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计价定额》和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政策及组价办法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府及有权部门规定的规费;
(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六)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八)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九)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 (一) 分部分项工程费 1、工程量:
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 2、综合单价: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依据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照《计价定额》相应项目综合单价组价。
①人工费按《计价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定额人工费调整规定计算。
②材料费按《计价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计价材料费(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的材料费)根据《计价定额》及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调整规定计算。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③机械费和综合费根据《计价定额》及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调整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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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二)措施项目费 1、措施项目:
措施项目按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项目计算。 2、措施项目费:
措施项目费应按《计价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计价定额》没有标准的措施项目,其费用由编制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
3、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计价定额》和省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依据《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计列。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计日工项目和数量应按其他项目清单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计日工中的人工单价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计算;计日工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的材料单价计算,工程造价信息未发布材料单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按市场调查确定的单价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依据《计价定额》的相关规定计算。
(四)规费按《计价定额》规定计算,标准有幅度的,按上限计列。税金按《计价定额》中工程所在地的费率计算。
第二十九条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包括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主要材料价格、规费和税金,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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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第三十条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日向招投标监督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发现确有错误的,应责成招标人修改。
第三节 投标价
第三十一条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除《计价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第三十三条 投标价的编制依据:
1、《计价规范》;
2、投标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3、工程造价计价的相关政策及组价办法;
4、企业定额,《计价定额》;
5、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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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投标价的编制: (一) 分部分项工程费 1、工程量:
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必须是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提供的工程量。 2、综合单价:
①人工费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以使用《计价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定额人工费调整规定计算。但投标报价中的人工费不得低于按《计价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定额人工费调整规定计算的人工费,人工单价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工程所在地人工单价。
②材料费按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以使用《计价定额》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计算;计价材料费(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给排水机械设备安装、路灯工程的材料费)也可以根据《计价定额》及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调整规定计算。
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③机械费按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以使用《计价定额》及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调整规定计算。
④综合费按企业定额结合市场和企业具体情况计算,也可以使用《计价定额》及省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调整规定计算。
3、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4、 投标人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二)措施项目费 1、措施项目:
措施项目应根据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
2、措施项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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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项目费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计算,也可以使用《计价定额》及调整规定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价格信息计算。
3、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计价定额》和省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4、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5、投标人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正本中附措施项目清单(二)中措施项目的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6、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编列的措施项目未报价的,若中标,结算时不得增加或调整相应措施项目的措施费。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3、计日工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投标人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费用,但计日工中的人工单价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人工单价;
4、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和供应材料设备情况,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施工现场管理需要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四)规费按投标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标准计取,不得纳入投标竞争的范围。
税金按《计价定额》中工程所在地的费率计算。
第三十五条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第四节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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