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12制度(5)

2018-12-17 15:39

编号:ZYJK20130307008 重庆特固建材有限公司--管理程序文件 受控状态: 发布范围:全公司 起草人:何兴明 名称: 生效日期: 2013年03月07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修订日期: 2015年03月01日 审核人:张旺 批准人:杨钊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重庆特固建材有限公司。 三、术语和定义

1.建设项目 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2.“三同时”制度 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a)《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b)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c)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d)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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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四、职责

1.公司人事行政部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2.公司生产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3.安全环保部是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4.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的落实。 五、工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区安监局职业卫生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区安监局职业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区安监局职业卫生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

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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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7.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施工。

8.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9.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

10.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1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进行试生产时,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12.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业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3.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1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同步进行卫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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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卫生验收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业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1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真整理资料并归档,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台帐》。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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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ZYJK20130308009 重庆特固建材有限公司--管理程序文件 受控状态: 发布范围:全公司 起草人:陈川 名称: 生效日期: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2013年03月08日 修订日期: 2015年03月01日 审核人:何兴明 批准人:张旺 一、公司依法参加全员工伤保险,确保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科按规定每年定期组织职业病人员、疑似职业病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 人员,到涪陵区疾控中心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及员工本人,疑似职业病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组织到重庆市级医院(具有资质的)进行检查或复检;

三、公司职业卫生管理科按规定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转岗员工及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四、按规定组织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 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进行。离岗前90日内进行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五、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应症、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职业教育卫生管理科应立即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六、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人事行政部和员工所在车间应当 按照要求予以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七、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八、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职业卫生管理科负责建立并维护;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分为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档案、其他档案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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