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指引(4)

2019-02-14 23:03

第十四章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第五十八条 通过查阅工商资料、公司章程,判断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均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具备生效的法定条件,是否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五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议事规则、规范运作 第五十九条通过查阅工商资料、三会文件、公司制度,判断公司三会一层的设置及规范运作情况。

第十六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第六十条 通过查阅工商资料,判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近两年变化情况。

第六十一条 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合法合规调查,见第十八条。

第六十二条 通过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情况调查表、原任职单位说明、中国裁判文书网,判断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或与原单位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有关上述竞业禁止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核查具体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判断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与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方面的侵权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核查纠纷情况、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第十七章公司的税务

第六十三条 通过查阅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审计报告,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判断公司缴纳税种以及税率情况。

第六十四条 通过查阅公司有关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依据性文件、收款凭证、企业所得税优惠税务机关备案手续,判断公司享受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第六十五条通过查阅审计报告、公司声明、咨询会计师、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稽查报告等资料、税务机关无违规记录,判断公司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少计税款、未足额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等不规范行为;公司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章公司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质量标准

第六十六条 依据国家和各地方的相应监管规定,环保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重污染行业分类规定[《关于对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

[2003]101号)《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号)],判断公司行业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

第六十七条 查阅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试生产运行申请、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以及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环保机关出具守法证明,判断公司环保手续合规情况。

第六十八条 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若存在污染物排放,核查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取得和排污费缴纳情况,通过咨询环保部门,判断公司是否属于污染物减排对象,公司的排放是否符合标准,是否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六十九条 通过查阅环评报告、环评批复、实地考察、公司制度,判断公司有关污染处理设施是否正常有效运转;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建设情况;公司是否存在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和处理情况;公司是否有禁止使用或重点防控的物质处理问题。

第七十条 通过咨询环保部门、查阅环保部门网站,判断公司是否被环保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是否依法公开披露环境信息。

第七十一条 通过公司人员访谈、咨询环保部门、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判断公司是否存在环保事故、环保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处罚等;公司曾受到处罚的,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公司的相关整改情况。

第七十二条 通过查阅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资质许可,判断公司是否需要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情况。

第七十三条 通过查阅公司安全制度、公司人员访谈,判断公司日常业务环节安全生产、安全施工防护、风险防控等措施。

第七十四条 通过公司人员访谈、安全部门证明,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判断公司报告期以及期后是否发生安全生产方面的事故、纠纷、处罚,若发生,核查其具体情况、公司的整改措施、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第七十五条 通过公司人员访谈、查阅质量标准文件,判断公司采取的质量标准及公司的质量标准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九章公司的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

第七十六条 通过查验公司的社保登记证、劳动(劳务)合同、员工名册、社保缴纳记录、住房公积金缴纳记录,向相关劳动管理部门及公积金管理部门函证或查询等方式,查验公司的工资制度、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因违反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章公司的诉讼、仲裁

第七十七条通过公司人员访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申请书、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司法或仲裁文件,判断公司诉讼、仲裁的具体事由和进展情况;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经营的具体影响,若存在不利影响,公司应披露所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章公司的子公司

第七十八条通过查阅工商资料、股权认购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董事会会议文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判断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是否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2)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通过查阅公司章程、股权认购协议,股东访谈,判断公司股票限售安排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通过控股、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访谈,查阅工商资料、互联网检索,判断子公司是否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如是,挂牌前发行和转让等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第八十一条 通过查阅审计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判断报告期内子公司的业务、按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指引》业务分类、产品或服务。

第八十二条 通过查阅业务相关法律法规、资质证书、特许授权协议,判断子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判断子公司业务资质的齐备性、相关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子公司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经营范围、使用过期资质的情况,若存在,核查子公司的规范措施、实施情况以及子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子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的情况,若存在,核查续期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若存在无法续期的风险核查该事项对子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第八十三条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子公司承诺声明、行政机关(劳动社保、消防、食品安全、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出具无违法记录,判断子公司最近24个月内是否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公司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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