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
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若发包人未签证同意,发包人签证后施工,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五十二条 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与现场签证费用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七节 工程价款调整
第五十三条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第五十四条 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第五十五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第五十六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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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五十七条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10%以内或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其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该项工程量变化在10%以上或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第五十八条 发包人招标文件中未编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中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又编列的且实际施工中采用的措施项目,其措施费用另行计算;
第五十九条 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第六十条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六十一条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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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第六十二条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八节 竣工结算
第六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第六十四条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第六十五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 1、《计价规范》; 2、施工合同;
3、承包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4、按规定应进行现场评价的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
5、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6、双方确认的工程量;
7、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8、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9、投标文件; 10、招标文件; 11、其它依据。
第六十六条 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第六十七条 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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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项目费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第六十八条 其他项目费用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计日工的费用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数量和合同约定的相应项目综合单价计算;
2、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调整;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中标价或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计算,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对总承包服务费进行了调整的,应按调整后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与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第六十九条 规费按承包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费率办理,《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没有规费标准的项目,依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及实际缴纳的金额结算。
税金按《计价定额》中工程所在地的费率计算。
第七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发、承包双方应以国家颁发的工程项目建设工期定额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在合同中确定工期。
(一)工程竣工结算时,实际施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在延迟工期期间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或材料价格变化的,工期延迟属发包人责任和违约的,结算价调增的应予调整,结算价调减的不予调整。工期延迟属承包人责任的,结算价调增的不予调整,结算价调减的应予调整。
(二)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工期奖,提前工期有收益的项目应按比例分成并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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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结算书,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给发包人。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第七十二条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合同约定时间核对。合同中未对发包人核对竣工结算时限约定时,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
序号 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 核对时间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天内完成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内完成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内完成 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内完成 1 500万元以下 2 500万元—2000万元 3 2000万元—5000万元 4 5000万元以上 说明:1、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核对确认后 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30天内完成核对。 2、工程竣工结算核对期限,含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对的时间。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第七十三条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第七十四条 发包人应对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签收,拒不签收的,承包人可以不交付竣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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