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金,本合同中其他条款已有关于支付违约金约定的除外。此外,在分包人整改完毕后,发包人有权延缓支付合同款。
11、分包人不执行或延迟执行承包人发出的合理指令的,分包人每拒绝执行一次,或每延迟执行一天,应向分包人支付2000元的违约金。分包人的前述行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如其他条款已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则不适应本款约定而仍按其他条款执行。前述违约金经承包人项目经理部确认后,由发包人在向分包人支付进度款或结算款时予以扣除。此类违约金的累积总额不应超过工程结算总金额的1%,超过工程结算总金额1%的部分发包人应予免除。
12、发包人拨付给分包人的工程款,分包人须优先支付工人及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若分包人拖欠工资或报酬,发包人有权从各期工程款中直接支付,同时每发生一次承包人有权收取该部分款项30%的违约金。
13、分包人拖欠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工资或报酬,导致其工人或所雇人员向有关部门投诉、控告、检举或以聚集的方式讨要工资或报酬事件的,每发生一次,分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由于发包人原因而直接导致的停工所引发的事件除外)。
14、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关于安全生产措施、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约定,导致停工的,每发生停工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
15、因分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受到业主或监理单位罚款的,由分包人承担。
十八、合同变更与解除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况之一时,发包人和分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1)因国家法律法证的修改,导致合同的继续履行违法的; (2)因政府征收、规划调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因出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4)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它解除合同条件的;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的,合同相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3、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无正当理由超过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分包人仍未进场;
(2)分包人虽已进场,但分包人未按发包人指定时间开始实际施工,并且在发包人给定的宽限期内分包人仍未开始施工。
(3)分包人实际施工进度,与协议书约定的工期、节点工期或分包人提交并经发包人审核认可的进度计划相比延迟15天以上,且分包人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赶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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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包人无合同依据且未经发包人同意中途退场的。
(5)在验收时,分包人的工程施工质量被判定为不合格,分包人未在承包人制定的时间内开始整改,或者超过发包人规定的期限仍未整改合格;
(6)分包人拟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材料、设备,经检验被判定为不符合规范或合同约定,在发包人规定的限期内,分包人仍未将不合格材料、设备退出现场;
(7)分包人在工程施工中擅自使用未经报验或虽经报验但已被判定为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虽经检验并被判定为合格但属假冒伪劣材料、设备的;
(8)对发包人或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文明生产整改要求,在制定期限内未予落实。 4、因上述3款中分包人之原因导致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分包人须按合同总价或暂定总价的3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十九、其他:
1、如因建设单位、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缓建,分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将工人、材料、机具清退出场以将损失减少到最小。
2、在工程进行中因分包人原因造成不能继续履约时,发包人将已完分项工程单价下调20%作为结算单价,且分包人应承担发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
3、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与分包人如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时,可提请发包人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本合同签订为双方处于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自负以盈亏的基础上签订的,就乙方在施工中由于管理不善或其它任何乙方原因导致项目亏损,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缷责任。
4、特殊工种:水电工(至少4人)、对焊工、气焊工、电焊工、中小型机械操作工等由分包人负责(费用包含在平方米报价内),但必须要持有效证件上岗;吊塔由施工队自行负责调度,分包人须提供建筑劳务企业规范用工承诺书,格式详见附件。
5、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水、停电及发包人材料耽误连续超过72小时,发包人安排工作,发包人不能安排工作的每人每天给予补偿10元,连续72小时以内的停水、停电等由分包人自行解决。
6、业主原因、政策性原因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的停建、缓建的情况,根据工程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7、在施工过程中,属分包人承包范围内以及承包范围未提及但本合同其他条款提到的或根据施工需要必需的所延伸的工作内容,分包人如拒绝施工,发包人有权另外找其他施工单位施工,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另加20%管理费从分包人的应收工程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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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分包人的往来函件收件方必须及时签收,如发生拒绝签收或提供的联系电话(传真)、联系地址不真实造成联系中断,责任方承担对方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另加20%作为赔偿。
9、未尽事宜,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现场的变更签证必须经过发包人的项目经理、经办人和合约经理签字方为有效,改变本合同条款的变更签证等,必须经过发包人上级合约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才生效。
10、本协议一式六分,发包人执四份分包人执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所述分项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工程款结清后自行失效。 附件一:工程施工分包安全协议 附件二:建筑劳务企业规范用工承诺书 附件三:建筑劳务报价单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开户行: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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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附件一:工程施工承分包安全协议
工程发包人:
劳务(专业)分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规范,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工程发包人已签订“凯泰〃欧城“二期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为“总(分)包合同”);工程承包人与劳务(专业)分包人已经签订了与总(分)包合同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双方就合同的实施之安全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杜绝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减少一般事故,轻伤事故率不超过2‰。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工程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2.1.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1.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1.3确保安全生产管理费用的有效使用;
2.1.4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在现场项目部设立专职安全管理员; 2.1.5在现场项目部建立全套安全管理资料;
2.1.6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将其提交给劳务(专业)分包人;
2.1.7接受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 理;
2.1.8委派项目管理人员,对劳务(专业)分包人的施工场所,特别是事故 易发的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通知劳务(专业)分包人处理; 2.1.9工程发包人对劳务分包人的安全生产的管理,可行使以下职权: 2.1.9.1进入劳务分包人施工场地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 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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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2对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或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当场予以
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工程承包人或工程承包人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针对劳务(专业)分包人的违约行为,应当追究其违约责任,有权向劳务(专业)分包人开具收取违约金通知单,并根据通知单金额在应付劳务(专业)分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2.1.9.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可责令劳务(专业)分包人立即排除;
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以直接责令劳务(专业)分包人的专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审查有权部门的同意,方可恢复施工和使用。
2.1.9.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建设
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发包人以及本协议约定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要求劳务(专业)分包人在限定的时间内拆除或运出施工现场的处理决定。
2.1.10工程发包人的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部位)、 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包括收取违约金通知)的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劳务(专业)分包人的项目经理签字,劳务(专业)分包人的项目经理拒绝签字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专业)分包人的负责人或分包项目经理,在通知到达时生效。 2.1.11工程发包人不得指令劳务(专业)分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2.2劳务(专业)分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2.2.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工程现场
须建立、健全分包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细,并挂墙上榜,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专业人员(包括其雇佣的其他参与本工程专业的临时人员,下同)进行安全教育,附有安全教育记录;
2.2.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工程现场挂墙上榜或附着相应的操作部位,具体落实和实施;
2.2.3足额投入工程现场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劳务(专业)分包人须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所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2.2.4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现场足额配备具有安全管理、监督资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2.5接受并服从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监理及工程承包人依法或依据双方合同、本协议对劳务(专业)分包人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地方政府有关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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