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良好的效果。
第二十三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完成人一般不超过6人,完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个。
第二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巨大,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于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大,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于国内首创,比国外已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其技术思路更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具有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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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或者产品,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特别重大并且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巨大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四节 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三)所称“推广实施已有科技成果”,是指组织实施推广本单位(含个人)或其他单位(含个人)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并形成较大规模的应用范围,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或者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或重大生产设备、成套技术装置,并在技术上有所创新,取得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科技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公民,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申报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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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五)所称“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为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规划、政策法规、管理、体制改革及软科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研究,重大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其研究结果被政府部门等有关单位采纳、实施,推动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并取得较大经济和社会效益。政府部门日常工作范围的有关调研,不属于软科学研究。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六)所称“科普作品”,是指在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以及提高国民科学文化素质中发挥重要作用,产生了重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科学普及出版物。
这里所指的科学普及出版物为公开出版的科普图书、科普音像制品,不包括科普论文,科普报纸和期刊,以外国语言文字撰写的科普作品,学历教育的教材、实用技术的培训教材,科幻类作品,科普翻译类作品。 第三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六)在科学技术普及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技术研发、应用推广、科学技术普及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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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三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单位数和授奖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的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的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人数不超过10人;三等奖的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人数不超过7人。
第三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研发的成果经过2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第三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分为重大工程类、新产品开发类、新技术推广类、社会公益类、软科学研究类、科学技术普及类,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成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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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工程类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成果的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成果的领先水平,取得了显著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成果的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促进意义,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新产品开发类
新产品在开发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潜在经济效益巨大,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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