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通过控股、实际控制人访谈,查阅控股、实际控制人承诺声明、公安机关无犯罪记录证明,判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
(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第八十五条通过查阅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股东访谈、无犯罪记录证明、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声明、简历、人民银行征信报告,判断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和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是否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十六条通过控股、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访谈,咨询会计师,查阅审计报告,判断子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第八十七条通过查阅组织机构图、员工手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银行开户资料、纳税资料等方法,调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并判断子公司财务独立性。
第八十八条 通过查阅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调查表,公司工商资料、子公司工商资料,判断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子公司的关联关系。
第八十九条 依据国家和各地方的相应监管规定,环保部、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对上市公司重污染行业分类规定[《关于对申请上市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
[2003]101号)《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环办函[2008]373号)],判断子公司行业是否属于重污染行业。
第九十条 查阅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试生产运行申请、环保验收、排污许可证以及配置污染处理设施、环保机关出具守法证明,判断子公司环保手续合规情况。
第九十一条 结合子公司的业务流程核查公司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若存在污染物排放,核查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取得和排污费缴纳情况,通过咨询环保部门,判断子公司是否属于污染物减排对象,子公司的排放是否符合标准,是否遵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九十二条 通过查阅环评报告、环评批复、实地考察、公司制度,判断子公司有关污染处理设施是否正常有效运转;子公司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建设情况;子公司是否存在公司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申报和处理情况;子公司是否有禁止使用或重点防控的物质处理问题。
第九十三条 通过咨询环保部门、查阅环保部门网站,判断子公司是否被环保监管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是否依法公开披露环境信息。
第九十四条 通过子公司人员访谈、咨询环保部门、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判断子公司是否存在环保事故、环保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处罚等;子公司曾受到处罚的,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子公司的相关整改情况。
第九十五条 子公司设立在境外的,由注册地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二章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第九十六条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制作的、与推荐挂牌业务相关的各种工作记录和重要资料的总称。
第九十七条 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所实施的尽职调查工作,并应成为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工作底稿是评价律师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八条 律师及相关人员对工作底稿中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九十九条 本章的规定仅是对工作底稿的一般要求。无论本章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律师履行尽职调查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均应作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
公司子公司对公司业务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律师应参照本章根据重要性和合理性原则对该子公司单独编制工作底稿。
第一百条 工作底稿包括工作记录和附件,其中工作记录用于记录调查过程、调查内容、方法和结论等;附件是律师取得或制作的、能够证明所实施的调查工作、支持调查结论的相关资料,是进一步说明工作记录的支撑性文件;附件应直接附于工作记录之后。
第一百零一条 工作底稿应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工作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公司名称、调查事项的时间或期间、调查人员、调查日期、调查地点、调查过程、调查内容、方法和结论、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等。工作底稿应有调查人员及与调查相关人员的签字。
对于从公司或第三方取得并经确认的相关资料,除注明资料来源外,调查人员还应实施必要的调查程序,形成相应的调查记录和必要的签字。
第一百零二条 对于取得的附件,如为公司出具的,应要求公司加盖公章;如为第三方出具的,应由第三方加盖公章;如第三方无法加盖公章,应由公司加盖公章,以确认与原件一致。对于访谈笔录,应由访谈人和被访谈人签字确认。律师自行制作的附件,律师应签字确认。
第一百零三条 工作底稿可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他介质形式的文档留存,其中重要的工作底稿应采用纸质文档的形式。以纸质以外的其它介质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应以可独立保存的形式留存。
第一百零四条 主办律师应对工作底稿建立统一目录以便于查阅与核对。
工作底稿中的工作记录和附件均应标有索引编号。索引编号应统一规范、清晰有序。工作底稿各章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相关工作底稿上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第一百零五条 主办律师应建立工作底稿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底稿收集整理的责任人员、归档保管流程、借阅程序与检查办法等。
第一百零六条 工作底稿的纸制与电子文档保存期不少于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