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守法
概念: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积极守法+消极手法(不违法)
构成要素: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守法状态
守法原因:社会契约论、功利主义论、暴力威慑论、法律正当论
(1)习惯(2)对合法性的认识(3)畏惧(4)社会压力(5)对个人利益的考虑 (6)道德上的要求
守法的态度:人们对法律的遵守程度和状态。
最低状态(不违法犯罪)——>中层状态(依法办事,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 ——>高级状态(守法主体不论是外在的行为,还是内在动机都符合法的精神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律义务,充分行使法律权利,从而真正实现法律调整的目的)
28. 法律监督
概念: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意义:
(1)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保障和重要组成部分。 (2)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证。 (3)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 一,国家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
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核心,主导) 法律上的监督+工作监督/ 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人事监督+宪法监督 2)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以国家司法机关为主体进行的监督。
检查监督(一种专门监督,包括刑诉监督+民诉监督+行诉监督)
+ 审判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内部的监督+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3)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以行政机关为主体进行的监督。
国家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机关的法律
监督+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监督。
四类: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行政复议,行政监管。+审计监督。
二,社会监督
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
(1) 政党的监督:本质上也是一种社会组织的监督。中共作为执政党在监督宪
法、法律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2) 社会组织的监督: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
(3) 社会舆论的监督: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监督。最能体现社会监
督的广泛性、公开性和民主性,具有其他监督性形式无可替代的作用。
(4) 人民群众的监督:由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
29. 法律解释
概念: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的含义的说明 特点:
(1) 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及其附随情况。 (2) 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4) 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必要性:
(1) 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2) 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水平以及利益与动机的差别,会对同一法律规定有
不同的理解,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3) 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4) 法律解释是调解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 (5) 通过法律解释普及法律知识,开展法制教育。
30. 法律关系
概念: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特征:
(1) 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 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从实质上看,法律关系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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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与它体现了国家意志。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也有重要作用。
(3)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分类:
(1) 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 (2) 平权型法律关系,隶属型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 (3) 绝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
31. 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 权利——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权利主体或享有权利人,依法具有自己
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或要求他人这样或不这样行为的能力和资格。
(2) 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义务主体或承担义务人,依法应这样或
不这样行为的限制和约束。
(3) 法律权利和义务是一堆表征关系和状态的范畴,是法学体系中最基本的
范畴。
(4) 义务是权利的关联词或对应词,两者相辅相成,有权利即有义务,有义
务即有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者互为目的,互为手段。
32. 法律关系的客体
概念: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物,行为,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人身利益。
33.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法律关系的演变的条件)
(1) 抽象条件:法律规范的存在,这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前提和
基础。
(2) 具体条件:法律事实的存在,它是法律规范中假定部分所规定的各种情
形。一旦其出现,法律规范中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后果的规定就会发挥作用,从而使一定的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34. 法律事实
概念: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特征:
(1) 法律事实是一种规范性事实。没有法律规范就不会有法律事实。 (2) 法律事实是一种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3) 法律事实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35. 法律责任
概念: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与其他社会责任的区别:最终依据是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
产生原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法律规定。
目的: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利得以生效,在它们受到阻碍,从而使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适当的救济,使对侵害发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消除侵害并尽量减少未来发生侵害的可能性。
实现途径:通过其惩罚、救济和预防三个功能的发挥来实现的。
类型: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
法律责任的构成: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36. 归责
概念: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
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
(2) 因果联系原则: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结果
之间的因果联系;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间的因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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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 责任与处罚相称原则:法律公正精神在归责上的具体体现。法律责任的性
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
(4) 责任自负原则: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不能让没有违法
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这不收追究,即不枉不纵。
免责的条件:
实效免责,不诉免责,自首立功免责,有效补救免责,自助免责等 5个
37. 法律制裁
概念: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1) 刑事制裁:最严厉。
(2) 民事制裁:以财产关系为核心,最广泛。 (3) 行政制裁: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 (4) 违宪制裁:国家机关及其领导干部。
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罢免违宪的国家机关领导成员。
38. 法治的内涵
(1) 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
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
(2) 首先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
的。
(3) 其次,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作为一个动态的或能动的社会范畴,其
基本的意思是依法办事。
(4) 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依法办的原则,法治最
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
(5) 最后,法治代表某种包涵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
序,而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
39.法制和法治
法制一种一种是静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法律和制度;另一种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制,即指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和过程 二者区别:
(1) 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
律至上,权利保障的内涵;而法制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
(2) 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讲究“法”之治,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强
调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而法制则侧重于关注法的有效性,规范性,要求严格依法办事,对法律本身的内容和价值取向并无特殊的规定性。
(3) 法治与人治是相对立的;而法制和人治并不截然对立,历史上的专制君
主和法西斯独裁统治者为了建立有利于他们的统治秩序,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建立或推行法制。
(4) 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府,其根本意义在于制约国家权力以确认和保
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实现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代,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法制的问世则先于法治,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代就已存在。
40、法治与人治
(1)法治是民主政治,人治一般是君主或贵族政治。
(2)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众人意志的法律,人治依据的是统治者个人或者少数人的意志。
(3)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法治国家中的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而人治国家则相反。
41.法治与德治
(1)法治与德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理念。德治主张国家通过对社会成员进行道德教化来治理。
(2)中国古代法治不排斥德治的作用,德治也承认法治的作用,礼法结合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统治的独特模式。
(3)现代,法治与德治作为社会控制的两种手段,具有各自独特的优势和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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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这种优势和局限往往呈现一种互补的关系。
(4)当代中国,法治与德治有着目标的一致性,在终极目标上都是为了要营造一个协调河蟹、健康有序、持续发展的氛围。
41.法治与民主 (1)民主作为一种制度,最大的特点在于以公民的意志作为其政治合法性的基础。畅通的渠道。
三,社法确认和过规范社民的范围以及实现社民的程序和方式。 四,社法是保卫社民的重要武器。
我国显现阶段的民主和法治还是不完善的,但不是静止不变的,而是在不断发展的。
作为政治制度,民主不仅指国家的组织形式,即政体,而且也指国家的本质,及国体,即什么阶级在国家中占有支配地位。
(2)民主与法治是现代文明制度的主要支柱。但二者并不是天然统一的,也存在这矛盾。 法治的前提是国家里没有一个最高的权威和力量,如果有,只有作为妥协的法律是最高的权威;而民主的前提是国家中有一个最高权威:公意或多数,而公益是可以随时变化的,如果法律沦为工具,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这是二者的根本区别。
(3)民主与法治的区别不等于它们的必然对立。相反,民主与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
(4)一方面,法治是一种以民主宪政为核心的政治法律制度,法治与民主息息相关,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主化是法治的先决条件。另一方面,民主理念要在法治中得到实现,离不开法治。法治用程序保障了民主制的正常运行,没有法治,民主政治就无法立根,甚至会走向对反面。
(5)在法治社会中,民主是法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治支持民主,民主也兼容法治。既不能抛开民主片面强调法治,也不能脱离法治的轨道片面强调民主。 42.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的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民对社法的积极作用表现在: 一,从民主作为一种国家制度来说,社民是社法的政治前提和基础。
二,从民主作为一种公共决策方法和机制来看,社民决定着法的创制的质量。 三,社民是社法的力量源泉。
四,社民在促进社法发展方面也有重大作用。
(2)社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社民内在的需要社法,要求法治原则贯穿于民主发展的全过程。没有社法就没有真的社民,应当通过法治来积极推进民主。
一,社法确认人民群众当家的地位,确认国家的基本民主体制及其活动原则的合
法性。
二,社法确认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为政治参与提供
43.法律与国家
(1)国家是法律存在和发展的政治基础: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和认可的;法的实现以国家政权的运行为必要;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结构形式影响着法的形式。 (3) 法律保障国家职能的实现:
法律确认和宣称国家职能的合法性,组织和完善国家权利机构体系;法律促进国家职能的实现;法律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的运行。
44.法治的基本原则 一,法律至上原则
首要原则,最基本的,其中宪法至上是法律至上原则的核心, 二,权利保障原则
内容主要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法律的所有价值目标都可以归结为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公民自由意识和能力的提高。法律至上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人的权利和自由发展而服务的。可以说,充分尊重和扩展人权是法治的终极性的目的价值。
(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要求在立法上平等分配各种社会资源。
(3) 平等还意味着尊重社会主体的多元价值观和生活方式,消除歧视和偏见。 (4) 法治原则要求在法的制定和实施中贯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一方面,确认和保障主体的权利和自由是法治的根本目的;另一方面,权利和义务又具有一致性,这是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三,权力制约原则
法治内在的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制约。
法治原则特别强调对国家行政权力的制约,要求严格依法行政。 四,正当程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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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不能作自己的法官和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两项具体的内容。理论根据主要是自然公正原则。
45.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1)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 (2)健全而高效的法律运行体制。 (3)高素质的法律职业队伍。 (4)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 (5)(最终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 46.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 (1)完善的的市场经济体制。 (2)高度的民主政治体制。 (3)全民较高的文化素养。
47.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是社法的本质要求。 (3)公平正义是社法的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是社法的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是社法的根本保证。 48.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1)依法治国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
(2)依法治国是建设社民政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证。 (3)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4)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文明的重要标志。
(5)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49.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1)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3)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依法行政。 (4)改革和完善司法制度,公正司法。
(5)完善我国的法律监督体制,尤其是各级人大的法律法律监督,加强对执法,
司法活动的监督。
(6)大力开展普法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50.法与经济基础
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它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形式与内容的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法(决定法的性质,基本内容,发展变化)
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选择和确认,加速或延缓其发展,保障和促进,否定、阻碍或限制) 51.法与生产力
法始终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影响。 法对生产力具有促进或阻碍作用。 生产关系是二者的中介。 法律影响生产力的途径:
(1) 法律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生产力要素之一——劳动者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 通过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河蟹。
(3) 通过保护知识产权,确立科学的经济管理规则,使科学技术在生产力中
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52.法与市场经济
法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而产生的,是商品交换必然产物,又是商品交换乃至整个商品经济不可或缺的调整机制。法的产生和发展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 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
(1) 社经是主体独立的经济,市场主体的行为需要法律来规范,市场主体的地
位需要法律来确认和保障。
(2) 市场经济关系是契约关系,现代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各种活动,几乎都
是通过契约实现的。契约关系是一种法的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需要法律来确认和保障。
(3) 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经济,法律就是竞争的规则。
(4) 市场经济的运行需要有正常的秩序,需要有正常的市场进入,市场交易秩
序,需要法。
(5) 市场经济还是开放性经济,要求主权国家不仅要完善国内法律体系,而且
要善于运用国际法律,规则,和惯例等。
(6) 法律在社经宏观调控发面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变现在对市场经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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