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宪法学(4)

2019-01-03 15:42

级人大的选举。

(2)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

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领导。

程序:

(1) 划分选区。按照每一选区1~3名代表划分。 (2) 选民登记。“一次登记,长期有效”。20日,5日前起诉。

(3)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关键环节。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各政党、

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15,5天前公布。差额选举,直接选举,多1/3至1倍,间接选举,对1/5至1/2。

(4) 投票选举。直接选举地方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县级以上由该级人大主席

团主持。

(5) 公布选举结果。直接选举,全体过半数参加,参加的过半数当选。间接

选举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才能当选。

罢免、辞职和补选

(1) 罢免直选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罢免间选代表,须经原选举

单位过半数,人大闭会期间,须经各人大常过半数通过。罢免决议抱上级人大备案。

(2) 补选出缺可以差额也可以等额。全国,省、直辖市、自治州人大代表向选

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呈。县级向本级。乡镇向本级。

21.政党制度

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对各民主党派的方阵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内容:

(1) 中共在国家政权中居领导地位。(最高原则,政治基础) (2) 各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

(3) 中共和各民主党派的关系既不是执政党与反对党的关系,也不存在轮流执

政的问题,但民主党派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

(4) 中国人们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 政协会议

性质: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政治联盟)。 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22.国家结构形式(影响因素:民族因素和历史因素) 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

2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自治机关:自治区、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权:

(1) 制定自治条例(人大,基本、重大问题)和单行条例(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具体问题)。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县的抱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2) 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3) 管理地方财政。

(4) 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的自主权。 (5) 管理本地方科教文卫体事业的自主权。

(6) 依照法律规定,组织维护本地方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门。 (7) 其他方面的职权。 24.特别行政区制度

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受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管辖。 特点:

(1) 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央

不在此征税。

(2) 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3) 由当地人管理。“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4) 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

(1) 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2) 负责管理防务

(3) 任命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4) 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5) 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6) 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5.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16

基层政权同政权机关的关系是指导关系 一,居委会

多方面的要求,不能一一对等。

最后,人权与公民权相比,还具有阶级性,民族性,地域性以及时代性和国际性(1)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

(2) 设立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100~700户) (3) 居委会对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村委会

(1)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3~7人组成,村民直选产生

(2) 村委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

同意后,抱县人民政府批准

(3) 村委会对村民会议负责、报告工作 26.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概念:由宪法确认的,作为公民所应享有和履行的最起码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特点:

(1) 对于国家和公民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

(2) 宪法所确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主要反映了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关系。 (3) 基本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普通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或原则。 27.人权与公民权

(1)人权是一个政治概念,是指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其最初的含义包括人们追求生活、财产、自由和幸福的权利。随着人类民主政治的发展而不断丰富,经历了一个由平等自由权到参政权、平等经济文化权和国家化的发展过程。 (2)公民权是人们对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通称。

(3)二者联系:公民权与人权有这历史的、政治的联系,公民权是人权的法律化和具体化,而人权是公民权的政治基础。宪法公民权的相关规定以人权作为其政治基础和理性依据,而这种人权入宪入法的过程也为人权的发展和实现提供了具体化途径和法律保障。 (4)二者区别:

首先,二者性质不同,人权是一个政治概念,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不同的人们可以对人权有各自不同的理解;公民权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含义和保护方式有着法律的界定,人权的内容一定入宪成为公民权,就有了具体的含义,只能依法解释和保护。

其次,二者不能简单的等同,因为二者从性质到形式差异很大,人权的一个方面可能具体化为公民权的若干项权利,而公民权的一项权利也可能同时体现着人权

的特点。

28.中国公民权的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主体广泛,范围广泛)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3)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4)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一致性。 29.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自由 (3)出版自由

(4)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5)结社自由 三、财产权

四、宗教信仰自由 五、人身自由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3)公民通信自由与秘密受法律保护

六、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和取得赔偿权(诉愿权)七、社会经济文化权利 (1)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者的休息权(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4)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5)文化教育权利 八、特定主体的权利 (1)妇女的权利保护

17

(2)儿童、老人的权利保护 (3)残疾人的权利保护

(4)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保护

30.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1)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公民和法律 (2)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 (3)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 (4)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5)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秩序 (6)公民必须遵守社会公德 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五、依法纳税 41.国家机构

概念: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称。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军事机关等。 特点:

(1) 阶级性(2)历史性(3)特殊的强制性(4)组织性(5)协调性 中央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地方国家机关: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乡镇一级——人大、人民政府 42.组织和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1) 民集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法治规

范下的民主的结合。

(2) 在意志代表方面,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人

大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制定法律,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3) 在权限划分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

事机关等由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机关在宪法权限内处理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国家事务。

(4) 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

极性、主动性的原则,但必须坚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

(5) 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机制,而行政机

关及军事机关则都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

(6) 在具体工作方面,不管在哪一个国家机关,具体决策过程都必须遵循民集

原则,既不能出现“一言堂”的情况,也不能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

民集是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国家机构的基本原则。既防止了权力过分集中,又避免了不必要的牵制,保证了国家机关工作的有效进行。

二、责任制原则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决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所产生的结果,都必须承担责任。

(1) 人大向人们负责

(2) 分为集体责任制和个人责任制 三、法治原则

国家机关在其组织和活动中都要依法办事,不以个别领导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也不能以政策代替法律。

(1) 国家机关的设立和活动都有法可依,任何国家机关及其附属机构的存在都

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2) 国家机关作出觉得、命令、裁判等工作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符合

法律规范。

(3) 任何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国家机关的行为,必须予以纠正。 43.全国人大

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 职权:

(1)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 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

18

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最高法院长,最高检检察长;

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

对于以上人员,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代表团或者1 /10以上的代表的罢免案,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过半数的同意后,予以罢免。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置,觉得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极其制度,觉得战争与和平问题,等等。

(5)最高监督权

有权监督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这些国家机关都要想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大听取并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后者不适当的决定;

听取、建议修改和通过国务院的工作报告,撤销其不适当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听取最高法,最高检的工作报告;中央军委主席也要向全国人大负责。 (6)其他职权

会议制度和工作方式:

(1) 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每年一次。

(2) 选举和罢免的程序:提出议案,审议议案,表决通过议案,公布法律、决

议。

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按专业分工设立的辅助性工作机构)

(1) 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

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2) 任务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拟定有关议案或提出有

关报告,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处理。 临时性委员会:

全国人大根据实际需要为完成其某项特定工作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性工作机构,它的工作是临时的,没有固定任期。 44.全国人大常委会

性质: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隶属于人大, 必须服从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组成和任期:

(1) 每届人大一次会议时,由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

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

(2) 与全国人大代表不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

关、司法机关的职务。

(3)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成员。 职权:

(1) 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常委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2) 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有权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

其他法律。还可以修改、补充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但不得与该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有权解释法律,不仅可以解释由它自己制定的法律,还可以解释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

(3) 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有对下列国家重

大事项的绝对权: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决定批准或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重要协定;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接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决定特赦;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4) 任免权。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

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军委主席的提名,

19

决定中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法院长的提请,任免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检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院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5) 监督权。人大常委会对其他由全国人大产生的中央国家机关都有权进行监

督,主要有三种方式:一,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位、最高法、最高检提出书面质询案;二,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在常委会会议上,围绕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向常委会做工作报告;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对法律实施工作进行考察的执法检查。

(6) 其他职权 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1) 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会议的形式有两种: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

组成的委员长会议和由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的全体会议。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

45.全国人大代表

全国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组成人员,其中一部分代表同时又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

工作:

(1) 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如:出席会议,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

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议案(包括修宪的议案);参加各项选举,可对主席团提名的国家领导机构的负责人名单提出意见;参加觉得国务院组成人员和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可提出询问,可依照法定程序,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其下属各部委、最高法、最高检的质询案;可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出罢免案;可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点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可向全国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2) 闭会期间的工作。如:全国人大代表在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下,对有关地区、

单位进行视察,就被视察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意见,但不直接提出问题;可应邀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以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回答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的询问,协助政府推行工作;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集全国

人大会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权利和义务: 权利——

(1) 全国人大代表有权出席人大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共同觉得中央

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人选和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2) 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1个代表团或者30

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3) 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权利。 (4) 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5) 人身特别保护权。 (6) 言论免责权。

(7) 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权利。 义务——

(1) 模范的遵守宪法和法律,在代表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宣传法

治并协助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

(2) 与原选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原选举

单位有权罢免其所选出的代表。

(3) 保守国家秘密。

(4) 出席全国人大会议,认真参与对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积极参加代表的

视察活动。

4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性质:国家元首。 任职基本条件:

(1) 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必须念曼周岁。 职权:

(1) 公布、发布命令权。法律在人大或常委会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

根据人大或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紧急状态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2) 任免权。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确定国务院组成人员的正式人选后,由国家主

席宣布其任职。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国家主席派出或召回驻外使节。

20


法理学宪法学(4).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智能电网毕业设计论文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