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知识产权
7.1 公开展示
7.1.1 所有投标方案和评审结果在监督部门、招标管理机构或交易服务机构指定媒体或刊物上免
费公开展示。
7.1.2 按招标文件规定获得补偿的投标文件,评标后不予退回。
7.1.3 招标人有权在评标结束后公开展示获得补偿费用的所有投标方案成果,并通过传播媒介、
杂志、书刊或其它形式介绍、展示及评价该方案成果,所有展示、推介、广告均不再向投
标人支付费用。
7.2 知识产权转移
7.2.1 授予合同并支付定金后,中标方案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和使用权归招标人所有(署名
权除外)。 7.2.2 如果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作为本项目实施方案,招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提交方案的投标人付给使用费后,该方案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和使用权归招标人所有(署
名权除外),招标人、中标人可以在本工程使用该方案。
7.3 其他
7.3.1 除特殊情况外,招标人有权在工程建设中根据需要对选定的实施方案进行任意的调整和修改。招标人有权在实施方案中参考使用获得补偿费用的所有投标方案成果的部分内容,被
使用部分的方案使用费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7.3.2 投标人保证投标文件及资料均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若投标人
使用了他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涉及的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7.3.3 中标人未经招标人许可,不得将中标方案成果用于其他任何项目的投标和设计,不得擅自
在国内外刊物、学术或技术交流会上发表该方案成果。 7.3.4 招标人有权无须事先征求中标人的同意而披露关于中标人的名称、地址、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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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合同通用条件
8.1 定义
8.1.1 合同包括专用条件和通用条件。
8.1.2 合同是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本合同条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投标文件(包括建议书和资料表),以及在合同协议书中列出的其他进一步的文件(如果有)。
8.1.3 发包人要求是指合同中列明工程的目的、范围、设计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以及对此类文
件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8.2 通信交流
8.2.1 无论在任何场合给予或颁发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请求时,这些通信信息都应
采用书面形式,并交付、传送或传输到合同中注明的收件人地址;如果收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信信息应按新址发送。
8.2.2 批准、证明、同意、确定不得无故被扣押或拖延。
8.2.3 承包人负责保存和照管每份承包人文件,直到被发包人接收为止。
8.3 法律和语言
8.3.1 合同受发包人所在国家和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管辖。
8.3.2 争端裁决委员会由三位成员组成,其中承发包双方各一人,双方认可人士一人。 8.3.3 当合同任何部分的文本使用一种以上语言编写,以中文为准。 8.3.4 通信交流应使用约定的语言,如未约定,应使用中文。
8.4 文件优先次序
8.4.1 合同协议书; 8.4.2 中标通知书;
8.4.3 投标书和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 8.4.4 招标文件; 8.4.5 招标人要求; 8.4.6 投标文件。
8.5 权益转让
8.5.1 承包人不得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出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权益,承包人须视履行合同为本
身的责任。 8.5.2 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以将合同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除
采购和施工分包外,分包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值的30%。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
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不论其权利义务、分工如何约定,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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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合同价格和付款
8.6.1 发包人支付的费用已包括承包人履行合同所需的所有支出,承包人收款同时开具发票,税
金由承包人自理。
8.6.2 各种审查费用和税金分别由相应的征收对象承担。
8.6.3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评标委员会、政府审查机构的评审意见修改工作成果,不另行收费。 8.6.4 承包人提交服务成果文件前实施新规范造成修改或返工,不另行收费;提交服务成果文件后实施新规范必须修改的,发包人应支付相应的补偿。 8.6.5 承包人的服务成果文件经发包人确认后,因发包人的修改而使承包人已经提供的服务作废
或者需要重新修改的,发包人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费用计算办法另行支付补偿费用。
8.6.6 除非承包人与发包人均同意,否则有关修改不能将合同所定价格增加或减少超逾百分之二
十,或将合同所定期限延长或缩短多于6个月。
8.6.7 凡承包人根据合同欠发包人或须付予发包人的款项,发包人可以从有关合同或其他发包人
合同已经到期或将会到期须支付予承包人的款项中,悉数将有关款额扣除。 8.6.8 发包人付给承包人的款项应为承包人与本项目有关的唯一报酬,承包人在与本项目有关的
活动中,或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应为私利而接受佣金、回扣或类似费用,一经发现该部分款项从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中扣减。
8.6.9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合同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7 日期和期限
8.7.1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进度计划。当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度不符时,
承包人还应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每份进度计划应包括:
8.7.1.1工作顺序和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安排; 8.7.1.2需要发包人进行审核、批准的期限;
8.7.1.3合同和技术规范中规定的各项检验和试验的顺序和时间安排。
8.7.2 除非发包人收到进度计划后指出其中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部分,否则承包人应按照进度计划,并遵守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进行工作。承包人开工后应以正当的速度,不拖延地进行工作。
8.7.3 承包人应及时将未来可能对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增加合同价格、延误工期的事件或情况,
通知发包人。承包人在其他项目承包过程中需要办理的任何手续,应将这些手续告知发包人,以免发包人延误或遗漏有关手续而影响工程建设。
8.7.4 如果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竣工日期受到延误,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延长竣工时间: 8.7.4.1变更;
8.7.4.2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8.7.4.3由于流行病造成可用资源的短缺; 8.7.4.4由于政府行为造成不可预见的情况;
8.7.4.5由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承包商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 8.7.5 如果实际进度过于缓慢,不能在发包人批准的竣工时间内完工,或者实际进度已落后于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增加资源(工时、人员、货物、设备等),并自担风险和费用。
8.7.6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发包人批准的竣工时间内完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这些误期损害赔偿费不应解除承包人完成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义务和职责。
8.7.7 发包人可以随时指示承包人暂停合同项目的全部或某一部分,在暂停期间,承包人应保护、
保管并保证该项目不致产生任何损失和损害。如果承包人因暂停和复工而遭受延误和招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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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费用,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通知。如果暂停是为弥补承包人的缺陷,则承包人无权
得到延长期或费用。
8.7.8 如果暂停持续90天以上,承包人可要求复工。如果提出复工要求后30天内,发包人没有
给予许可,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项目受暂停影响的部分视为删减项目。如果暂停影响到整个项目,承包人可以发出终止的通知。 8.7.9 缺陷通知期限自工程竣工起计365天。
8.8 关键人员
8.8.1 承包人承诺履行合同时不雇佣非法劳工或雇员,并保障其雇员的合法权益。如承包人违反
承诺,发包人会以书面形式终止合同,承包人无权索偿,并承担发包人因终止合同而带来的所有开支。
8.8.2 承包人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按发包人认可的进度计划组织实施承包项目,每周定期
向发包人报告工作进展的真实情况。项目负责人自合同生效起履行职责,至项目竣工验收为止。
8.8.3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认为承包方不称职的人员,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的书面通知14天内更换。
8.8.4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或关键人员,发包人可以按每人次向承包人索赔合同价的0.5%。
8.8.5 承包人提交给发包人的服务成果文件,必须经过有注册资格人员的验证和签名,加盖承包人出图专用章和注册章,必要时须在成果文件上标注专业负责人的身份号码。
8.8.6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或发包人的要求,派出各专业人员解决工程中涉及到的问题。
承包人提供的现场服务,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
8.9 风险与保险
8.9.1 由于承包人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
失部分的费用。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承包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实际损失的100%,但不超过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费用的2倍。 8.9.2 发包人借给承包人的物品,若这些物品在承包人、其雇员、工人或代理人保管或使用期间,
无论任何原因遗失或损坏,承包人须赔偿遗失或损坏物品的价钱,另加原价20%。 8.9.3 承包人所用工具、设备及车辆的安全问题,以及这些运输工具停泊在发包人处所或沿着这
些地方行驶时的安全事宜,概由承包人负责。其间若对上述发包人处所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坏,承包人须向发包人作出赔偿。
8.9.4 发包人及其雇员或代理人对承包人或其雇员的受伤或死亡,以及任何财物蒙受损失或损坏
无须负上任何法律责任,除非该伤亡事件是由发包人疏忽所致。
8.9.5 由于承包人或其任何雇员疏忽,以致第三者蒙受损失、受伤及死亡,概由承包人负赔偿责
任(因发包人或其任何雇员疏忽而引致的受伤或死亡除外)。 8.9.6 若因承包人或其任何雇员的疏忽,以致发包人或发包人的任何雇员受伤及死亡,以及财物蒙受损失或损坏,承包人必须对发包人作出赔偿。 8.9.7 若发包人提出要求,承包人必须针对本合同规定索偿、索求及责任,向一家发包人认可(即
发包人不会无理拒绝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在合同期内,必须保持保单有效。承包人必须将保单连同已付保金的收据,在合同期内交由发包人代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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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 若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条款规定投保或购买其他的保险,并保持保单有效,发包人可以自行投保,保持保单有效和缴付所需保金,以符合有关条款的规定,并不时将上述发包人支
出款额,从任何已经到期或将会到期须付予承包人的款项中悉数扣除,或将这些款项列为欠款,向承包人追讨。
8.9.9 当承包人被判破产,发包人可以随时循简易程序,书面通知承包人终止合同,承包人无权获得任何补偿。
8.9.10 假如承包人或其任何雇员于履行合同时,被发现触犯任何防止贿赂的法规,发包人可以循
简易程序终止有关合同,而承包人无权获得任何补偿。发包人因上述情况终止合同而需承
担的所有费用,概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8.10 服务规范
8.10.1 发包人委派的检查人员提出要求时,承包人须依照其指示履行合约,达到令检查人员满意
的程度。合同和指示应以书面形式发出,承包人根据口头指示提供的服务,发包人概不负责。
8.10.2 接获发包人的投诉时,承包人的最高管理者和顶级专业人员应当亲自过问并监督解决。 8.10.3 除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可以在合同期内,以书面形式指示承包人就合同所述的服务或合同
期限作出更改、修订、省略、增添或其他修改,承包人必须依照指示作出修改。
8.10.4 发包人可以拒绝接受任何没有遵守本合同规定而提供的服务(或其中任何部分),拒绝接纳服务不损及发包人的任何法定权利。 8.10.5 在合理范围内,承包人可获免费提供所需的图纸及资料,作为履行合同的指引。承包人于合同完成后须将图纸及资料交还。承包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
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8.10.6 承包人根据合同获发包人发给的物品,承包人须负责妥善归还。承包人保管发包人的物品
期间,发包人代表有权随时点算这些物品或物料,承包人须协助完成点算工作。 8.10.7 发包人要求保密的资料,承包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8.10.8 若有关服务是在承包人的处所提供,承包人必须让发包人代表或检查人员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有关处所检查。 8.10.9 承包人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伤亡事件,无论有关人士有否提出索偿,承包人均须于事发后
7个工作天内,以书面将有关伤亡事件通知发包人代表。 8.10.10承包人对服务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8.10.11承包人应当对项目跟踪负责,与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必要的沟通,从履约开始直至项目建
成,始终坚持高质量。若承包人未能于合同期内,或根据发包人同意延长的时间内,提供合同所载的全部服务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服务,发包人有绝对酌情权,以书面通知承包人,终止整份或部分合同。
8.11 成果质量要求及标准
8.11.1 承包人交付的成果必须符合本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颁发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规程、标准、规划和要求,并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8.11.2 承包人交付的成果必须签署齐全,图文清楚,图面清晰,完整齐全。
8.12 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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