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5)

2018-12-17 14:37

第4.7.5条 空间布局合理化应包括以下内容:

1.应明确风景区内部经济、风景区周边经济、风景区所在地经济等三者的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应有节律的调控区内经济、发展边缘经济、带动地区经济; 2.明确风景区内部经济的分区分级控制和引导方向;

3.明确综合农业生产分区、农业生产基地、工副业布局及其与风景保护区、风景游览地、旅游基地的关系。

4.8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第4.8.1条 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应包括土地资源分析评估;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及其平衡表;土地利用规划及其平衡表等内容。

第4.8.2条 土地资源分析评估,应包括对土地资源的特点、数量、质量与潜力进行综合评估或专项评估。

第4.8.3条 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应表明土地利用现状特征,风景用地与生产生活用地之间关系,土地资源演变、保护、利用和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4.8.4条 土地利用规划,应在土地利用需求预测与协调平衡的基础上,表明土地利用规划分区及其用地范围。

第4.8.5条 土地利用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突出风景区土地利用的重点与特点,扩大风景用地; 2.保护风景游赏地、林地、水源地和优良耕地;

3.因地制宜的合理调整土地利用,发展符合风景区特征的土地利用方式与结构。

第4.8.6条 风景区土地利用平衡应符合表4.8.6的规定,并表明规划前后土地利用方式和结构变化。

第4.8.7条 风景区的用地分类应按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进行划分,应符合表4.8.7的规定。 第4.8.8条 在具体使用表4.8.6和表4.8.7时,可依据工作性质、内容、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其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第4.8.9条 土地利用规划应扩展甲类用地,控制乙类、丙类、丁类、庚类用地,缩减癸类用地。

风景区用地平衡表

序 号 00 01 02

表4.8.6

占总用地% 现状 100 规划 人均 (m2/人) 现状 规划 备注 用地 代号 合计 甲 乙 用地名称 风景区规划用地 风景游赏用地 游览设施用地 面积 (km2) 100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备注 丙 丁 戊 己 庚 辛 壬 癸 居民社会用地 交通与工程用地 林地 园地 耕地 草地 水域 滞留用地 _年,现状总人口_万人。其中:(1)游人_(2)职工_(3)居民_ _年,规划总人口_万人。其中:(1)游人_(2)职工_(3)居民_ 风景区用地分类表

类别代号 大 中 小 类 类 类 用地名称 范围 游览欣赏对象集中区的用地。向游人 开放 各级风景结构单元(如景物、景点、 景群、园院、景区等)的用地 独立于景点以外的自然景观、史迹、 生态等保护区用地 独立于景点以外的需要重点恢复、培 育、涵养和保持的对象用地 独立于景点之外,人工设施较少的大 型自然露天游憩场所 独立于上述四类用地之外的风景游赏 用地。如宗教、风景林地等 直接为游人服务而又独立于景点之外 的旅行游览接待服务设施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级旅游基地(如部、点、 村、镇、城等)的用地 独立于旅游点外的游戏娱乐、文化体 育、艺术表演用地 独立设置的避暑避寒、休养、疗养、 医疗、保健、康复等用地 独立设置的商贸、金融保险、集贸市 场、食宿服务等设施用地 表4.8.7 规划 限定 ▲ ▲ ▲ ▲ ▲ △ ▲ ▲ ▲ ▲ △ 风景游赏用地 风景点建设用地 风景保护用地 风景恢复用地 野外游憩用地 其他观光用地 游览设施用地 旅游点建设用地 游娱文体用地 休养保健用地 购物商贸用地 甲1 甲2 甲 甲3 甲4 甲5 乙1 乙 乙2 乙3 乙4

乙5 其他游览设施用地 居民社会用地 居民点建设用地 管理机构用地 科技教育用地 工副业生产用地 上述四类之外,独立设置的游览设施 用地,如公共浴场等用地 间接为游人服务而又独立设置的居民 社会、生产管理等用地 独立设置的各级居民点(如组、点、 村、镇、城等)的用地 独立设置的风景区管理机构、行政机 构用地 独立地段的科技教育用地。如观测科 研、广播、职教等用地 为风景区服务而独立设置的各种工副 业及附属设施用地 如殡葬设施等 风景区自身需求的对外、内部交通通 讯与独立的基础工程用地 风景区入口同外部沟通的交通用地。 位于风景区外缘 独立于风景点、旅游点、居民点之外 的风景区内部联系交通 独立设置的水、电、气、热等工程及 其附属设施用地 独立设置的环保、环卫、水保、垃圾、 污物处理设施用地 如防洪水利、消防防灾、工程施工、 养护管理设施等工程用地 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 等林木的土地,风景林不包括在内 有林地,郁闭度大于30%的林地 覆盖度大于40%的灌木林地 固定的育苗地 生长竹类的林地 如迹地、未成林造林地、郁闭度小于 30%的林地 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的集 约经营的多年生作物 种植果树的园地 种植桑树的园地 种植茶园的园地 种植橡胶树的园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丙1 丙2 丙 丙3 丙4 丙5 其他居民社会用地 交通与工程用地 丁1 对外交通通讯用地 丁2 内部交通通讯用地 丁 丁3 供应工程用地 丁4 丁5 环境工程用地 其他工程用地 林地 成林地 灌木林 苗圃 竹林 其他林地 园地 果园 桑园 茶园 胶园 戊1 戊2 戊 戊3 戊4 戊5 己1 己 己2 己3 己4

己5 其他园地 耕地 菜地 水浇地 水田 旱地 其他耕地 草地 天然牧草地 改良牧草地 人工牧草地 人工草地 其他草地 水域 江、河 海域 海域 滩涂 其他水域用地 滞留用地 如花圃苗圃、热作园地及其他多年生 作物园地 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 指水田菜地以外,一般年景能正常灌 溉的耕地 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 无灌溉设施、靠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 如季节性、一次性使用的耕地、望天 田等 生长各种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花草地 采用灌排水、施肥、松耙、补植进行 改良的草地 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 人工种植铺装的草地、草坪、花草地 如荒草地、杂草地 未列入各景点或单位的水域 海湾 海湾 包括沼泽、水中苇地 冰川及永久积雪地、沟渠水工建筑地 非风景区需求,但滞留在风景区内的 各项用地 因各种原因尚未使用的土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庚1 庚2 庚 庚3 庚4 庚5 辛1 辛2 辛 辛3 辛4 辛5 壬1 壬2 壬 壬3 壬4 壬5 癸1 滞留工厂仓储用地 癸 癸2 滞留事业单位用地 癸3 滞留交通工程用地 癸4 癸5 未利用地 其他滞留用地 注: 规划限定说明:应该设置▲;可以设置△;可保留不宜新置○;禁止设置×。

4.9 分期发展规划

第4.9.1条 风景区总体规划分期应符合以下规定: 1.第一期或近期规划:5年以内; 2.第二期或远期规划:5-20年; 3.第三期或远景规划:大于20年。

第4.9.2条 在安排每一期的发展目标与重点项目时,应兼顾风景游赏、游览设施、居民社会的协调发展,体现风景区自身发展规律与特点。

第4.9.3条 近期发展规划应提出发展目标、重点、主要内容,并应提出具体建设项目、规模、布局、投资估算和实施措施等。

第4.9.4条 远期发展规划的目标应使风景区内各项规划内容初具规模。并应提出发展期内的发展重点、主要内容、发展水平、投资框算、健全发展的步骤与措施。 第4.9.5条 远景规划的目标应提出风景区规划所能达到的最佳状态和目标。

第4.9.6条 近期规划项目与投资估算应包括风景游赏、游览设施、居民社会三个职能系统的内容以及实施保育措施所需的投资。

第4.9.7条 远期规划的投资框算应包括风景游赏、游览设施两个系统的内容。

第5章 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

第5.0.1条 风景区规划的成果应包括风景区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四个部分。

第5.0.2条 规划文本应以法规条文方式,直接叙述规划主要内容的规定性要求。

第5.0.3条 规划图纸应清晰准确,图文相符,图例一致,并应在图纸的明显处标明图名、图例、风玫瑰、规划期限、规划日期、规划单位及其资质图签编号等内容。 第5.0.4条 规划设计的主要图纸应符合表5.0.4的规定。

风景区总体规划图纸规定

比例尺 制图选择 表5.0.4

图纸资料名称 有些图纸可与 下列编号的图2图纸特征 综 复 单 风景区面积(km) 纸 合 合 一 合并 20以下 20-100 100-500 500以上 型 型 型 标准地形图 上制图 1 1.现状(包括综合现状1:5000 1:10000 1:25000 1:50000 ▲ ▲ ▲ 图) 2.景源评价与现状分标准地形1:5000 1:10000 1:25000 1:50000 ▲ △ △ 析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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