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奖推荐通知。推荐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如遇特殊情况,由市奖励办公室另行通知)。
第六十五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对推荐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要求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提交评审。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各类奖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成果,应当在市科技行政部门网站等媒体上公布。
第五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六十六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的监督,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成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受理成果公示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七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六十八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组织或者其委员;委员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市奖励办公室,不得提交评审组织讨论和转发其他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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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市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七十条 为维护异议者的合法权益,市奖励办公室、推荐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推荐人,以及其他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七十一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的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及推荐材料真实性等内容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七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由有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建议报送市奖励办公室审核。必要时,市奖励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和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市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相关申报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接到异议材料后,在异议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该成果不予提交评审。 第七十三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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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七十四条 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七十五条 市奖励办公室应当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奖励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六章 评 审
第七十六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交相应学科(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第七十七条 学科(专业)组分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评价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推荐成果的效益和技术内容分别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由财务专家、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组成,效益内容以财务专家为主评审,技术内容由相关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负责评审。
第七十八条 为保障候选人、成果完成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邀请一定比例的市外同行专家对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成果进行评审,并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评审专家实行评审前随机抽取,评审后公布评审专家信息。
第七十九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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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奖每年评审一次,严控数量,保证质量,宁缺毋滥,授奖成果可以空缺。
第八十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评审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有效。
科技突出贡献奖、企业技术创新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的人选或组织,以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通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含二分之一)通过。
(二)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或者网络评审方式,分效益评审、网络评审、集中会议评审三个阶段进行。效益评审结果进入网络评审和集中会议评审(评审得分低于效益总分三分之一的成果被淘汰);网络评审以无记名评分和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进入集中会议评审(总成绩低于60分的、得票数不足二分之一的成果被淘汰);集中会议评审按照当年授奖成果总数的1:1.2的比例,以无记名评分和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其中一等奖候选成果,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 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候选人(组织)由第三方机构单独组织专题评审,确定不超过3名候选人进入综合评审。
(三)综合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候选成果需进行现场答辩,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一等奖以上评审结果。
特等奖成果在一等奖候奖成果中产生。得票超过百分之九十的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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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候奖成果(不分奖种),经到会委员再次投票,得票超过百分之九十(含百分之九十),即作为特等奖拟奖成果。特等奖产生后,空出的一等奖指标可在一等奖落选成果中增补,增补成果按空出指标1:1.5的比例评审产生。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授奖成果,由市奖励办公室根据各学科(专业)组评审结果和综合评审情况,按照择优录取、综合平衡的原则确定。
(四)奖励委员会(综合评审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第八十一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成果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八十二条 市奖励办公室应当在重庆市主要新闻媒体、市科委网站上公示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拟奖人选(组织),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的拟奖成果(企业),公示时间为一个月。
第七章 授 奖
第八十三条 经市奖励办公室公示的拟奖人选、拟奖组织、拟奖成果,原则上不允许放弃授奖资格。如有特殊情况须放弃授奖资格的,应由原推荐单位向市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十四条 经市奖励办公室同意放弃授奖资格的拟奖人选、拟奖组织或拟奖成果,第二年可以重新推荐,但不能再次放弃授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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