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释(3)

2019-03-27 18:17

取防火措施,门开向发电机间;

此条文中所谓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一句,结合《高规》的相关条文

及《通则》中上下文的意思,可能理解成应布置甲级防火门及甲级防火窗。观察窗亦可用防火卷帘作分隔。

——上述电气用房在设计及建设中常常遇到以下问题:在国内的很多地方,配、变

电用房的施工,使用管理及审批权限往往由供电管理部门负责,而供电管理部门经常指定使用带通风口的电气用房间门作为配、变电用房的门,设计方、施工方以及业主对这种行政垄断式的手法是无能为力的。这样给建筑的防火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因此在消防监督上应对此加强审查和管理。

4.1.5.2 条文中的“安全出口”:应为“疏散出口”

4.1.5A 条文中“放映厅”与4.1.5条中的“观众厅”在概念及判断中如何理解。按《高规》

规范组的解释,“观众厅”是指空间较大,有固定座位的,且使用上可同时兼顾如电影、会议、小型演出的多功能厅有要求的。而“放映厅”是指纯娱乐性的,并一般与其它娱乐场所布置在一起的厅室。目前设在高层建筑中的电影放映厅较常见,因商业经营的需要,多布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经常引起其属性难以确定的问题。遇到此类情况,可召开专项的消防审查会议或论证会议决定。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每个厅、室之间的隔墙及楼板同样不应低于2.00h和

1.00h,房间门为乙级防火门,不论其门的装饰式样如何,其防火级别不能低于乙级。

4.1.5B.2 地下商业营业厅的库房所贮存的物品应在图纸上注明,并需确定其符合本条文的要

求。

4.1.6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在高层建筑的首层安全出口,应设置防火

挑檐。

4.1.7 此条文的执行在设计及建设上常遇到以下问题:

一、高层建筑物“落地”消防扑救面是否一定要连续,如何不连续分段对计算时,

每段边长应大于多少才符合要求。从高层建筑扑救的要求来看,高层建筑周边也连续落地有利于消防车的登高扑救,从规范条文及条文解释来看,亦表达出同样的意思。但条文及其解释并未明确强调高层建筑的“落地”周长必须是连续的,在设计实践及建筑实例分析中,高层“落地”面不连续的情况并非不能满足消防扑救的要求,有时也存在着更为有利的情况。(附图二十五)。

高层建筑“落地”面不连续时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落地”总长度应超过高层建筑总周长的1/4且不得少于一个长边的长度; (二)高层建筑塔楼及裙房周边应布置环形消防车道;

(三)用于消防车登高扑救的高层建筑每段“落地”长度应大于15m。(主要是消

防车的最小转弯半径为15m),且供消防车登高扑救及回转的位置不应布置影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四)用作消防登高面的高层建筑“落地”面与邻近建筑及障碍物的距离不应小于

《高规》第4.2.1条关于间距的要求(另详下述)

二、高度建筑的登高扑救面场地要求在规范上设有详述,应该如何判定。消防车属

于大型车,有关停车用地的坡度相关规范条文如下: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4.2.9条:斜楼板式汽车库其楼板坡度不

应大于5%。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第7.0.4条:广场竖向规划除满足自身功能

要求外,尚应与相邻道路和建筑物相衔接。广场的最小坡度应为0.3%; 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和山区应为3%。

上述《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所列的斜楼板停车最大坡度适用于普通车,作为

大型车,且能够在消防扑救时能停放安稳并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其停车场地坡度应小于普通停车场(库)的要求。参考《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的上述条文,并总结设计实际工程的经验,可确定高度建筑登高扑救面的场地坡度应小于3%是合理的。同时,据广州市消防局提供的数据,消防车登高扑救时,前后轮的高差不应大于0.15m,登高停车操作场的坡度为3%时,消防车的前后轮距最大为5m,其本符合国内常用的消防车的要求。(但大型消防车有一定的问题。一般的这类规定只能限制其最低要求。特殊情况应在设计及审查时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要求)

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大小在规范中也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而且消防登高操作场

地的大小同样是制约消防车登高扑救是否顺利的重要因素。

4.2.1条的条文解释第一点可知,防火间距的规定,其中的一个目的是为了满足

消防扑救的需要,因此,消防扑救登高场地的宽度应当是:

(一)当消防登高扑救场地处于消防环道时,距高层建筑外墙9m的距离内不

得布置高度超过24m的障碍物,且此范围的扑救场内应能承受消防车的荷载,从高

层建筑主体“落地”面的室外地坪标高计起24m高度以上,距离高层建筑“落地”面外墙13m以内不应布置障碍物。

(二)当消防扑救场地为尽端式布置时,其消防扑场地宽度应从高层建筑落地面

外墙起计不小于15m。(图二十六)

——各地可根据当地消防设施的情况,对高层登高扑救做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

要求,如深圳消防部门的规定是:建筑高度在45米以上时,消防登高扑救面的宽度不少于16m(车道距建筑外墙不少于5m,大型消防车的操作面宽11m,两者相加)。消防登高场地的坡度不大于2%,这是深圳市根据其拥有的大型消防车辆体制改革需要的操作条件做出的规定。广州市是根据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分别对各项工程单独做出针对性规定的。

三、住宅平面尤其是常见的“井字形”平面较为复杂,开口天井的周边长度如何计

算,若只按外边计算周长,则各大的开口天井才计算。

常见的“井”字形住宅开口天井一般开口宽度为2.4~6.0m左右,消防车是无法

开进去进行消防扑救的,这种情况下,有效的登高扑救面应该是建筑外立面中不包括开口天井部分的建筑外周边墙面。当开口天井的宽度大于12m,同时天井大于12m的进深小于8m时,消防车是可以开进去进行扑救的,此时应该将天井内的宽度大于12m,进深少于8m的外墙面周长计算进建筑物总周长中。开口宽度12m,进深8m的确定依据是:(一)消防车扑救时距建筑物外墙距离宜大于5米;(二)消防车道最小宽度为4米;(三)消防车的车身长度一般为8~10m(大型车除外)。(一)、(二)两项数据相加,再加上必要的操作空间,所以将开口宽度确定为12m;(三)的依据主要是消防车伸入天井内进行操作,因此开口天井宽12m外的进深取8m,同时考虑到住宅的使用特点及人数特点,其操作面与公共建筑相距略为简单。因此,开口天井宽度取12m而与上文的13m略有不同。此种情况下,开口天井的地面不应布置影响消防车行驶的建筑构件及设施,建筑上空亦应按规范要求不应布置影响登高扑救的突出物。

——此问题在实际设计中有时情况更为复杂,必要时亦需进行消防会审未确定。 ——用于消防登高扑救的建筑立面上各层必须有可进入建筑内部的门窗洞口。 4.2 4.2.2

防火间距

只有满足本条文的要求,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之间或高层建筑与单、多层建筑之间

才可以贴邻相建。

4.2.3 4.2.4

此条文的防火措施是实施在较低的一座建筑中。

较高的建筑物必需在相邻外墙开设门、窗、洞口时,本条文规定了其中的防火处理措施,以及最小间距。这类建筑物在国内一些中、小城市较常见,而经常忽略规范所要求的防火隔断措施。

4.2.5

城市建设中经常遇到的与本条文有关的问题是市区内建设的加油站。同时执行的相应规范还有《汽车加油站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注意此规范与《高规》的区别,两规范应同时执行。其防火间距如存在冲突,应执行较严格的条文。此问题如处理不好,会有产生法律纠纷的可能。

4.2.6

本条文表述不严密,没有列出高层建筑与甲、乙类(厂)库的间距要求,只在条文说明中提到“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甲、乙类厂房附近”,未有更明确的要求。目前城市开发发展的速度较快,难以保证目前不会碰到相关的问题,此时应及时提出可行性评估报告,并经专项的防火论证会来确定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是否可行。

4.3 消防车道

4.3.1 本条文对原条文作了修订,修订扣的条文包括以下两重意思: 一、高层建筑周围,原则上首先考虑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二、高层建筑周围布置环形消防车道有问题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车道,

在这种情况下,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附图三十)

——当建筑总长度超过220,按规范的要求设置了穿过建筑的车道后,如沿街

建筑部分仍大于150,这种情况不用再设穿超建筑物的车道,因为已形成了半环。(规范组解释)(图三十二)

·本条文中的内院或天井与中庭的区别是中庭有顶的,且其外维护结构往往只有通

风、排烟口或以门窗形式与室外相通。而内院及天井一般是露天的,在其上用顶棚作遮阳或遮雨时,顶棚四周无围蔽,室内外空气可自由流通。(附图三十三)

4.3.3

消防车的竖向设计及转变半径本规范没有作出明确要求。 关于行车坡度相关规范有如下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5.3.1.2条,要求建筑基地机动车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坡长不应大于200m,在个别路段可大于11%,坡长不应大于80m。

因此,基地内的消防车道亦应执行此规定。

消防车属于大型车,根据《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GJ100-98表4.1.9的相关规定,以及《高规》对第4.3.5条的条文解释,可确定消防车行道的最小转弯半径不少于12m(以弯道内侧轮计)

——在设计图纸中,按国家有关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规定,需要绘出并注明上述的车道设计要素。

——此条文主要是指通行消防车的道路,而登高扑救面的要求在4.1.7条已作论述。

4.3.7 5 5.1.1

此条文的要求应有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及建筑首层平面图上反映出来。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关于防火分区的划分,除本条文外,尚应执行相关的单项建筑设计规范。如《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就对阅览室、藏书库单独作出防火分区的划分要求。

·高层建筑的地下车库,应按现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在设计上应单独设立防火分区,不应与地下室内的其余用房混合布置在同一防火分区中。但在实际工程中,经常因为用地及使用功能的原因,需在将地下车库与别的用房各自独立设置防火分区有困难,需合为一防火分区更为经济合理。这种情况下,防火分区的最大面积不应单独按车库的防火规范执行,应采用按比例计算各项能防火分区面积的方法来确定其最大允许防火分区面积。

例如:设备用房面积为S1,在设计布置了自动灭火系统时,规范限定的最大防火分区面积为1000m2,则其与汽车库布置在同一防火分区时,汽车库的面积应为(m2): S2=40000-4000·S1/1000=4000-4S1

(式中4000是指布置了自动灭火系统时,汽车库防火规范所规定的常规地下停车方式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

因此,此时地下车库与其采用房在同一防火分区时的最大允许面积,在布置了自动灭火系统的情况下,应为:S=S1+S2=40000-S3(m2)

其余具有不同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的房间混合布置在同一防火分区时,其最大防火分区允许面积应参照上述的计算方法计算。如目前较多见的首层商场空间与地下商场相连通的设计方法。——单独为车库、商场等大空间服务的小型设备机房如排风、排烟、通风机房、配电房等不用另外分区,可包括在所服务的功能空间的防火分区内并以归入所服务的功能空间所应遵守的防火分分区最大面积计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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