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外交权。对外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国家主席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
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 荣典权。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
或单位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47.国务院
性质:即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领导体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委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总理负责制是指国务院总理对他主管的工作负全部责任,与此相联系,他对自己主管的工作有完全决定权。具体包括:
(1) 由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总理有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免国务院其
他组成人员的议案的权利。
(2)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
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
(3) 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对于所议事项总理有最后决定
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 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
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决定,都由总理签署。
职权:
(1) 法规制定权。包括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的权力。 (2) 提案权。
(3) 领导权。对所属各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权和监督权。国务院有
权改变或撤销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和所属各部委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国部委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必须接受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监督。
(4) 管理权。
(5) 任免权。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奖励先进的工作人员;惩罚违反
法纪并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
(6) 行政区域划分权。
(7) 紧急状态决定权。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
状态。
(8) 其他职权。
48.人民法院
组织系统:由最高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中级,基层)、专门人民法院(军事[高,中,基],铁路运输[中,基] 海事[相当于中级])构成。 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
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所作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1) 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 审判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
行政案件以及最高法认为应当由它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审判不服高级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案件。
(3) 最高法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
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4) 负责核准死刑案件和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 (5) 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6) 负责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的司法行政工作,并
决定海事法院的设置或者变更、撤销,规定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划分及审判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置。
领导体制:
(1) 最高法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 最高法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和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
一、对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最高检按照审判
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审判。
二、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按审判监督程
序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三、核准死刑案件。
四、通过检查案件,考核工作,对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监督。 (3) 上级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
一,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法移送的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不服上诉和抗诉的案件。
三,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
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对管辖有争议的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指定受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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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过检查案件,考核工作,对下级人法进行监督。
49.工作原则和基本制度 (1)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一,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独立审判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
二,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中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进行审判,实事求是的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和裁定。不受任何组织,领导及其他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在审判办理各种案件中,只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必须独立进行。
三,贯彻这一原则,有利于保证国家审判权的统一行使,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执行,
保证审判工作正常进行,保证案件的正确判决。
四,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并不是不受任何监督。在我国,人民法院要向同级人大
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要接受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监督。此外,还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看司法的原则) (3)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4) 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5) 合议制度
(6) 回避制度: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如果与审判人员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
应当回避。
意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公正审判,防止审判人员主观偏向的诉讼制度。情形: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他的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7) 公开审判制度(中心环节) (8) 两审终审制 (9) 审判监督制度 (10) 审判委员会制度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案件;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分析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检查执法情况,提出本院审判工作中的改进办法; 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
50.人民检察院
性质: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组织系统:最高检+地方各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领导体制: 双重从属制 职权:
(1) 对于叛国、分裂国家等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 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3) 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进行监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 (4) 批准延长侦察期。
(5) 对刑事案件行使公诉权。
(6) 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和审判监督程序。
(7) 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的活动
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 依法保障公民对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申诉的权利,追
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人的法律责任,受理公民的控告、检举和申诉。
工作原则:
(1) 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2) 公民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3) 公民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4) 专门工作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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