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12制度(2)

2018-12-17 15:39

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⑷对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职业监测机构进行检测,对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落实整改。

3、人事行政部职业健康责任制

⑴负责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和离岗时体检, 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⑵负责退休退养职工的职业病管理工作。

⑶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 并妥善安置。

⑷人事行政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⑹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生产部职业健康责任制

(1)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维护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2)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 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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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管理档案。

(3)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 药品和急救设施。

(4)严格管理化验室使用的有毒、有害化学药品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

(5)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 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 5、班组长职业健康责任制

(1)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 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职业健康安全作业。

(2)认真执行职业健康安全交底,组织班组职业健康安全活动, 开好班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经常组织本班组员工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管 理制度,教育本班组人员遵章守纪和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经常检查本班组作业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5)对新员工(包括调换工种的员工)进行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新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不得上岗。

(6)支持、接受专职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改进措施要及时组织贯彻落实。

6、从业人员职业健康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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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和活动、学习职业危害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 (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

(3)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 及时向单位领导、主管部门报告;

(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危险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向我公 司安环处和公司领导报告。

7、职业卫生专职人员职业健康责任制

⑴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 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⑵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⑶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⑷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⑸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⑹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⑺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⑻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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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ZYJK20130305002 重庆特固建材有限公司--管理程序文件 受控状态: 发布范围:全公司 起草人:陈川 名称: 生效日期: 2013年03月05日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审核人:何兴明 修订日期: 2015年03月01日 批准人:张旺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为所有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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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 公司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7、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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