。触犯法律的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业务管理制度
一、项目工作基本制度
工作准则
第一条, 所有项目工作必须按计划有效的执行。严格按照“计划--执行--检查复核”的方式进行。项目工作强调计划性。每个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工作计划”。
第二条, 项目经理负责制定有效的工作计划;经总经理委托或授权,项目经理负责与客户和项目组内部人员沟通;负责与客户协商,依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计划;负责总结并定期向客户领导汇报项目工作。
第三条, 所有参与项目工作的人员,在项目中必须听从项目经理与总经理的安排。项目经理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所有项目中形成的书面报告必须通过内部审核后才能够提交给客户;所有书面报告在客户认可后才视为初步完成。
第五条, 项目经理具体负责不定期召开项目工作计划、进度、总结会议,报请总经理参加。
第六条, 经总经理授权,项目经理是项目组与客户的唯一接口,项目组内其他成员不得擅自增加、减少、变更客户需求。
第七条, 项目中所有文字资料的原件统一由公司保管,项目组成员使用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在项目组内部项目经理负责文字资料的管理、归档。
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条, 项目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注意言谈举止,个人形象,个人修养。
第二条, 项目组工作人员在客户处,必须严格遵守客户单位的作息时间。不能向客户提出过分要求,有困难尽量自己克服。如客户招待时要求尽量简单,节俭。
第三条, 项目组工作人员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必须认真记录,并在事后按照公司规定格式进行整理。
第四条, 所有文字报告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样式编写、装订成册。 第五条, 所有提交给客户的文件经总经理复核后,统一由项目经理提交给客户负责人。
第六条, 项目组成人员严禁与客户私下评论公司内部事务或其他项目工作;项目组成员严禁与客户私下评论其他成员或客户方工作人员。 第七条, 项目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员工道德规范相关要求。 二、岗位职责制度
所长岗位职责
1.负责拓展、承接业务 2.负责财务工作 3.聘任总经理
4.与总经理一起决定人员聘用及解聘工作 5.与总经理一起制定及修订事务所各项制度 6.所长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总经理程师岗位职责
1.全权负责监管事务所的各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