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在开发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潜在经济效益较大,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新产品在开发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具有潜在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促进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新技术推广类
新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超过或者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取得了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潜在经济效益巨大,可以评为一等奖。 新技术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突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潜在经济效益较大,可以评为二等奖。
新技术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推广应用措施得力,推广应用效果突出,取得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有潜在经济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社会公益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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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水平,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促进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软科学研究类
研究立题具有很高的现实意义,研究内容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很大,在理论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具有重大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重大作用,已被国家或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所采纳,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研究立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研究内容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较大,在理论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市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具有较大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较大作用,已被国家或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所采纳,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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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立题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研究内容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在理论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成果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对推动国家和地方管理现代化具有一定作用,已被国家或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所采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科学技术普及类
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大,可读性强,普及程度非常广泛,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创作难度较大,可读性较强,普及程度广泛,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较重要作用,产生了较显著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创作难度和一定的可读性,有一定普及程度,对科普作品创作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科技成果,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五节 企业技术创新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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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一)所称 “在战略定位与创新制度上有重大创新”是指企业有明确的创新战略定位,已编制技术创新规划或制定技术创新路线图。
第三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二)所称 “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较高”是指企业上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较高。
第三十八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三)所称 “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和团队”是指企业有独立的研发场地、研发队伍和人员配置。 第三十九条 企业技术创新奖完成人应为核心创新团队成员,主要包括为企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研及管理人员,人数不超过15人。
第四十条 每项企业技术创新奖只授予1家企业。
第六节 国际科技合作奖
第四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重庆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四十二条 被授予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重庆的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重庆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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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向重庆的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重庆的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重庆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重庆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四十三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数额不超过2个。
第三章 评审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与工作规则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二)对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三)为完善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重庆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10至15人。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至2人。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社会事业等相关行政部门分管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市科委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规则、规程和评价指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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