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 - 图文(3)

2019-02-14 22:34

生产管理制度的一项有效措施,并为责任追究提供有效凭据。

(一)、单位必须分别建立两级台帐,指定专人负责当年所有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活动、检查等资料的建立、收集、整理工作。

(二)、各单位(工区)对台帐资料要做到规范、完整、及时、准确。

(三)、台帐资料的整理按《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台帐编制指南》进行编制。做到分类、按序、有目录、有页码,便于查阅。

(四)、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台帐中有本单位同一类内容的台帐的,不在重复建立,未涉及到的,则仍需按规定建立。

第九章 应急处置管理制度

一、项目部(工区)必须在成立后30天内建立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建覆盖各工区的应急救援抢险组织,明确职责,加强领导。

二、确定应急防范对象范围:

(1)根据本工程所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情况,确定可能会遇到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须预防的事项。

(2)施工中将涉及到的有较大危险可能的爆破、用电、高边坡开挖、高空坠落、吊装作业等作业项目。

(3)易燃、易爆、有毒物质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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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针对性地编写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必须符合有关规范,切实有效。

四、建立预警机制,在季节性灾害期,实行值班制度,及时收集信息,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进入高危作业项目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组织应急救援人员温习应急措施,落实各相关人员的具体工作事项。

五、报警。凡受到自然灾害侵害发生重大险情、发生爆炸事故、重大火灾、大型结构物垮塌、一次多人受伤或三人死亡事故的、群体性中毒事件的、多人受困于险情之中须他人施救的等一些重大突发事故,项目部启动应急事故抢险预案的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电话报告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

六、各类突发事故现场的处置措施 1、应急救援原则

分组负责,单位现场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救人第一的原则,现场人员应立即进行抢险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控制事故的扩大。

2、应急步骤、措施

(1)本部发生突发事故的,应立即电话报公司应急事故处置机构;施工现场突发事故的,现场人员马上拨打项目部电话,简明扼要报告事故情况:

遇有下列情况的,现场人员还须同时拨打的电话:有人员伤亡的拨打120电话救援;发生火灾的拨打119电话求救;发生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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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事故的拨打110向公安报告情况。

项目部接到电话迅速向建管处安全科报告的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召集应急组织人员赴现场,由应急小组长现场指挥抢险、抢救工作。

(2)对现场警戒封锁,疏散无关人员。

(3)抢险、抢救中及结束后,进行拍照、录像,事发当时目击者的登记,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4)协助事故调查工作。

七、结构工程是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重点,施工现场安全必须配备现场安全质量管理员,安全员对违反操作规程的有权制止,遇有严重险情有权决定暂停施工,并报告领导处理。

第十章 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举报和调查处理制度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做好事故的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一、轻伤事故,项目部当日内向建管处安全科报告。 二、各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必须在一小时内由项目部向建管处负责人电话报告,并填报《事故即时报告书》,先电传建管处安全领导小组,由建管处报上级及有关部门。

末发生人员伤亡但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逐级向建管处安全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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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当事单位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要组织人员积极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事故调查

1、轻伤事故由各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处理后,书面资料建档保存。

2、重伤事故三人以下的,由建管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相关部室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3、重伤三人以上、死亡事故,由建管处会同当地市级劳动、公安、检查,经贸委、工会、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重大伤亡事故由省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5、当事人、当事单位在接受调查时,应积极配合调查研工作的开展,如实反映情况。

四、事故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意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2、事故当事单位要对调查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负责落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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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发现的和检查中指出的劳动安全隐患、危害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建管处或上级主管部门对事故直接负责人、间接责任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凡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有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项目部报上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项目部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时间要求 1、重伤事故应在十日内结束。

2、死亡事故应在二十日内,情况复杂的可延至三十日内结束

3、重、特事故按上级部门规定。 六、事故结案

1、据事故等级上报相关部门批准结案。

2、车辆交通事故,由事发地交警部门处理,凭责任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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