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标
2.1 释义
2.1.1 “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
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2.1.2 “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
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2.1.3 “设计咨询”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
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成果提出优化意见和建议,以及围绕设计工作提供相关的智力服务的活动。
2.1.4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2.1.5 “招标”是指发包人通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查等方案招标,将
工程相应的任务发包给符合资质条件的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的行为。 2.1.6 “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1.7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1.8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1.9 “监督机构”是指招标活动的监督机构。
2.1.10 “招标管理机构”是指受监督机构委托管理招标活动的机构。 2.1.11 “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见证招标过程,确认中标通知书的服务机构。 2.1.12 “招标文件”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包括招标预告、招标公告、招标程序和
规则、技术规范、合同条件、附录、图表、说明、投资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及其它一切补充资料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2.2 免责条款
2.2.1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招标人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调整本次招标活动的细节
及保留最终解释权。 2.2.2 招标人不受将合同授予任何投标人的约束,招标人有权接受任何一份投标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2.2.3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2.2.4 投标人应承担其现场考察、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一切费用、损害和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2.2.5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失误不负任何责任,投标人应指定一名投标事务负责人,专门负责跟踪、
接收、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及随后收到的有关资料,向招标人发出质疑,检查投标文件,
10
协助有关人员尽力克服各种投标失误。
2.2.6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承担其参加评标有关的一切费用、损害和人身伤亡事故责任,招标人除
提供评标酬金和差旅费用外,对其他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2.2.7 如果投标人实质上不符合投标资格,即使已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并缴纳各种费用,招
标人可以随时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招标人对该投标人的一切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2.3 招标文件效力
2.3.1 招标文件由招标管理机构备案审查。
2.3.1 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发出的要约寻求,投标人参加投标均视为承认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附
件的所有条款,并承诺一旦中标将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要求的质量和进度完成全部委托任务。
2.3.2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使用电子邮箱传送的文件,与公开登载的文件或者盖章发出的文件一
样具有同等效力。 2.3.3 招标人通过交易服务机构公开登载的文件,与盖章发出的文件一样具有同等效力。
2.4 工程设计费
[注释] 本条只适用于设计招标。
2.4.1 工程设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2002年颁布的《工程勘察
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见招标公告。 2.4.2 财政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从评标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经济补偿的申请,
非财政投资项目的招标人从评标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投标人付清投标经济补偿。
2.4.3 如果中标人认为专项工程设计收费低于成本,经招标人批准后,可以另择设计单位进行专
项工程设计。确需另择设计单位进行专项工程设计的,相应扣减计费额,设计费相应调整,专项工程设计费由招标人(发包人)直接支付给专项工程设计人。
2.4.4 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与中方设计企业合作设计,工程设计费分配比例由合作双方商定,协商不成视为自动放弃中标。
2.4.5 工程设计费分期支付,详见合同专用条件。
2.5 工程勘察费
[注释] 本条只适用于勘察招标。
2.5.1 如果勘察设计中标人认为工程勘察收费低于成本,经招标人批准后,可以另择勘察单位进
行工程勘察。确需另择勘察单位进行工程勘察的,工程勘察费由招标人(发包人)直接支
付给工程勘察单位。
2.5.2 工程勘察费分期支付,详见合同条款专用条件。
11
第三章 投标
3.1 现场考察
3.1.1 招标人安排投标人代表对工程现场进行考察,目的是使每个投标人查看现场并获得编制投
标文件所需要的一切资料。 3.1.2 每个投标人参加现场考察的人数不宜超过3人,外国投标人代表应自带中文翻译。 3.1.3 现场考察期间招标人将召开一次会议,接受投标人代表的提问。
3.2 质疑和澄清
3.2.1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尽力澄清一切疑点,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
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 3.2.2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招标文件及随后收到的有关资料有任何异议的,应当在收到
文件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意见,或者向监督机构、招标管理机构提出书面投诉,逾期视为无异议。
3.2.3 投标人需要澄清的一切问题应尽快传真给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
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将统一整理为按时序编号的补充材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所
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或者在交易服务机构网上公开登载。补充材料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补充材料如与原招标文件不符,以最新的修改为准。
3.2.4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招标人可以澄清或者修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 3.2.5 投标人收到书面补充材料后,应该在首页上签字盖章,并立即传真给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
说明收到有关资料。
3.3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3.3.1 投标文件应做到清晰、完整,文本、图纸规格应当尽量统一。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投标文
件的计量单位宜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尺寸齐全、准确,所有文字说明和文字标注以中文为准,报价均为人民币,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3.3.2 每个投标人报送一个投标方案,投标文件应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深度,满足评审需要。不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可能被拒绝,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3.3.3 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文件中呈交其他建议或者提供替代方案。只有在投标人提交了符合要求
的投标文件的条件下,才考虑替代方案。为了能对替代方案作出公平的评估,在投标文件
替代方案中必须全面准确地说明招标文件中的更改部分,包括涉及更换的那部分工程的合同条件、规范、图纸、计算书、环境影响以及费用的详细情况。招标人可以接受经评审有利的替代方案。
3.3.4 投标人必须确保投标文件及密封包装准确无误,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将不会给予投标
人主动改正的机会,以免产生对其他投标人的歧视性做法。
3.4 延期
3.4.1 如果招标过程出现监督机构、招标管理机构要求暂停、重新评标等意外情形,招标投标各
项期限相应延长。
12
3.4.2 假如在截标当日的早上8时至截标时间,本地气象台的暴雨或台风警告仍然生效,截标时间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相同截标时间。如遇这种情况,投标人应提前与招标人和代理
机构联系确认截标时间。
3.4.3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把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充内容考虑进去,招
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 3.4.4 某几个投标人因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如期提交投标文件,影响到提交投标文件的人数少于
三人,招标人可以决定展延截止日期。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标日期和截止时间的决定由招
标人代表作出。
3.5 投标时间和地点
3.5.1 投标截止时间自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售出第一份招标文件之日起计20天,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为2008年 月 日:
(a) 设计投标不少于30天。 (b) 勘察投标不少于20天。
(c) 设计咨询投标不少于20天。
(d) 施工图审查投标不少于20天。
3.5.2 具体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最新通知为准。 3.5.3 投标截止时间为截标当日中午11时,,逾期概不受理。投标人一般应当提前2小时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指定的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3.5.4 投标人应从网上将投标文件中的计算机文件投递到勘察设计远程招标投标服务系统,并自行检验其传送的计算机文件是否正确。
3.5.5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应自行离开投标地点,不得逗留及影响他人递交投标文件。
3.6 投标文件编号
3.6.1 投标文件(设计方案、电子文件、展示板)接收时不得启封,送达评标地点后,由监督人
员,或者管理人员,或者交易服务机构见证人启封并编号,参与开标、评标的其他人员应当回避。评标结果揭晓前,负责编号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编号的情况。
3.6.2 如果实行网上投标,投标文件由远程招标投标服务系统随机编号。
3.6.3 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展示图纸、模型、计算机文件的编号应当一致。
3.6 投标保证
3.6.1 投标人不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评标结果揭晓后,中标候选人所得投标补偿转作保证金,
确定中标人后立即返还,其中中标人的保证金待签订合同后立即返还。如果重新招标,保证金立即返还。
3.6.2 投标有效期90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
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保证金将被没收。
3.6.3 招标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人可以拒绝投标,招标人对退出
的投标人不作任何经济补偿。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在延长期内本招标文件的规
定仍然适用。
13
第四章 评标
4.1 废标
4.1.1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 投标人与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b)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c) 逾期提交投标文件。
4.1.2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废标:
(a) 《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b) 《投标书》包含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偏差,并且投标人拒绝书面撤回偏差。 4.1.3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废标: (a) 未按要求密封;
(b)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内标注名称、印章、商标等记认符号,使人辨认出投标人或其专业技术
人员的身份; (c) 有互相雷同的现象和串通投标的嫌疑; (d) 有明显抄袭行为;
(e) 侵犯他人著作权和特许权;
(f) 参加过其他竞赛,或在其他竞赛中获奖的作品。 4.1.4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串通投标:
(a) 递交投标文件前,投标人私下向招标人或其雇员出示或告知投标文件内容; (b) 评标表决结束前,投标人私下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出示或告知投标文件内容; (c) 评标结果揭晓前,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4.1.5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a) 投标人少于三人,或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人; (b) 所有投标被否决,或者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三人;
(c) 经项目审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裁定招标投标结果无效;
(d)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4.1.6 废标的决定由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作出,其他投标人无权干涉。
4.1.7 投标文件如果隐瞒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事实,一切法律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4.2 评标委员会
4.2.1 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和业主代表组成,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
一般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
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经审批部门核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4.2.2 评标委员会随机产生一名负责人,主持评审工作,在每一轮投票中,负责人与其他成员有同等表决权。
4.2.3 评标委员会成员至少应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标、范围、性质、主要技术要求和标准、商务
条款、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2.4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