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预防和制止工程款拖欠,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与工程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发包人自行确定。若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则应执行《计价规范》和本办法。
一个工程不能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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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除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仍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维护发包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七条 工程计价文书应统一使用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定的表式。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管理,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具体实施。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管理,具体工作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九条 本办法有关工程量清单计价方面的专用术语,遵从《计价规范》和本办法的定义。
本办法中招标人与发包人,投标人与承包人同义。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十二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第十三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一)《计价规范》;
(二)《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以下简称《计价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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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政策;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府及有权部门规定的规费; (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五)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六)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七)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一)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规定设臵,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臵,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计价规范》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予以描述。对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但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进行补充。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计价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七)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应按《计价规范》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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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八)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计价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并报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各地造价管理机构应汇总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内容。
第十五条 措施项目清单:
(一)措施项目清单由编制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常规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二)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
第十六条 其他项目清单:
其他项目清单由编制人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参照《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编制。《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编制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第十七条 规费项目清单:
规费项目清单由编制人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有权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十八条 税金项目清单:
税金项目清单由编制人根据《计价定额》的规定编制,《计价定额》未列出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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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二十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的方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方式;措施项目清单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宜采用综合单价方式;措施项目清单中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计算。
第二十一条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综合费(指管理费和利润)。
第二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根据拟建工程设计文件预计的工程量,作为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第二十三条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费)应按照《计价定额》和省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二十四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按《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川建造价发[2009]75号)执行。
第二节 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六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二十七条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依据: (一)《计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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