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2#楼签订版121019(4)(4)

2019-02-20 22:04

利施工;所有隐蔽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否则由分包承担一切责任。

5、分包人应按发包人管理手册、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和企业施工工艺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十二、文明施工

1、分包人应严格按照《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行业标准执行,遵守承包人制度定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施工现场消防管理制度”等制度和措施,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到位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原因而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2、分包人必须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密切配合发包人对工程的安全文明管理;达不到要求的,按发包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现场根据承包人要求布置,分包人必须无偿出工配合,如搭设、拆除、预留预埋、简易脚手架等用工。

4、劳保用品及施工工程中属于分包人自备的手头工具和个人使用带电操作用具如安全带、安全帽、绝缘手套、胶鞋、炊具等由其自行解决。床板、床架分包人提供,棉被、服装(统一)等由分包人自理,但必须服从发包人的统一规定。宿舍内由分包人统一购置安装摆头风扇,严禁私拉乱接电扇。

5、现场相关特种作业人员由分包人负责,但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6、为创文明工地以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等例次全面检查程序,分包人应该无条件自费及时清理、整改,并达到当地主管部门要求的标准。

7、配合好业主和发包人分包单位的配合工作。

十三、安全施工与检查

分包人须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认真执行发包人制定的安全保

证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立足够数量(两名以上)足以胜任的专职安全人员。

1、安全防护措施:分包人应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工程的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过程中,都应当做到:

(1)全面关照所有留在现场人员的安全,保护管辖范围内的现场以及尚未完工的尚未进行施工部位处于有条不紊和保持良好的安全状态。

(2)分包人应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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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在10000元内,由分包人自己承担;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不论是否分包人原因,都须立即(自事故发生起不超过5分钟)通知发包人,由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负责。如费用在40000元内(一次事故)扣除保险专用外,则由分包人承担10000元后,余额由发包人承担;如超出40000元,则分包方在承担10000元,扣除保险费用后,承担剩余金额的20%。

(3)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发包人指令设置、张贴警告信号、危险标志、防护棚栏等,对工程进行保护和为公众提供安全与方便。

2、安全用品:分包人负责提供如安全帽(由发包人代为统一集中采购)、保险绳、胶手套、上下人梯用脚踏板等一切安全用品配置、材料投入及安全教育,为确保安全,发包人可代为采购,费用由发包人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负责操作面(卸料平台、人货电梯卸货平台、高速井架卸货平台等等)、公共区域防护措施的人工、与材料投入;发包人负责提供安全防护的材料、仅限人货电梯、井架、室内电梯口之防护门所用钢筋、商品砼/安全网。

3、分包人须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自有人员身体健康。在工棚、宿舍、工地等适当场所备有急救药品、设施等,并成立“疾病与事故应急小组”,完善有关应急方案,服从发包人在紧急情况下的统一调度。

4、根据工程需要,分包人须及时维护/围护/维修洞口、临路、临边、责任区等存在安全隐患或有碍于正常工作/生活的所在。分包人应遵纪守法并遵守发包人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携带家属和小孩进入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对分包人所属人员和/或与分包人有关联的外来单位如供货商等出现的伤亡、事故、损失,分包人应自行承担赔偿、诉讼等全部责任(第三方责任除外)。当这种情形发生在本工地范围(包括生活区)时发包人将视情况或部分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但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发包人都有权就物资损坏、声誉败坏等方面行使追索赔偿的权利。

5、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防火、防爆和安全施工与文明施工、夜间施工、环境保护等规定,严格遵守积极响应发包人基于上述方面考虑建立的规章制度和防范措施,并承担由于自身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支付。

6、本协议9.4条所述清单综合单价中对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分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液体气体输送管道及其他地下管道、配电箱/柜、临边、洞口等位置设置必要的设置/防护/维护已作了综合考虑。

7、为促使分包人确实做好安全防护与工人教育工作,在整个合同关系存系期间凡发生一起重大伤亡或机械事故,或是一起聚众闹事事件如为分包人的原因,分包人将承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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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为15万元、5万元人民币的罚金,且在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8、发包人已为参与本工程建设人员购买意外保险,但分包方进入施工现场要求每人购买一份个人险。

十四、临时设施:

1、本工程所需宿舍、厕所、办公室、仓库由分包人负责搭设(如活动板房由专业施工单位施工主体,基础均由分包方施工),费用已含在综合包干单价内不作调整;分包人自用水池、钢筋废料池由发包人同意规划设计分包人自行修建,分包人负责人工费;分包人负责周转材料部分,包括活动板房内所需办公物品等。由分包人自费保管/维修/维护,分包人竣工退场时再一并移交发包人并办理交接手续。

2、临时道路、临时水电由分包人负责接至生活区,分包人应严格恪守承包人制订的《水电管理处罚条例》、《工人宿舍管理条例》等有关制度。

3、如生活区每发现一次工人用水用电浪费,按500元/次处罚。 十五、材料、机械与设备约定 1、材料供应:

(1)发包人供应材料:钢材、商砼、止水钢板、丝杆、粘土砖、加气混凝土砌块、挤塑聚苯乙烯保温隔热板、内墙涂料、内墙屋面地砖(隔热板)(钢丝网)盖板由发包人供应;分包人限额领料,并负责材料场卸车(钢筋需配合材料商卸车,发包人采购材料约定材料商卸车的由分包人配合卸车)。进出场时由双方共同验收签字,分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监督管理,费用包含在平米包干价单中。

(2)分包人应做到文明施工、厉行节约,除钢材允许损耗率按照1.5%计算外,其余材料按定额消耗量进行限额领料使用。

(3)钢材、混凝土、砌块节余按双方8:2分成(甲方80%,乙方20%),材料超出定额(《2009年四川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和《2009年四川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约定消耗量部分,超出部分费用由分包人按甲方采购价的双倍承担。

(4)若发现分包人浪费材料,发包人对分包人按其价值的2倍进行处罚,处罚费用在当月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5)分包人配备专职材料员配合验收承包人供材料,并在送货单及调拔单上签字,妥善保管精心堆放并充分合理利用承包人供材料,杜绝浪费,超用的承包人供材料/建设单位供代扣代付材料由分包人按采购价/建设单位定价赔偿。一旦分包人材料员在送货单/调拨单等单据上签字确认,发包人供材料就移交由分包人全权掌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分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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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须在规定时间内积极配合甚至自行发包人合约人员如实报送详实的工程材料使用情况资料。

2、无论工程材料是由分包人自行提供或是承包人、建设单位供给,均须经相关单位及部门验收、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且不免除分包人对工程材料的全面质量管理与保卫责任。分包人应按规范对到场的各种材料进行检查验收,杜绝把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用于本工程。所以材料到场钱由双方共同验收并制定堆放场地,堆放位置按照分包人规划统一协调,并由分包人负责卸车。

3、如因分包人原因返工返修造成发包人供材料和机械的损失、材料损失由分包人按发包人采购价赔偿;机械费用损失按四川机械台班定额消耗量套用四川造价站当月指导价计算,并在当月工程款中扣除,人工费分包人自行承担。

4、所有发包人供材料均由分包人限额提请采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堆放、标识保养、清理和工完场清,材料丢失或损坏由分包人按发包人采购价赔偿。工程完工后分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将剩余的材料撤出现场。

5、严禁使用发包人供应的钢筋制作对拉螺杆及止水螺杆,一经发现将给予十倍于市价的罚款。

6、本工程所需氧气、乙炔由分包人自行采购并按承包人要求保管。焊枪等有关配套设施亦由分包人自行配备。

7、分包人应负责自有材料、机具、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 8、如发现一次生活区工人浪费用水、电,按每次500元处罚。

十六、保修期与保修责任及保修金退还时间:

1、 保修期:保修期的起始日期为发包人向业主交楼日期起一年。本合同协议保修期

按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无质量问题,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一年后一个月内无息支付分包人。

十七、违约责任

1、履约保证金缴纳及返还

履约保证金缴纳:在签定合同前,分包人须向承包人缴纳人民币280000元(大写:贰拾捌万元整)的履约保证金,未按本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拒签合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人自负。

履约保证金返还:所有主体全部封顶后返还缴纳保证金总价的60%,剩余的4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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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完(保证金无利息)。

2、分包人承诺按照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不发生工人因此闹事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上访等现象,否则,每发生一次,发包人给予分包人10000~50000元处罚,并承担政府部门的处罚;发包人有权先垫付工人工资,此笔费用加20%管理费从分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3、工程质量的验收执行现行的建筑工程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国家强制性规定,质量等级为一次验收合格。工程质量上必须以合格标准贯彻每一个工序,接受质量监理部门、监理公司、业主和承包人的监督。分部分项工程达到国家验收合格标准要求,如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分包人必须无偿返修至合格标准,并按照完成产值80%结算,如不能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分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分包人对施工工程部位质量负终身责任。

4、分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工期如期完工导致未能如期竣工移交工程的,则同意被视为工期延误,并同意接受每天按本工程总价2‰的违约处罚。

5、在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内,分包人承包工程的施工实际进度落后于经项目部核准执行的进度计划目标的,没落后一天,分包人应按合同总价或合同暂定总价的千分之二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此种延误持续存在的,分包人应就每一期进度款申报期所存在的进度延误,分别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分包人此项违约金的支付,不免除其应依照13.4款、向承包人支付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6、分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开始施工的每延迟一天,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如发包方材料供应耽误工期3天内,由分包方自行承担费用,超出3天以后,按实际发生的租赁和管理人员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7、因14.3款中分包人之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分包人须按合同总价或暂定总价的30%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就分包人的可导致发包人接触合同的违约行为,本合同中其他条款已有关于支付违约金约定的,不适用本款约定。

8、分包人无任何理由擅自解除合同或无任何理由擅自中途退场的,分包人须按合同价或暂定合同价的20%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9、分包人使用未经检验、或虽经检验但被判定为不合格、或虽经检验并判定合格但属假冒伪劣材料、设备的,发包人应按所使用该部分不合格材料、设备总价的2倍的数额,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分包人支付违约金后,仍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予以整改,将材料、设备向发包人报验或替换合格的材料、设备,因整改导致工期延误的,分包人还需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10、分包人违反5.2款各项义务的,每违反一项,分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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