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合同-2#楼签订版121019(4)(6)

2019-02-20 22:04

部门的处罚;向工程承包人支付因违法、或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因劳务(专业)分包人不服从管理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均由劳务(专业)分包人承担责任;

2.2.6劳务(专业)分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专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上述人员在进入工程现场时,须向工程承包人出示有关身份及资格证书原件,并将复印件提交给工程承包人。

2.2.7劳务(专业)分包人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对已由工程承包人提交安全技术措施的,应按工程发包人提交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由劳务(专业)分包人委派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① 基坑支护与与降水工程; ② 土方开挖工程; ③ 模板工程; ④ 起重吊装工程; ⑤ 脚手架工程; ⑥ 拆除、爆破工程;

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或者建设单位、总监理 工程师、工程承包人指令要求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劳务(专业)分包人应当向工程发包人书面提出申请,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2.8施工前,劳务(专业)分包人的项目经理或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专业人员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及交底,并须由施工作业班组组长及其所有作业人员的签字确认。

2.2.9劳务(专业)分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工程承包人的要求。

2.2.10劳务(专业)分包人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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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劳务(专业)分包人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臵,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上述办公、生活设施若由工程发包人提供的,当劳务(专业)分包人发现其安全距离或安全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的,若因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劳务(专业)分包人也未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劳务(专业)分包人承担。劳务(专业)分包人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劳务(专业)分包人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

2.2.12劳务(专业)分包人对因建设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须向工程承包人提交专项的防护措施方案,并经承包人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并按方案实施。

2.2.13劳务(专业)分包人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部位)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2.2.14劳务(专业)分包人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臵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臵明显标志。

2.2.15劳务(专业)分包人及其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劳务(专业)分包人或其分包的项目部经理须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书面告知,须经相应作业人员的签字确认。

2.2.16劳务(专业)分包人及其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书面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劳务(专业)分包人对工程承包人提供的现场作业条件、作业程序、作业方式、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中认为不符合安全规定或不具体条件时,应拒绝作业,并以书面的形式向承包人项目经理提出修改意见或异议,由工程承包人重新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即使可能有安全隐患或其它不安全的因素,但劳务(专业)分包人未书面提出修改意见或异议的,视为劳务(专业)分包人已对可能有安全隐患或其它不安全的因素作了充分的估计,并作了相应的措施予以排除,若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劳务(专业)分包人承担所有的后果和责任。

2.2.17劳务(专业)分包人及其作业人员有权并应拒绝任何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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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2.2.18劳务(专业)分包人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劳务(专业)分包人在使用发包人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时,也应对其安全性能等进行查验,并做好查验记录。认为有任何不安全的因素,应拒绝使用,并以书面形式向报告工程发包人,由工程承包人予以整改。若劳务(专业)分包人在使用工程发包人未对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时,未对起涉及安全的性能进行查验,或即使可能有安全隐患或其他不安全的因素,但劳务(专业)分包人未书面向工程发包人书面提出报告的,视为劳务(专业)分包人已对可能有安全隐患或其它不安全的因素作了充分的估计,并作了相应的措施予以排除,若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劳务(专业)分包人承担所有的后果和责任。

2.2.19 劳务(专业)分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版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以书面通知工程承包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以委托具有乡音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劳务(专业)分包人应将其安全使用者或安全等登记标志臵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臵;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应书面提请工程承包人,与工程发包人、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上述程序验收,或验收后尚有安全隐患,但劳务(专业)分包人未书面提请工程发包人通知有关单位整改、重新验收的,劳务(专业)使用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均由劳务(专业)分包人承担所有的后果和责任。

2.2.20劳务(专业)分包人,应在工程现场对所涉安全的机械设备、用具、设施、周边环境、职工健康状况、现场安全交底教育及其记录等安全生产状况,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自己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一书面的形式报告给发包人项目经理,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案。

2.2.21劳务(专业)分包人,应对其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在进入本工程现场前,劳务(专业)分包人须对其作业人员重新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经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未经重新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由于劳务(专业)人,对其作业人未进行重新教育培训,或无教育培训记录,或劳务(专业)分包人的作业人员为经重新教育培训或考核未合格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作业的,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其后果,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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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专业)分包人承担。

2.2.22劳务(专业)分包人在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必要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承包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其委托的相关技术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如劳务(专业)人未对作业人员培训或在培训时未书面通知承包人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若造成安全事故的,均由劳务(专业)分包人承担责任。

2.2.23劳务(专业)分包人应当书面告知其从业人员,书面告知应有作业人员的签收记录,且确保其从业人员做到以下安全事项:

2.2.23.1 完全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劳务(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2.23.2 应拒绝来自于任何人员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劳务(专业)分包人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2.2.23.3 发现直接威胁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2.2.23.4 完全了解并严格遵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发包人、劳务(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2.23.5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自己停止作业,并向劳务(专业)分包人项目经理或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书面报告;劳务(专业)分包人的有关人员在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劳务(专业)分包人对其作业人员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或其作业人员未做到上述安全工作事宜的,发生了安全事故,其后果和责任均由劳务(专业)分包人承担。

2.2.24劳务(专业)分包人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或《建设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的开始工作(开工日期)之日起至劳务(专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止。其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已包括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劳务报酬或合同价款内,由劳务(专业)分包人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2.25劳务(专业)分包人应将其进入施工现场的任何人员,在进场后5日内,向工程发包人现场项目部提供附有姓名、年龄、性别、籍贯、住址、健康状况、身份证号码、进场日期等的花名册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在退场前一天,应提交相应的退场花名册。

2.2.26劳务(专业)分包人应向工程发包人缴纳安全协议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额,按劳务(专业)分包人实际进入施工现场的人数,每人200元计算。缴纳方式为在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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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劳务(专业)分包人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支付劳务报酬或合同价款时,由工程发包人直接(在应付款项中扣除)收取,工程发包人应向劳务(专业)分包人出具收取其安全协议履约保证金收据。该履约保证金,在本协议终止时,由工程发包人一次性结清(无息返还)。

2.2.27劳务(专业)分包人为履行上述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已包括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劳务报酬或合同价款内,由劳务(专业)分包人自行承担。

2.2.28劳务(专业)分包人未履行本协议义务,应依据本协议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发生事故的应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

3.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3.1工程发包人根据本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统一组织编制本工程生产安全施工应急救援预案。

3.2劳务(专业)分包人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演练。并根据生产安全事应应急救援预案或工程发包人项目部的安排,参加工程发包人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3,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劳务(专业)分包人的项目经理应及时向发包人项目经理进行书面报告,由工程发包人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劳务(专业)分包人的法定代表人须在24小时内抵达事故现场。由工程发包人组织劳务(专业)分包人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劳务(专业)分包人须全面配合工程承包人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劳务(专业)分包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3.5工程发包人、劳务(专业)分包人须根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结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与处理。

3.6因劳务(专业)分包人未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导致事故发生或未杜绝事故的,工程承包人所遭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经济处罚及其他经济损失之总额,均作为劳务(专业)分包人的违约金,由劳务(专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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