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2)

2019-01-03 15:46

委审批。

2. 《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

五、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标准要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的范围内,不得自行提高标准。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自行增加建设规模、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概算投资增加,在调整概算审核中一律不予承认。审计机关对此要加强审计监督。

3.《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审投发?1996?105号)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 处理处罚依据

1. 《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等问题的通知》(计建设?1996?1154号)

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自行增加建设规模、内容和提高建设标准而引起的概算投资增加,在调整概算审核中一律不予承认。审计机关对此要加强审计监督。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五、未按规定报建 定性依据

1.《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1994]482号)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须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

处理处罚依据

1.《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 》

建建字

一、加强市场管理,建立工程报建制度。这项制度是政府部门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加强宏观调控的必要手段,是建筑市场管理的龙头。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工程报建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所有工程在批准项目立项后、进入市场之前办理登记报建。不履行报建手续的工程,不准招标发包,不准开工建设。

六、未按规定审领施工许可证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建建?2001?94号)

二、3、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切实把好工程的开工和交付使用两道关口。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外,所有工程都必须依法实行施工许可管理。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

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施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施工。

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71号) 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

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4.《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七、未按规定的程序及要求进行招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我省30万元)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我省100万元)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而且必须公开招标!)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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