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2)

2019-02-14 23:03

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第二十二条通过查阅工商资料、股权认购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董事会会议文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判断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是否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2)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通过查阅公司章程、股权认购协议,股东访谈,判断公司股票限售安排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通过控股、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访谈,查阅工商资料、互联网检索,判断公司是否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如是,挂牌前发行和转让等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第二十五条通过查阅《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主办券商推荐报告》,判断公司是否获得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第五章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与变更

第二十六条通过查阅公司工商资料、公司内部会议文件、验资报告、股权投资款银行进帐单、非货币出资评估报告、股改审计报告、股

改评估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访谈,判断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与变更情况。

第二十七条通过查阅发起人协议、改制审计报告、改制评估报告、改制验资报告、创立大会、公司章程,判断设立(改制)的出资审验情况,如以评估值入资设立股份公司,补充说明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构成“整体变更设立”。

第二十八条 通过查阅工商资料、纳税凭证、咨询会计师,判断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如未缴纳,说明其合法合规性及规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通过查阅工商资料、纳税凭证、咨询会计师,判断是否存在股东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形,公司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若未代缴个人所得税,说明若发生追缴税费的情形,相关防范措施情况。

第六章公司独立性

第三十条 调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方面的分开情况,判断其独立性,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查阅公司组织结构文件,结合公司的生产、采购和销售记录考察公司的产、供、销系统,分析公司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供应、销售部门和渠道,通过计算公司的关联采购额和关联销售额分别占公司当期采购总额和销售总额的比例,分析是否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重大或频繁的关联方交易,判断公司业务独立性。

(二)通过查阅相关会议记录、资产产权转移合同、资产交接手续和购货合同及发票(抽查金额前十固定资产),确定公司固定资产权属情况;通过查阅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明文件,了解公司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专利与非专利技术及其他无形资产的权属情况;关注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预收及预付账款产生的原因及交易记录、资金流向等;判断公司资产独立性。

调查公司最近两年内是否存在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占用,或者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它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形;调查公司为防止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和相应的制度安排;对不存在以上情形的,应取得公司的说明,并根据调查结果判断公司资产独立性。

(三)通过查阅股东单位员工名册及劳动(劳务)合同、公司工资明细表、公司福利费缴纳凭证、与管理层及员工交谈,取得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声明等方法,调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关联企业领取报酬及其他情况,调查公司员工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是否完全独立管理,判断其人员独立性。

(四)通过与管理层和相关业务人员交谈,查阅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等方法,调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并判断公司财务独立性。

(五)通过实地调查、查阅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关于设立相关机构的记录、查阅各机构内部规章制度,了解公司的机构是否与控股

股东完全分开且独立运作,是否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是否完全拥有机构设置自主权等,判断其机构独立性。

第七章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第三十一条 通过访谈相关当事人,取得相关主体的身份资料、章程、工商登记文件、财务报告,以及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律师或公证人出具的文书、境外公司章程等,判断公司全体股东是否依法存续并具有合法的持股资格,具体查验内容包括:

(一)境内非自然人股东是否有效存续;境外非自然人股东的是否有效存续,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自身章程和境外法律的要求; (二)境内外的自然人股东是否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 (三)股东的人数、住所、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是否合法合规; (四)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人数(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者)是否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求,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变相公开发行或交易股票的情况;

(五)境外股东的实际权益由境内主体持有的,境内主体通过境外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资金来源、境外投资及返程投资的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已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 通过访谈相关当事人,取得相关主体的身份资料、章程、工商登记文件、财务报告、协议文件等方式,确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查验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的稳定性,并查验公司的控制结构有无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查验方式和内容建议如下: (一)追溯公司的全体股东至其最终权益持有主体;

(二)根据相关协议、投资关系、任职关系、亲属关系,以及控制权行使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确定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三)在确定公司无实际控制人的基础上,进一步查验无实际控制人情形是否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公司治理的有效运作。

第三十三条 通过查阅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声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声明、工商资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政府部门(市场监督、税务、环保、安全生产等)无违规记录证明,判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或者存在可能被第三方申请破产、重整的法律风险,判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情况。

第三十四条 通过查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基金业协会网站,判断股东是否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所指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

第三十五条 调查公司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情况,股东中是否有专业投资机构以及其参与公司治理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调查公司管理层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情况和所持股份的锁定情况。

第八章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第三十七条 通过查阅工商资料,判断公司历次增资、减资等股本变化情况及履行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并就公司历次的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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