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4)

2019-03-05 21:18

系;

(二)负责审查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会)委员资格; (三)负责审查和确认评审结果并公示; (四)负责审查核实高等级奖项; (五)负责调查核实和处理异议成果;

(六)负责制作奖励荣誉证书和发放奖金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办理奖励评审的事务性工作; (二)负责建立科技奖励评审专家库;

(三)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会)委员和学科(专业)组评审专家的事务性工作;

(四)负责奖励成果(人选)推荐材料的形式审查; (五)负责评审会的会务工作; (六)其它受托事项。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综合评审工作; (二)向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综合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评审委员会委员共30人,由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3人。委员人选由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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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当年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情况推荐,市奖励办核准。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一年一聘。

第四十八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开展科学技术奖初评,科技突出贡献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候选人(组织)专题评审会以及综合评审会不分小组。

第四十九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人选从市科技奖励专家库中遴选产生,评审委员每年轮换比例需达到2/3以上。

第五十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的成果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十一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评审程序如下:推荐、形式审查、候选人公示及异议受理、专题评审、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及异议受理、奖励委员会审议、市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的评审程序如下:推荐、形式审查、推荐材料公示及异议受理、学科(专业)组评审、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及异议受理、奖励委员会审议、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五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二)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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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三)所称“其它机关”是指市政府派出机构、市级或国家级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他特定的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是指具有推荐资格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等;“社会团体”是指具有推荐资格的行业协会、学会、社会力量设奖机构等。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科学技术奖励: (一)凡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并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程序中的,在争议解决前的; (二)涉及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未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许可证的;

(三)同一技术内容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

(四)自然科学奖主要代表性论文、论著发表不足2年的,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应用不足2年的;

(五)同一完成人同一年度参与多项成果推荐的; (六)已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七)已获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在原基础上无重大突破或者在推广应用中未做出创造性贡献且未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八)分项成果未征得总成果单位同意的。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办法如下:

(一)一个单位完成的成果,由成果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市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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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归口部门审查推荐;

(二)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成果,一般由第一完成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市级行业归口部门审查推荐;

(三)中央或外地在渝单位、股份制企业,由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部门或市级行业归口部门或代管单位审查推荐;

(四)学术团体、民营科技企业完成的成果和个人成果,由所在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部门或市级行业归口部门审查推荐;

(五)其他成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审查推荐。

第五十七条 推荐重庆市科学技术奖时,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奖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万人计划人选、千人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每人每年度可推荐1名(项)所熟悉专业的科学技术奖。 第五十八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候选成果,需提供两名以上具备资格的同行专家的独立推荐意见。推荐专家包括具备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提名资格的专家以及近五年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成果首位完成人。推荐应用类候选成果的还应至少提供一名依托我市企业单位建设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的独立推荐意见。

第五十九条 推荐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认真负责地推荐本地区、部门优秀科研成果和人员参加评审。推荐的成果和人员应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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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并责成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相应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成果方可推荐。

第六十条 推荐单位、推荐人推荐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征得候选人和候选单位的同意,并填写由市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或者评价材料。推荐单位、推荐人对推荐成果(候选人)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论文、专著及知识产权的权属,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认真核查,承担推荐责任。 第六十一条 推荐成果含多个分项成果,且分项成果已单独推荐获奖的,在总成果推荐时应剔除已获奖的分项成果内容。市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中已使用过的标准、专利、论文、著作(含计算机软件)、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要素,不得再次用于其他推荐成果。 第六十二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成果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如果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则须间隔一年推荐。

第六十三条 我市公民或者组织在国外以及我市公民在中国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市公民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并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可以推荐为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候选组织。

第六十四条 市奖励办公室每年在市科委门户网站发布重庆市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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