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不满八年(招标人代表除外);
(b) 不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招标人代表除外); (c) 不熟悉评审本项目所必须的专业知识(招标人代表除外); (d) 评标前浏览过本项目的某个投标文件; (e)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
(f) 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4.2.5 如果评标专家到达评标地点后发现不符合本项目评标资格,可获得招标人支付半天酬金,外地评标专家另可获得招标人支付往返交通费用。
4.2.6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4.2.7 评标委员会开展工作期间发生的费用和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承担,若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
另有协议,按协议执行。
4.2.8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和评标结果在评标结束后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4.3 评标原则
4.3.1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有权对评审原则进一步细化,
但不得更改评审原则的主要内容。
4.3.2 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主要对投标方案的经济性、独创性、优越性、功能和造型、运行和维护费用、对环境的影响等进行比选、评价和裁定,确定方案的优劣。
4.3.3 开标、评标过程发现的问题和产生的纠纷,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裁决。裁决前,评标委员会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规定,并征询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交易服务机构、招标管理机构、监督机构等各方代表的意见。除非符合废标条件,否则投标文件存在的其他缺陷和失误,由评标委员会在评估时综合考虑,不作废标处理。
4.3.4 评标讨论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对投标文件发表专业、客观、公正的意见,意见不
一致的应作进一步核实和讨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任何一个投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讨论或现场讲解时提出,表决结果公布后才提出的质疑,不可作为改变表决结果的依据。
4.3.5 如果少数投标人超越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模型、演示动画、特殊规格展示图纸或发生其他
特殊情况,评标委员会可以对超越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不进行评审,只评审该投标文件符合要求的内容。 4.3.6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因有效
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如果所有投标被否
决而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从业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4.4 评标办法
4.4.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不透露投标人身份的前提下将投标文件交给评标委员会,不需要投标人派代表介绍投标方案。
4.4.2 如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交易服务机构评标,将按以下步骤进行: (a) 业主代表独立评审。 (b) 专家独立评审。
(c) 如果有废标提议,则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表决,决定是否废标。 (d) 本项目不需要对排序前3名的投标人进行第二阶段评审。
(e)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表决,以差额选举逐轮淘汰的记名投票方式选出投标方案的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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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前将揭晓评标结果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所有投标人,并邀请投标人出席。首先宣布是否进行第二阶段评审,然后开启投标保密信封,公开展示所有投标文
件及其评审名次,当众开启投标保密信封,揭晓投标人身份,并根据请求告知已投标但未出席会议的投标人。
(g) 如果进行第二阶段评审,排序前3名的投标人讲解投标方案、解答疑问、介绍业绩、信誉
和人员的能力,评标委员会成员再次共同表决,以差额选举逐轮淘汰的记名投票方式选出
投标方案的最终排序。
(h) 评标委员会编写、签署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方案(中标候选人)并
标明排列顺序,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i)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即告解散,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
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4.4.3 如果使用勘察设计远程招标投标服务系统进行评标,将按以下步骤进行: (a) 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登陆远程招标投标服务系统,下载投标文件。
(b) 如果有废标提议,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远程招标投标服务系统表决,决定是否废标。 (c) 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远程招标投标服务系统编写评语。 (d) 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远程招标投标服务系统,以差额选举逐轮淘汰的记名投票方式选出投
标方案的排序。
(e) 评标委员会成员各自打印并签署评标确认函,传真到交易服务机构。 (f) 投标人通过勘察设计远程评标服务系统查阅评标结果。
4.5 评标报酬
4.5.1 在交易服务机构评标,招标人按每日不少于人民币500元向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支付评审酬金,负责人另加20%。外地评审专家的往返交通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4.5.2 使用勘察设计远程评标服务系统进行评标,招标人按每个投标方案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向
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支付评审酬金,负责人另加20%。如果投标方案少于5个,则按不少
于人民币500元向每个评标委员会成员支付评审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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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定标
5.1 确定中标人
5.1.1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
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依法重新招标。 5.1.2 招标人选择下列方法确定中标方案:
评标委员会推荐前3名依次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至第三中标候选人,并依法确定第一中标候
选人为正式中标人,并编制评标报告。
5.2 中标资格复核
5.2.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依次核对中标候选人的资质证书原件,如果实质上不符合资格,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5.2.2 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的设计企业中标应当提供以下能满足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的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均要求有企业所在国官方文字与中文译本两种文本。包括: (a) 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 (b) 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和企业保险证明;
(c) 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工程设计业绩证明; (d) 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核发的设计许可证明;
(e) 国际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认证证书;
(f) 参与项目设计的全部技术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最高学历证明和执业注册证明; (g) 与中方设计企业合作设计的意向书; (h) 其他有关材料。
5.3 中标通知
5.3.1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前,与中标人落实以下事项:
(a) 审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执照、资质证书、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证书; (b) 协商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各专业设计人员的配备和保障设计工作的措施; (c) 协商分包的事项;
(d) 协商专项工程设计的事项; (e) 协商招标文件未明确的事项。
5.3.2 如果投标人不具备承接任务所需要的全部专业技能和资质,可以通过中标后分包的方式来
获得全部专业技能和资质。中标人可以将部分工程设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
位,但分包单位必须经招标人认可。
5.3.3 如果中标候选人的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有权作出修正,招标人的修正备忘录在得到中标候选人的同意后向其颁发中标通知书。 5.3.4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交易服务机构公示中标结果,经核实中标人
的备案证明原件后,确认中标通知书,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5.3.5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招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5.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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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 不中标的投标文件可于投标有效期满起计3个月后销毁,中标的投标文件必须在履行合同
后保留最少3年。
5.4.2 凡是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投标人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投标人的名义投标承揽业务
的,均属违法行为,招标人对这些单位或个人的损失概不负责,对这些单位或个人的投诉概不受理。
5.4.3 本次招标由交易服务机构对各投标人提交的成果和评标过程、评标结果予以见证,若有纠
纷,将按现行法律、法规通过友好协商或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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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授予合同
6.1 授予合同
6.1.1 招标人一般将合同授予中标人,合同必须在投标有效期或投标人接受的延长期内授出。 6.1.2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有碍合同生效或履行的行动。 6.1.3 联合体中标的,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
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招标人认
为必要时,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为实施合同共同和分别承担责任。
6.1.4 中标人必须签署并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合同条件,如中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条件(报价、工
期、估算工程造价)比其他投标异常低,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对遵守参加投标的各项条件
和履行合同的能力作出保证。
6.1.5 招标人提供证据证明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该中标无效,招标人可以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a) 不能兑现投标承诺;
(b) 误解招标文件内容,并且拒绝修正; (c)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d) 在招标、投标、评标、定标以及授予合同过程中,对招标人、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评
标委员会成员、交易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利诱、欺诈或者施加影响;
(e) 擅自将任务转包其他单位;
(f) 中标人实质上不符合投标资格;
(g)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招标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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