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4)

2018-12-17 14:37

游人统计与预测

项 年 海外游人国 国内游人 本地游人 三项合计 年游人规模 目 度 数量 增率 数量 增率 数量 增率 数量 增率 (万人/年) 统计 预测 表4.4.4

年游人容量 备注 (万人/年) 第4.4.5条 游览设施配备应包括旅行、游览、饮食、住宿、购物、娱乐、保健和其他等八类相关设施。应依据风景区、景区、景点的性质与功能,游人规模与结构,以及用地、淡水、环境等条件,配备相应种类、级别、规模的设施项目。

1.旅宿床位应是游览设施的调控指标,应严格限定其规模和标准,应做到定性、定量、定位、定用地范围,并按(4.4.5-1)式计算。

床位数=平均停留天数×年住宿人数/年旅游天数×床位利用率 (4.4.5-1) 2.直接服务人员估算应以旅宿床位或饮食服务两类游览设施为主,其中,床位直接服务人员估算可按(4.4.5-2)计算:

直接服务人员=床位数×直接服务人员与床位数比例 (式中,直接服务人口与床位数比例:1:2-1:10)

第4.4.6条 游览设施布局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应方便游人,利于发挥设施效益,便于经营管理与减少干扰。应依据设施内容、规模、等级、用地条件和景观结构等,分别组成服务部、旅游点、旅游村、旅游镇、旅游城、旅游市等六级旅游服务基地,并提出相应的基础工程原则和要求。

第4.4.7条 旅游基地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

1.应有一定的用地规模,既应接近游览对象又应有可靠的隔离,应符合风景保护的规定,严禁将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保健、机动交通等设施布置在有碍景观和影响环境质量的地段;

2.应具备相应的水、电、能源、环保、抗灾等基础工程条件,靠近交通便捷的地段,依托现有游览设施及城镇设施;

3.避开有自然灾害和不利于建设的地段。

第4.4.8条 依风景区的性质、布局和条件的不同,各项游览设施既可配置在各级旅游基地中,也可以配置在所依托的各级居民点中,其总量和级配关系应符合风景区规划的需求,应符合表4.4.8的规定。

游览设施与旅游基地分级配置表

设施 类型 服 旅 旅 旅 设施项目 务 游 游 游 部 点 村 镇 旅 游 城 备注 表4.4.8 (4.4.5-2)

1.非机动交通 ▲ ▲ ▲ ▲ 一 、 旅 行 2.邮电通讯 △ △ ▲ ▲ 3.机动车船 × △ △ ▲ 4.火车站 5.机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步道、马道、自行车道、存车、 修理 话亭、邮亭、邮电所、邮电局 车站、车场、码头、油站、道 班 对外交通,位于风景区外缘 对外交通,位于风景区外缘 标示、标志、公告牌、解说图 片 坐椅桌、风雨亭、避难屋、集 散点 废弃物箱、公厕、盥洗处、垃 圾站 宣讲设施、模型、影视、游人 中心 派出所、公安局、消防站、巡 警 冷热饮料、乳品、面包、糕点、 糖果 包括快餐、小吃、野餐烧烤点 饭馆、饭铺、食堂 1.导游小品 ▲ ▲ ▲ ▲ 2.休憩庇护 △ ▲ ▲ ▲ 3.环境卫生 △ ▲ ▲ ▲ 4.宣讲咨询 × △ △ ▲ 5.公安设施 × △ △ ▲ 三 、 饮 食 4.中级餐厅 5.高级餐厅 四 、 住 宿 1.饮食点 ▲ ▲ ▲ ▲ 2.饮食店 △ ▲ ▲ ▲ 3.一般餐厅 × △ △ ▲ × × 二 、 游 览 × △ △ ▲ 有停车车位 × △ △ ▲ 有停车车位 ▲ ▲ ▲ ▲ △ ▲ ▲ ▲ ▲ ▲ ▲ 包括野营点、公用卫生间 六级旅馆、团体旅舍 四、五级旅馆 二、三级旅馆 一级旅馆 集散有时、场地稳定 包括商业买卖街、步行街 储蓄所、银行 文化、图书、博物、科技、展 览等馆 1.简易旅宿点 × ▲ ▲ ▲ 2.一般旅馆 × △ ▲ ▲ 3.中级旅馆 × × ▲ ▲ 4.高级旅馆 × × △ △ 5.豪华旅馆 × × △ △ 1.小卖部、商 ▲ ▲ ▲ ▲ 亭 五 、 购 物 2.商摊集市墟 × △ △ ▲ 场 3.商店 × × △ ▲ 4.银行、金融 × × △ △ 5.大型综合商 × × × △ 场 六 、 1.文博展览 × △ △ ▲

娱 乐 2.艺术表演 × △ △ ▲ 3.游戏娱乐 × × △ △ 4.体育运动 × × △ △ 5.其他游娱文 × × × △ 体 1.门诊所 △ △ ▲ ▲ ▲ ▲ ▲ △ ▲ ▲ ▲ ▲ ▲ ▲ ▲ ▲ △ △ 影剧院、音乐厅、杂技场、表 演场 游乐场、歌舞厅、俱乐部、活 动中心 室内外各类体育运动健身竞赛 场地 其他游娱文体台站团体训练 基地 无床位、卫生站 有床位 无床位 有床位 有床位 景观、寄情、鉴赏、小品类设 施 观测、试验、科教、纪念设施 民俗、节庆、乡土设施 宗教设施、坛庙堂祠、社交礼 制设施 演化中的德智体技能和功能 设施 七 、 保 健 2.医院 3.救护站 5.疗养 × × △ ▲ × × △ △ × × △ △ 4.休养度假 × × △ △ 1.审美欣赏 ▲ ▲ ▲ ▲ 八 、 其 他 2.科技教育 △ △ ▲ ▲ 3.社会民俗 × × △ △ 4.宗教礼仪 × × △ △ 5.宜配新项目 × × △ △ 注: 限定说明:禁止设置×;可以设置△;应该设置▲。

4.5 基础工程规划

第4.5.1条 风景区基础工程规划,应包括交通道路、邮电通讯、给水排水和供电能源等内容,根据实际需要,还可进行防洪、防火、抗灾、环保、环卫等工程规划。

第4.5.2条 风景区基础工程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的要求;

2.同风景区的特征、功能、级别和分区相适应,不得损坏景源、景观和风景环境; 3.要确定合理的配套工程、发展目标和布局,并进行综合协调; 4.对需要安排的各项工程设施的选址和布局提出控制性建设要求;

5.对于大型工程或干扰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及其规划,应进行专项景观论证、生态与环境敏感性分析,并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第4.5.3条 风景区交通规划,应分为对外交通和内部交通两方面内容。应进行各类交通流量和设施的调查、分析、预测,提出各类交通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等内容。 1.对外交通应要求快速便捷,布置于风景区以外或边缘地区;

2.内部交通应具有方便可靠和适合风景区特点,并形成合理的网络系统;

3.对内部交通的水、陆、空等机动交通的种类选择、交通流量、线路走向、场站码头及其配套设施,均应提出明确而有效的控制要求和措施。

第4.5.4条 风景区道路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合理利用地形,因地制宜地选线,同当地景观和环境相配合;

2.对景观敏感地段,应用直观透视演示法进行检验,提出相应的景观控制要求; 3.不得因追求某种道路等级标准而损伤景源与地貌,不得损坏景物和景观;

4.应避免深挖高填,因道路通过而形成的竖向创伤面的高度或竖向砌筑面的高度,均不得大于道路宽度。并应对创伤面提出恢复性补救措施。

第4.5.5条 邮电通讯规划,应提供风景区内外通讯设施的容量、线路及布局,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各级风景区均应配备能与国内联系的通讯设施;

2.国家级风景区还应配备能与海外联系的现代化通讯设施; 3.在景点范围内,不得安排架空电线穿过,宜采用隐蔽工程。

第4.5.6条 风景区给水排水规划,应包括现状分析;给、排水量预测;水源地选择与配套设施;给、排水系统组织;污染源预测及污水处理措施;工程投资框算。给、排水设施布局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景点和景区范围内,不得布置暴露于地表的大体量给水和污水处理设施;

2.在旅游村镇和居民村镇宜采用集中给水、排水系统,主要给水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可安排在居民村镇及其附近。

第4.5.7条 风景区供电规划,应提供供电及能源现状分析,负荷预测,供电电源点和电网规划三项基本内容。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景点和景区内不得安排高压电缆和架空电线穿过; 2.在景点和景区内不得布置大型供电设施; 3.主要供电设施宜布置于居民村镇及其附近。

第4.5.8条 风景区内供水、供电及床位用地标准,应在表4.5.8中选用,并以下限标准为主。

供水供电及床位用地标准

类别 简易宿点 一般旅馆 中级旅馆 高级旅馆 豪华旅馆 居民 散客 表4.5.8

用地 (m2/床) 50以下 50-100 100-200 200-400 300以上 50-150 备注 公用卫生间 六级旅馆 四五级旅馆 二三级旅馆 一级旅馆 供水 (L/床·日) 50-100 100-200 200-400 400-500 500以上 60-150 10-30L/人·日 供电 (W/床) 50-100 100-200 200-400 400-500 1000以上 100-500

4.6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第4.6.1条 凡含有居民点的风景区,应编制居民点调控规划;凡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必须编制居民社会系统规划。

第4.6.2条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包括现状、特征与趋势分析;人口发展规模与分布;经营管理与社会组织;居民点性质、职能、动因特征和分布;用地方向与规划布局;产业和劳力发展规划等内容。

第4.6.3条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严格控制人口规模,建立适合风景区特点的社会运转机制; 2.建立合理的居民点或居民点系统; 3.引导淘汰型产业的劳力合理转向。

第4.6.4条 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应科学预测和严格限定各种常住人口规模及其分布的控制性指标;应根据风景区需要划定无居民区、居民衰减区和居民控制区。

第4.6.5条 居民点系统规划,应与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相互协调,对已有的城镇和村点提出调整要求,对拟建的旅游村、镇和管理基地提出控制性规划纲要。

第4.6.6条 对农村居民点应划分为搬迁型、缩小型、控制型和聚居型等四种基本类型,并分别控制其规模布局和建设管理措施。

第4.6.7条 居民社会用地规划严禁在景点和景区内安排工业项目、城镇建设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用地,不得在风景区内安排有污染的工副业和有碍风景的农业生产用地,不得破坏林木而安排建设项目。

4.7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第4.7.1条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应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风景与旅游发展战略为基本依据,形成独具风景区特征的经济运行条件。

第4.7.2条 经济发展引导规划应包括经济现状调查与分析;经济发展的引导方向;经济结构及其调整;空间布局及其控制;促进经济合理发展的措施等内容。

第4.7.3条 风景区经济引导方向,应以经济结构和空间布局的合理化结合为原则,提出适合风景区经济发展的模式及保障经济持续发展的步骤和措施。

第4.7.4条 经济结构的合理化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各主要产业的发展内容、资源配置、优化组合及其轻重缓急变化; 2.明确旅游经济、生态农业和工副业的合理发展途径; 3.明确经济发展应有利于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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