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产品的交货验收及保管方式
1.乙方应在交货前5日,以书面形式发送《发货确认函》给甲方,通知准确的发货日期、到货时间、货物型号规格、数量以及场地的要求,甲方须在收到确认函后2日内予以答复,经甲方确认同意后乙方可发货。
2.货物到货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产品包装要求包括规格型号、产品种类、数量等,货物在安装完成验收通过前的丢失、损坏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到货后,甲方组织工程监理公司会同乙方到现场进行清点,清点货物数量、品牌、配件等与本合同的约定是否相符。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更换或补齐货物,乙方实际交货时间以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此签单仅作为乙方交货的凭证,承包安装单位接收凭证,不作为乙方货物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若乙方的产品经送检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安装后因产品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的,乙方仍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4.货物保管:交货后,甲方和乙方共同对运抵的所有货物进行拆箱验收后,甲方提供设备存放地点,但不向乙方提供任何与电梯设备存放、保管有关的设施、设备、工具和材料。由乙方自行负责保管直至货物安装验收完毕。货物保管期间,货物的灭失、受损等后果均由乙方负担。
5.具体存放地点将由甲方在乙方发货前 个日历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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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可以斟酌的)乙方应在上述存放场地上搭建保管电梯设备所需要的仓库(包括为保管电梯设备所需的一切必要遮盖、围挡、安全措施和警示标志),并负责仓库自身的维护及安全保卫工作。乙方搭建的上述仓库仅供存放本合同项下的电梯设备之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上述仓库内存放任何其他物品或安排任何其他用途。
7.乙方应在全部电梯设备自仓库中提走并用于安装工程后负责拆除仓库并清理场地。
8.搭建和拆除上述仓库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工程的施工管理规定和施工组织方案,并服从甲方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现场指挥。
9.甲方不向乙方收取存放场地的租金,但乙方应自行承担因仓库的搭建、维护及拆除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水费、电费、清理费、总包服务费、人工费用等),以及因电梯设备的保管工作(包含自交货地点至存放地点,以及自存放地点至安装工程实施地点的运输)而发生的其它相关费用。
10.物交付到安装前的存放时间以及自货物交付至开箱检验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如因甲方未能做到本条规定而导致不能安装、安装质量不符规定或影响电梯的正常运行,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11.在交货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交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记录、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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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相关单证和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清点货物。 第九条、履约保证金及货款支付方式
1.为了确保乙方能按合同履约,合同签订后5日内,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四舍五入后)即人民币 元整(¥ 元)作为履约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保函有效期至电梯安装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若乙方逾期供货或完工的,保函应当相应地延期)。合同履约保证金包括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当乙方按照合同完成全部供货、安装内容并经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15日内予以全部无息退还。 2.采取分批付款分批提货,货款支付方式如下:
(1)乙方应先提供该批合同总价3%的定金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合同规定的该批全部货物到甲方工地止。甲方在收到保函后一周内支付该批合同总价的3%作为合同定金。
(2)合同交货期前一周,双方约定款到发货(货到付款,乙方发货经甲方当场验收后,一周内支付该批合同总价的70%),乙方提供该批合同总价70%的提货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合同规定的该批全部货物到甲方工地止),甲方收到保函后一周内支付该批合同总价的70%,乙方发货货到工地后一周内,乙方提供该批合同总价6%的质保金保函。(其中5%为设备质量保函,1%为安装质量保函) 【设备增值税发票由乙方开具,在该批电梯设备全部到货后10日内由乙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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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甲方】
(3)质保期为两年,即从电梯通过当地政府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验收并取得合格证之日起算。两年后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15日内无息退还;若有质量问题,质保期满后扣除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维修及甲方其他损失费用后,剩余质保金无息退还。
(4)每次付款前乙方负责提出申请并按甲方规定填写相关表格,经监理审批后报甲方办理付款手续,甲方负责按规定期限付款。
(5)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付款的,乙方在3日内经银行确认货款到账后发货。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合同履行中,如甲方要求变更合同,则应于合同约定交货日60天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合同变更后需重新确定交货期,合同变更的事项双方需另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非依法定事由单方解除合同,须向另一方偿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双方必须完全履行本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2.乙方逾期供货的,乙方每日应当按总货款5?的标准支付给甲方违约金;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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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甲方损失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30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的20%为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发货或者提前到货的,甲方有权拒验货物,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的,应就拖欠金额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误违约金,按每延误一周,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5?,不足一周的以一周计算, 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5.因为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等问题致使未通过交货清点的,视为乙方没有交货,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按照本合同上述逾期交货的有关约定执行。
6.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没有通过验收的,乙方应立即无偿换货并向甲方支付未通过验收部分产品价款的10%违约金,赔偿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施工方)造成的损失;乙方逾期15日未交送合格产品的,或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致使第二次没有通过验收的,乙方应向甲方退还所有已收款项,并赔偿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7.乙方承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给甲方、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及业主)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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