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7)

2019-01-03 15:46

招标或工程开工前,不分投资来源、企业的隶属关系及所有制形式和资质等级,统一按照建安工程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向建设单位预收(对投资大、工期长的工程可采取分次预收),工程竣工后按相应定额规定进行结算。结算后按实收的基本劳动保险基金计入企业施工产值及工程成本。 基本劳动保险基金是工程造价的一个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或截留。

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五)其他处理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

第五十二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对违法取得的资产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

入;

(五)采取其他纠正措施。

第五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 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十九、挪用劳保基金 定性依据

1.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建人字?1994?第69号)

六、基本劳动保险基金的管理

行业统筹机构收取的基本劳动保险基金统一在银行开

立专门帐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其按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所得利息并入劳动保险基金专户内。对挪用基本劳动保险基金的,除及时如数追回外,应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处理处罚依据

1.《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二十、未按规定征用建设用地(未履行审批手续)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四十二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二十一、多计建安工程投资 定性依据

1.《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 第十七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四十五条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处理措施。

二十二、工程建设单位自购材料未按规定交纳营业税 定性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


投资审计常见问题及处理处罚依据(7).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北师大版九年级全册9.1《杠杆》同步试题1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