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超能力对外担保,或抵(质)押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
(三)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法律诉讼; (五)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有重大违约行为; (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七)企业产品销售持续下降或产品质量出现重大问题; (八)其他可能影响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等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小贷公司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小贷公司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小企业信用评级计分标准
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贷款通则》及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公司以收集的客户信息和资料为依据,对个人客户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是指向公司申请信用或潜在信用需求的自然人,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体经营户、农户和农村专业大户。
第四条 个人客户信用评定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遵循实事求是、统一指标、统一标准、按程序评定的原则,保证科学、客观、公正、严谨。
第五条 评级有关资料,未经客户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提供;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信用等级设置
第六条 评级指标,根据不同的客户类别,分别设置评级指标体系、指标权重。
第七条 评级基本要素包括:客户身份、能力、收入、信用等。 (一)客户身份。主要包括: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以及婚姻、身体、学历状况、个人品质等。
(二)能力。主要包括:经营能力、偿债能力、职务或职称、工作性质等。
(三)收入。主要是:本人及家庭收入水平。
(四)信用。主要是个人信用记录,贷款情况以及履约记录。 第八条 等级划分。测评实行百分制,并根据综合得分将信用等级分为四个级次。
一级:综合得分≥90分,表明资信状况好,属于重点支持对象; 二级:80分≤综合得分<90分,表明资信状况较好,属于积极支持对象;
三级:70分≤综合得分<80分,表明资信状况一般,属于谨慎支持对象;
四级:60分≤综合得分<70分,表明资信状况较差,属于限制支持对象;
综合得分60分以下的,表明资信状况差,不予定级。
第三章 评级程序。
第九条 评级流程:收集资料→初评→审定。
(一)收集资料。公司信贷人员负责评级资料的收集和核查工作。(二)初评。信贷人员根据收集的资料信息进行测评,经公司评级小组审查、部门负责人确认后,上报审定。
(三)审定。经公司信贷部门审核无误后,提交客户信用评级委员会审议,公司授权领导审定确认。
第四章 评级管理。
第十条 评级有效期限。农户评级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个体经营户、农村专业大户和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评级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评级有效期满续继续贷款的,应重新评级。 第十一条 动态调整。评级有效期内,要注意掌握客户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并视其变化程度调整信用等级。
第十二条 严格评级管理,对违反操作程序,或工作不负责致使评级结果严重不实的,要追究责任;与客户串通、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信用等级的,应从严处罚。
第十三条 客户以虚假资料骗取信用等级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信用等级,并按有关规定实施相应的制裁。
第十四条 妥善保管客户评级资料,贷款客户的评级资料纳入信贷档案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小贷公司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小贷公司信用等级评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