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释(2)

2019-03-27 18:17

混淆,则会引起防火安全设计上的隐患。(附图十三)

2,.0.17 商业服务网点

·有别于商住楼中的商业营业空间,主要是指为居住小区或社区服务的,满足城市规划及社区服务要求的小型商业用房。

·要点是:不超过两层,且该空间采用耐火极限大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大于2.0h同时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该空间与住宅分别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两层面积合计不大于300m2。(附图十四)

·出现的问题:

一、按现规范条文,如住宅的首、二层均为满足规范要求的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组成,是可行的,规范条文中并无限制这样的设计布置;

二、商业服务用房的每个分隔单元如为两层高,需要布置的楼梯是否不应少于两部。商业服务用房首、二层合计的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面积较小,且与其余房间采用了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2.0h的隔墙分隔,自身形成了一个防火分隔单元,可有效阻隔火灾蔓延。同时,商业营业厅的最远疏散距离规范的要求是30m,而商业服务网点的人流数量应少于商业营业厅。因此,在商业服务用房内最远一点到达首层安全出口的距离(包括通过楼梯梯段的距离)不超过30m的情况下,两层的商业服务用房可设一部敞开楼梯。否则,应设两部敞开楼梯。《建规》中的相类似条文是第5.3.1条第二点表5.3.1,耐火等级为二、二级的二、三层民用建筑,当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500m2且第二和第三层人数之口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1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即将颁布的修订版《建规》此内容基本一致)。

三、商业服务用房首层应设几个出口。应按《高规》第6.1.8条,商业服务用房总建筑面积首、二层合计不超过60m2时,首层可设一个安全出口;超过60m2,首层应设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以上安全出口的门净宽应不小于1.0m。

四、现住宅设计中在底层经常布置了用户的公共休闲功能用房,如健身室、棋牌室、文娱室等,应如何确定其建筑类别,是否应算作商住楼或者综合楼。这种设计布置方式在居住小区中是常见的;是提高居住生活服务质量的措施之一。此类功能用房主要看其是否属于经营赢利性质的。如非经营赢利性质,属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则不应将建筑性质确定为商住楼或综合楼。且此类用房往往面积不大,同时是结合底层架空层来处理的实例较多,因此结合相应的防火规范条文处理就基本满足使用

安全要求。如此类用房面积较大,且属于商业经营性质的,则不属于商业营业网点,也不能算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而应该将建筑物定性为商住楼或综合楼。

五、从本条文的定义看,05版《高规》的总则第1.0.3.1条表述不正确,其括号内文字应参考将颁布的修订版《建规》,去掉“首层”两字。

3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及表3.0.1

·关于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综合楼:

部分建筑的功能布置十分复杂,如一些开发商出于经济目的,在建筑中设置了各类商业、娱乐、旅业、办公、居住等功能,造成建筑在防火设计上处理复杂且功能不合理的设计布置,这样的建筑使用上也极为不便,因此应严格控制(图十五) 图示是某建筑的示意图。按其使用功能应可确定建筑分类应为一类综合楼,防火设防应以一类高层建筑进行设计。此种类型的建筑火灾危险性高,使用不合理,城市规划也不合理,且存在一定的社会管理及安全管理的不便。如确实按这样的布置设计建设,建设投资者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的。

·高层医院,不论其内部是否布置病房,也不论其功能类别的多寡,均应属于一类高层建筑。

·高层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建筑总高度在50m以下,在24m以上时,存在着面积超过1000m2的楼层,或商住楼建筑总高度在50m以下,在24m高度以上存在着面积超过1500 m2的楼层,因为使用上的需要,此楼层用防火墙分隔成两部分,防火墙中间不开设任何门窗洞口,同时两部分各自的面积均不超过1000m2或1500 m2。这种情况下,虽然建筑平面因功能需要用防火墙完全分隔,但建筑作为一个整体结构是密不可分的,其设备管道、管线都互相连通,因此这样的建筑不能按两幢紧贴邻的二类建筑处理,仍应按规范所要求的一类建筑进行消防设计。(规范组解释)。另外,一类、二类建筑的消防设防是不一样的,这样的建筑如按二类设防,建筑的防火安全设计措施及自救能力均较弱,造成消防扑救的难度增大(实际上扑救时需同时兼顾整幢大楼的消防扑救及组织,人员疏散),因此,应按一类建筑进行防火设防。

当裙房上塔楼分隔布置,其间距大于13米,每幢塔楼的任一层最大面积不超1000 m2(综合楼)或1500 m2 (商住楼),但各幢塔楼24m高度以上任一层面积相

加超过1000 m2(综合楼)或1500 m2(商住楼)时,在建筑总高度不超过50的情况下,塔楼之间火灾曼延影响的危险性较低,消防扑救及安全疏散组织的难度均低于塔楼连体的建筑,因此可按二类高层建筑设计。这样的实例在商住楼中较常见。(附图十六)。

——对商住楼:规范编制组宣贯时强调:“商住楼商业部分防火措施应适当加强,住宅部分适当放宽。”

·设计中常出现以下的情况:因建设用地的限制,建筑物两侧分别处于不同标高的室外地面上(附图十七)

如图示的办公建筑,原则上应按处于低处的室外地坪面到建筑屋面面层来计算建筑高度确定建筑分类。

但有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建筑两侧的台地高差小于24m时,同时较高台地侧的建筑高层落地面边长满足《高规》的要求,且本落地范围内疏散楼梯能直通室外,较高台地以上的建筑使用人员不用通过较低台地可直接在较高台地满足规范要求疏散到室外地面,而下部建筑使用人员亦可按规范的要求直接疏散到较低侧的室外地坪上,疏散楼梯在上部平台平面处按《高规》第6.2.8条作出分隔处理,则建筑可按二类建筑进行防火设防,高侧平台以下的建筑按裙房处理。

此问题可以派生出较多的建筑设计形式,而且在目前也逐渐常见。如坡地的高层建筑,临海岸或河岸的高层建筑,防火类别及设防处理上要具体分析。建筑大部分需用防火论证或防火专项审查的形式确定其防火分类及防火处理措施。(附图十八)

表3.0.2

·吊顶除判断其耐火等级是否符合本表的要求外,还需要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

防火规范》GB50222-95(1999年局部修订)的相关条文确定其燃烧性能等级(A级:不燃性;B1级:难燃性;B2级:可燃性;B3级:易燃性)。设计上所采用的吊顶构造及其饰面材料必须同时符合耐火等级以及燃烧性能等级的要求。

·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同楼板。因规范未明确,因此易引起理解上及耐火等级确定上

的差异。在设计行业内,未另加表述时,屋面板是等同于楼板的。

金属承重构件主要是指破坏后会引起结构主体及部分结构构件如楼(屋)面、梁、柱等

损坏坍蹋造成人员伤亡的构件。建筑设计及室内设计上因设计造型需要而设计的装饰金属构

件,以及用于固定吊顶,墙身的室内装饰材料的金属构件不属于金属承重构件。

·幕墙本身的结构体系是金属结构,如死板地按规范的要求,其承重构件也需要符合表3.0.2的要求。但是在幕墙构件上做到设置防火保护层是有较大难度的。幕墙是附着于主体结构体系中的,等于建筑的外皮,且其破坏并不会造成对主体建筑结构的破坏,同时幕墙绝大部分处于建筑的室外,火灾引起整体幕墙损坏的机会较少,因此目前对幕墙的金属结构体系没有提出防火保护及耐火极限的要求。

3.0.7

建筑物因使用功能的需要,会布置一些库房、储物间等,同时建筑设计人员也经常将因平面设计时未能使上的或不满足正常使用功能的房间注上库房、储物间等。这类房间应在设计文件中说明存储物品的名称,火灾危险性分类如为可燃物时,存放物品的荷载限制等要求。(相关的本规范条文还有5.2.8条)

3.0.8.2 此条文的理解及具体构造经常引起争论。从条文的文字描述以及条文解释中关于防

止火灾在垂直方向上迅速蔓延的目的,以下几种做法在设计中均是可行的。(图十九~二十四)

3.0.8.3 条文中对封堵材料的耐火极限没有要求,一般来说其厚度与墙体或楼板相等时(目

前大多幕墙工程的做法),其耐火极限应达1.00h以上。关键的构造处理在于封堵材料的承托节点构造上。封堵材料的节点承托构造应能保证封堵材料火灾情况下达到耐火极限前不会先行破坏。幕墙承建商应提供必要的检测资料,以保证其节点满足以上要求。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应针对以下内容提供消防设计

一、周边城市道路情况,建设基地及建筑物场地内消防车道布置设计,以及消防车的

基地主要出入口。

二、拟建建筑物周边及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名称、层数等。

三、拟建建筑物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城市设施的间距。

四、拟建建筑物的消防登高场地范围及登高用地的大小,转弯半径,建筑室外配套设施等,并应说明此场地内有无影响登高扑救操作的障碍物。

4.1.2

目前规范条文所列出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常常因用地的限制而多数设在高层建筑内部,这种情况下,

此类设备用房应严格按本条文执行防火设防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宜选用危险性较低的如电气锅炉等设备。

4.1.3.3 本条文在设计中有人经常将其与4.1.2.4条混淆。4.1.2.4条是指设在高层建筑内部的

燃油锅炉房内的储油间,其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而本条文是指柴油发电机所用的发电柴油,根据建筑规范及使用特点,其8.00h的用量有时会超过1.000m3.

4.1.4 本条文未对消防控制室与建筑内其它部位相连通的门提出要求。因最早期的高层建筑

消防规范条文中曾参考《建规》对消防控制室的隔墙提出过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要求,因此,大部分设计单位到目前为目,均将消防控制室与建筑其他部位相连通的门设计为甲级防火门。《建筑》01年版第10.3.3条有如下文字:(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但此条文与第7.2.11条有矛盾,7.2.11条墙为5.2.5h,楼为1.5h),且7.2.11 明确了隔墙上的门为乙级防火门。06年《建规》修订版第7.2.5条已将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作了内容与《高规》相同的修改,并确定了隔墙上与其他部位相通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因此,现在看来,高层建筑内消防控制室隔墙上与其它部位相连通的门可采用乙级防火门。

——相关的其他规范条文: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8.3.4.2.2)条: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

宜 设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或2h的楼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05版《高规》并未对配变电用房的房间门提出防火要求,但在《民用建筑设计

通则》GB50352-2005中,在第8.3.2条提出了如下设计布置要求:

8.3.2 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

于1.5h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2、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防火门; 4、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关于柴油发电机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别有如下要求:(第8.3.3条): 4、发电机出入口的门应向外开启;发电机间控制室或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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