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2)

2018-12-22 18:53

第十五条 若遇特殊情形,经公司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可暂缓评级或不评级。

第五章 评级组织及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所属机构应建立客户信用评级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内部评级资料的收集和初评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客户信用评级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内部评级资料及初评结果的审核;负责权限内信用等级的审定;负责超过权限评级事项的上报;负责委托评级的申报。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信用评级委员会(或具有其职能的相应组织,下同)。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相关信用等级的评审;负责委托评级事项。

第六章 内部评级

第十九条 内部评级的基本程序:收集资料→初评→审核→审定。 (一)收集、核实资料。信贷人员应深入企业调查、走访客户,实地查看经营场所和设施状况,收集并核实企业基本情况、管理情况、技术装备情况、企业领导者及员工素质、产品市场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近三年和近期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确保评级信息资料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二)初评。信贷人员依据调查无误的资料及有关数据分别计算、测评,写出初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客户资信调查、财务分析、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初评结果等内容。经评级小组审查、营业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

(三)审核。公司信贷部门应对报送的评级资料及初评结果认真审核,并形成审核报告或审核意见,一并将有关评级资料提交客户信用评级委员会审议。

(四)审定。公司有权审批人负责权限内评级事项的审定,超过权限的核准后报公司审定。

第二十条 对资料不全、信息不实的,应退回并重新调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评级时间和时效。客户评级可采取集中评级与适时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即对老客户集中于每年四月底前完成评级和申报工作;对新拓展客户应在受理贷款申请后及时组织评级。评级可与授信调查同步进行,客户信用评级有效期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同一客户在公司多家机构贷款的,由客户注册地所在机构或贷款份额最大的机构负责评级。

第二十三条 集团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可采取整体评级和独立评级两种方式。

(一)整体评级。整体评级原则上由母公司所在地公司以集团客户的合并报表组织评定。整体评级时,集团客户在某一行业的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比例超过60%的,采用该行业标准值进行评级;该比例低于60%,则采用综合类客户标准值进行评级。

(二)独立评级。独立评级由集团客户中与公司有信贷关系或即将建立信贷关系的独立法人所在地进行评级。独立评级时,首先应向母公司开户行或管辖行查询集团客户整体信用等级。集团客户中独立法人的评级原则上不超过集团客户整体评级,生产经营独立性较强的,其信用等级可不受集团客户整体评级影响。

第二十四条 企业财务报表是客户信用评级的基础资料,为保证真实性和有效性,除A(含)级以下或贷款余额在100万以下、且经调查确认其财务信息真实可靠的客户外,其他客户原则上应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评级管理。

(一)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后,公司客户部门或所属机构要跟踪监测客户信用等级变化。A级(含)以上客户每半年复测一次信用等级,其他客户可不复测。

(二)复测信用等级时,发生以下情况的,必须做降级处理。降低客户信用等级的,公司客户部门应提出下调客户信用等级的建议报告,同级信用评级委员会审定后,报原审定机构备案。 1、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明显失实; 2、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指标明显恶化;

3、客户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抽逃资金等违法经营案件的;客户对公司或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行为;

4、客户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可能对公司债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客户资本金不按期足额到位,行业前景发展不乐观; 6、对公司的信贷管理要求拒不配合,逃避信贷监管;

7、被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列入黑名单或被银行同业协会公布为不守信誉客户;

8、被证监会给予警告的上市公司;

9、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发生重大经营或财务困难,或其所在地区宏观经济波动较大等潜在风险因素,可能对客户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10、其他情况。

(三)新拓展客户的信用评级评定,原则上要测算客户在其它金融机构的信用履约情况。新拓展客户在他行无信用记录的,银行信用状态评价类指标不计分,满分按剔除后的分数计算,最后换算为百分制。新拓展客户在其它行有信用记录的,销售收入归行份额与贷款份额比指标不计分,满分按剔除后的分数计算,最后换算为百分制(具体参考信用评级指标体系)。

(四)评级资料应纳入信贷档案,妥善管理。

(五)公司应加强 统计分析,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将评级情况报公司。

第七章 委托评级

第二十六条 委托评级的程序:

(一)受理申请,即委托评级由客户提出申请,公司受理、审核后

报公司组织评审。

(二)委托评审。由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信用等级。 (三)评审定级。即受委托的评级机构按本办法评定信用等级,并将评定结果及相关资料返回公司确认。

(四)通知结果。及时将评级结果通知客户,或按客户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委托评级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公司可视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调整信用等级。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评级人员参与或默许企业编制虚假财务报表,骗取较高级别信用等级的,按《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小企业评级不适应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小贷公司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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