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2018-12-17 14:37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第1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1.0.3条 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第1.0.4条 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1.0.5条 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第1.0.6条 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第1.0.7条 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第2章 术语

第2.0.1条 风景名胜区

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2.0.2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

也称风景区规划。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

部署和具体安排。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第2.0.3条 风景资源

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胜资源、风景旅游资源。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第2.0.4条 景物

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 第2.0.5条 景观

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第2.0.6条 景点

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位。 第2.0.7条 景群

第2.0.8条 由若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

第2.0.9条 景区

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第2.0.10条 风景线

也称景线。由一连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线性风景形态或系列。

第2.0.11条 功能区

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主要功能发展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的功能分区特征。

第2.0.12条 游人容量

第2.0.13条 在保持景观稳定性,保障游人游赏质量和舒适安全,以及合理利用资源的限度内,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人数量。是限制某时、某地游人过量集聚的警戒值。

第2.0.14条 在保持生态平衡与环境优美、依靠当地资源与维护风景区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一定地域范围内允许分布的常住居民数量。是限制某个地区过量发展生产或聚居人口的特殊警戒值。

第3章 一般规定

3.1 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

第3.1.1条 基础资料应依据风景区的类型、特征和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调查提纲和指标体系,进行统计和典型调查。

第3.1.2条 应在多学科综合考察或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取得完整、正确的现状和历史基础资料,并做到统计口径一致或具有可比性。

第3.1.3条 基础资料调查类别,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基础资料调查类别表

大中类 类 一 、 测 量 资 料 1.地形图小 小类 小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2000-1/100000; 中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10000-1/25000; 大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 特大型风景区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表3.1.3

2.专航片、卫片、遥感影像图、地下岩洞与河流测图、地下工程与管网等专业测图 业图 1.气象资温度、湿度、降水、蒸发、风向、风速、日照、冰冻等 二 料 、 2.水江河湖海的水位、流量、流速、流向、水量、水温、洪水淹没线;江河区的流域自 文资情况、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设施;海滨区的潮汐、海流、浪涛;山区然 料 的山洪、泥石流、水土流失等 与 3.地资 地质、地貌、土层、建设地段承载力;地震或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地下水存在质资源 形式、储量、水质、开采及补给条件 料 条 件 4.自景源、生物资源、水土资源、农林牧副渔资源、能源、矿产资源等的分布、数量、然资开发利用价值等资料;自然保护对象及地段 源资 三 、 人 文 与 经 济 条 件 1.历史与文化 历史沿革及变迁、文物、胜迹、风物、历史与文化保护对象及地段 2.人历来常住人口的数量、年龄构成、劳动构成、教育状况、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口资服务职工和暂住人口及其结构变化;游人及结构变化;居民、职工、游人分布状料 况 3.行政区划 行政建制及区划、各类居民点及分布、城镇辖区、村界、乡界及其他相关地界

4.经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计划及其发展战略;风景区范围的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济社产业产值状况;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相关专业考察报告及其规划 会 5.企主要农林牧副渔和教科文卫军与工矿企事业单位的现状及发展资料。风景区管理事业现状 单位 四 、 设 施 与 基 础 工 程 条 件 五 、 土 地 与 其 他 资 料 1.交风景区及其可依托的城镇的对外交通运输和内部交通运输的现状、规划及发展资通运料 输风 2.旅风景区及其可以依托的城镇的旅行、游览、饮食、住宿、购物、娱乐、保健等设游设施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施 3.基础工程 水电气热、环保、环卫、防灾等基础工程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1.土规划区内各类用地分布状况,历史上土地利用重大变更资料,土地资源分析评价地利资料 用 2.建各类主要建筑物、工程物、园景、场馆场地等项目的分布状况、用地面积、建筑筑工面积、体量、质量、特点等资料 程 3.环环境监测成果,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垃圾、灾变和其他影响环境的有害境资因素的分布及危害情况;地方病及其他有害公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料 第3.1.4条 现状分析应包括:自然和历史人文特点;各种资源的类型、特征、分布及其多重性分析;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潜力、条件与利弊;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矛盾的分析;风景区的生态、环境、社会与区域因素等五个方面。

第3.1.5条 现状分析结果,必须明确提出风景区发展的优势与动力、矛盾与制约因素、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等三方面内容。

3.2 风景资源评价

第3.2.1条 风景资源评价应包括:景源调查;景源筛选与分类;景源评分与分级;评价结论四部分。

第3.2.2条 风景资源评价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景资源评价必须在真实资料的基础上,把现场踏查与资料分析相结合,实事求是地进行; 2.风景资源评价应采取定性概括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价景源的特征;

3.根据风景资源的类别及其组合特点,应选择适当的评价单元和评价指标,对独特或濒危景

源,宜作单独评价。

第3.2.3条 风景资源调查内容的分类,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风景资源分类表

大中类 类 小类 表3.2.3

1.天(1)日月星光(2虹霞蜃景(3)风雨阴晴(4)气候景象(5)自然声象(6)云雾景观(7)冰雪霜一 景 露(8)其他天景 、 2.地(1)大尺度山地(2)山景(3)奇峰(4)峡谷(5)洞府(6)石林石景(7)沙景沙漠(8)火山熔岩(9)自 景 蚀余景观(10)洲岛屿礁(11)海岸景观(12)海底地形(13)地质珍迹(14)其他地景 然 3.水(1)泉井(2)溪流(3)江河(4)湖泊(5)潭池(6)瀑布跌水(7)沼泽滩涂(8)海湾海域(9)冰雪冰景 景 川(10)其他水景 源 4.生(1)森林(2)草地草原(3)古树古木(4)珍稀生物(5)植物生态类群(6)动物群栖息地(7)物景 候季相景观(8)其他生物景观 1.园(1)历史名园(2)现代公园(3)植物园(4)动物园(5)庭宅花园(6)专类游园(7)陵园墓园(8)二 景 其他园景 、 2.建(1)风景建筑(2)民居宗祠(3)文娱建筑(4)商业服务建筑(5)宫殿衙署(6)宗教建筑(7)纪人 筑 念建筑(8)工交建筑(9)工程构筑物(10)其他建筑 文 3.胜(1)遗址遗迹(2)摩崖题刻(3)石窟(4)雕塑(5)纪念地(6)科技工程(7)游娱文体场地(8)其景 迹 他胜迹 源 4.风(1)节假庆典(2)民族民俗(3)宗教礼仪(4)神话传说(5)民间文艺(6)地方人物(7)地方物物 产(8)其他风物 第3.2.4条 风景资源评价单元应以景源现状分布图为基础,根据规划范围大小和景源规模、内容、结构及其游赏方式等特征,划分若干层次的评价单元,并作出等级评价。

第3.2.5条 在省域、市域的风景区体系规划中,应对风景区、景区或景点作出等级评价。 第3.2.6条 在风景区的总体、分区、详细规划中,应对景点或景物作出等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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