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毕业论文
我国对于融资租赁的认识仍十分不足,相关法制也极不健全,更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这些都成为制约我国融资租赁业蓬勃发展的障碍。
完善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1、从经济功能上看
从融资租赁的经济功能上看,立法者认识的欠缺及不足会影响其功能的正常发挥。
融资租赁有两大功能,融资功能与促销功能。融资功能是融资租赁最基本的功能之一。相对企业传统的两种融资方式从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和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到资本市场融资。融资租赁能摆脱前者所需要的苛刻条件,使企业方便快捷的获得资金,因此深受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欢迎。而且,作为融资租赁与生俱来的功能,在相应的法律制度中都不会忽略对其的反映。反之,促销功能相对其租赁功能来说,却似乎没有引起我国立法者更多的关注,最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在我国,以众多厂商开办租赁企业为龙头的内资租赁公司一直被排斥在融资租赁之外,他们从事融资租赁业没有合法的地位和相应的法律保护,2006年颁布实施的新《金融租赁管理办法》也只是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以主要出资人的身份要求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而并没有承认内资租赁公司的独立合法性。但从融资租赁发展的历史渊源和北美、西欧成熟发达的租赁实践可知,融资功能固然是融资租赁的一项基本功能,但促销功能才是融资租赁的本质功能和优势。英国租赁专家克拉克曾在其著作中提到“租赁业在美国,特别是在1955年后迅速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租赁用以帮助推销,对现购提供了另一选择而增加了销售”。这句话其实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美国融资租赁发展迅速的奥秘。融资租赁自产生以来,迅速得到了工业设备制造厂商及企业家的欢迎,生产厂商认识到,通过融资租赁这种方式可以更好的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产品的销售。国际融资租赁也正是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产品生产商大范围的开拓海外融资租赁市场、销售自己的产品的前提下发展起来的。有的租赁专家甚至认为促销才是融资租赁的本质目的和归属。同样,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中,我们也能窥探到其对融资租赁促销功能的重视。例如,在美国法律允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中,就包括了制造商所属的租赁公司,而且还是支撑其融资租赁业的最重要的租赁公司之一,反之,我国的租赁公司主要是以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租赁公司为主,主要负责为承租人的设备需要而融资,但象国外由设备生产厂商或经销商组建的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产品推销的租赁公司还不能合法存在,因此大大的限制了促销功能的发挥。而且,在已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结构中,以银行为主要股东的租赁公司缺乏生产企业
26
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毕业论文
和经营企业的背景,其他租赁公司则缺少金融机构的背景,租赁公司股东结构的不平衡带来了资金筹集优势和专业技术经验优势的矛盾,其融资功能和推销功能的发挥效率必然很低。
因此,通过研究融资租赁的法律制度,探讨如何从立法的角度促进融资租赁 经济功能的发挥,对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是有现实意义的。
2、从自身发展样态来看
从融资租赁自身的发展样态来看,法律制度应适应其发展做出相应的调整。融资租赁的发展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幼稚到成熟、从单-N多样化的发展阶段。按照国际租赁业对租赁的划分,被划为五大阶段:简单租赁阶段、创新性的融资租赁阶段、经营性融资租赁阶段、租赁的新产品阶段、租赁成熟期。在融资租赁发展的不同阶段,体现在立法上即对具体问题的法律规范也有所侧重,因此通过了解融资租赁的不同样态,各国在立法上根据自己的实际做出合适的选择是很必要的。而且,随着融资租赁的发展变化,将会给各国立法带来很多具体、复杂的问题。其一,目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处于简单租赁阶段,尽管其市场中也有创新性的融资租赁产品,但立法仍然应以简单融资租赁阶段的特征为基础,制定与之相应的法律,但又不能完全拘泥于此。从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来看,现在既有传统租赁,又有简单的金融租赁。还发展了回租、融资转租赁、杠杆租赁和委托租赁等创新形式。甚至还出现了参与式结构性租赁等以推销为主要特点的金融租赁,也出现资产重组,合并等现象。但这并不能证明中国的融资租赁已经进入成熟阶段。面对这一复杂状况,立法如何既能体现法律的前瞻性,又不完全脱离本国实际,这就要求立法者在对融资租赁发展阶段有清楚认识的情况下进行造法;其二,在考察融资租赁的发展样态中,我们会发现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出现。如随着租赁业的成熟度及我国对入世的承诺,租赁大门将打开,向海外发展或国外租赁商进入我国,这对我国国内融资租赁立法提出了挑战,涉及到国际私法的许多问题,如法律定性问题、国内准据法应该如何与国际规则相接轨问题、如何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与稳定性、国内对融资租赁如何监管问题等。又如,在经营性租赁阶段,社会上已经有成熟的融资租赁二级市场,在租赁新产品阶段,会有许多融资租赁新产品的出现如:证券化、风险租赁和综合租赁等,像证券化租赁,即由租赁公司以手中一组租赁收益、尚未实现的租赁合同为基础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或信托凭证等证券的过程,目的是为了从市场上获取大量低成本的租赁资金。此时融资租赁交易将变的非常复杂。无疑,反映到法律制度的规范上面,也是非常复杂的。
因此,针对融资租赁的具体发展,通过对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研究,有利于我国立法者在借鉴、比较的基础上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出相应的、切合实际的法律、
27
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毕业论文
法规与政策还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
3、从长远发展与立法概况来看
从我国融资租赁业的长远发展与立法概况来看,对融资租赁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的必要性。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始于80年代初期,在这发展的20多年中,在开辟我国引进外资渠道、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设备、促进企业产品销售、探索企业融资渠道等方面取得了巨大贡献。但是,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还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每年的融资额还不到美国的1%、日本的2%,十几年的融资租赁总额还不到韩国一年的租赁额,融资租赁规模偏小,现存的融资租赁公司长期偏离主业,生存困难,发展了二十年仍然还难以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还难以作为一个独立强大的行业存在。究其原因,除了经济体制等方面的因素,与我国融资租赁立法严重滞后,长期处于一个“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无序状态也有很大关系,尽管现在政府已经认识到了融资租赁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用,在立法方面的进程有所加快,先后颁布了1999年《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正在着手准备制定《融资租赁法》,积极打算从私法和公法两个角度共同去构建一个融资租赁法律体系。但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改进、完善,例如中国已经步入了从简单租赁向创新租赁的过渡阶段,面对许多创新性的融资租赁产品,现行立法的规定显得过于笼统,缺乏管理细则及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对其涉及到的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都没有考虑到,对融资租赁业的行政监管方面也存在监管主体和行业准入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对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研究颇有意义。
4、从目前世界经济形势来看
从目前整个世界经济形势来看,完善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极具现实紧迫性。随着金融租赁业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利润水平不断下降,加上国内融资租赁业功能不完善,整体管理水平低,运行方式单一,运行风险日趋加大。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的风险价值相当巨大,租赁债务长期拖欠,己严重影响到融资租赁业的进一步健康发展。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因受国内金融机构整顿和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国内信用环境、税收政策、行业管理等客观因素和租赁业自身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使我国融资租赁业的经营规模一度处于一种停顿状态。而今,整个世界又处于金融危机边缘状态中,如美国率先发生的次贷危机,几家大型金融机构相继下水,先是“贝尔斯”没能“挺”下去,且引发的次贷危机,接着是“雷曼”的溺水,也难逃死劫,从而引发美国百年不遇的金融危机。另外还有多家仍处于危机边缘,信用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道德风险等许多金融风险及社会风险都集中显现于银
28
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毕业论文
行中介,触动银行业脆弱的神经。然而银行极具外部性,其所带来的金融恐慌和社会债权债务支付链的断裂以及储蓄投资机制的滞阻等负面影响都将是巨大的,银行在给中小企业进行贷款时采取更审慎态度,这就给中小企业融资造成极大的障碍。因此,急需寻求新的融资方式,而随着整个社会经济信用体系的崩溃,受蝴蝶效应J的影响,融资租赁业也将受巨大牵连,产生的问题也将更多更复杂。如类似于次贷危机的欠租问题将变得更严重,尽管一些新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合资租赁公司由于受经济体制转换形成的欠租困扰较小,吸取了老公司的经验教训,完全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仍然保持着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整个融资租赁业,大部分租赁公司基本上可能将陷入困境期。过去的融资租赁法律体系也已远不能满足于实际的需要。所以,要解决所面临的各种法律问题,完善我国融资租赁法律制度就显得极具有现实紧迫性了。 (摘自:我国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