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释(4)

2019-03-27 18:17

——单边外走廊建筑的防火分区分隔(附图三十四)

5.1.3 应以高层建筑主体外围护结构外边线或结构主体外边线与裙房屋面板相交接的投影

线在平面上划分高层建筑与初房的范围。(附图三十五)。

5.1.5 条文的主要对中庭的上下层面积叠加计算后,防火分区面积超过5.1.1条的要求时,

应实施的防火处理加强措施。

——中庭周边回廊或走马廊,亦即围绕中庭均为大空间建筑室内时,5.1.5.1条难以

执行,应执行5.1.4条

——目前中庭越做越大、越高,其室内高度往往甚至达到超过24m以上,这类情况

应进行专项消防论证。

·例:某高层建筑如图三十六,天井有一遮阳光棚,天井四周为室外走廊围线。房

间与室外走廊的隔断采用了防火墙,墙上所开的门口采用了甲级防火门。从这样的布置方式看,走廊因用防火墙及防火门隔开,且为室外走廊,无可燃物,可以作为火灾危险性较低的疏散走廊。但设计人在处理进概念不清,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办法,在室外回廊四周均设计了防火卷帘,不但造成不必要的投资增加,而且也造成了火灾危险发生时,防火卷帘落下后,形成的疏散走道的疏散条件反而差于不设防火卷帘时,也造成了排烟设备的布置不合理。

5.2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2.1 U.L型内转角上设有防火墙的情况外墙居多,此类墙上产生问题的往往是窗,因此

条文只对窗提出了要求。个别情况要设门时,可采用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

5.2.2 条文中“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不通,应为“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窗或能自行

关闭的乙级防火门。

——目前在此两条条文的执行过程中,有很多审查单位或设计人要求疏散楼梯的窗

也执行上述两条文。从条文的文字叙述看,该两条文强调的是防火墙邻近的门窗、洞口,也就是说位于转角处相对的或防火墙水平两侧的分别处于不同防火分区的门、窗、洞口。《高规》表3.0.2已表述了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为3.00h,而楼梯间的隔墙耐火极限是2.00h,未达到防火墙的要求。因此,除非楼梯间的隔墙同时也是分隔防火分区的隔墙,否则疏散楼梯间的窗、洞口与相邻的门、窗、洞口的间距不用执行《高规》5.2.1条和5.2.2条。目前,对楼樟间窗、洞口的间距提出要求的,只有《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4.2条;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

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 5.2.3

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有利火灾危险时的紧急疏散。因此,设计上必须保证防

火墙上开设的甲级防火门在火灾发生时能开启自如,并符合自行关闭的要求。

5.2.6

设计及施工中常见的问题是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常常只砌到天花底,天花内部是整个可通的。

隔墙的定位应在建筑设计图纸中清楚表明,并应在设计说明中及构造表中注明墙材以及厚度。

——隔墙主要是指各使用房间以及走道、楼梯等墙体。房间内部的不到顶轻质隔断

不包括在内。但轻质隔断不能改变房间的空间功能布局,且不应对房间的疏散组织造成障碍。

——现设计中,往往因为使用空间分隔未能确定而对一些平面难以做出房间分隔的

设计,如一些商场、展厅、租售用的办公楼,这些功能空间需要待业主招商后才能确定。设计人在这种情况下应对平面分隔做出示意,并注明防火设计要求,才能满足消防设计的要求。

——隔墙防火构造违规往往出现在二次装修设计上,应加强对二次装修设计的管理

及审查。

——施工出现的类似问题也较多。 5.2.7 5.3 5.3.1

设计中经常出现错、漏的地方。 电梯井和管道井

如普通客梯、电梯不是每层都停靠,则按电梯安全标准的要求,每隔三层左右应在被封堵的电梯门相对应的位置,布置安全应急门。此应急门应为乙级或乙级以上的防火门(附图三十七)

5.4 5.4.2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在设计及建筑使用中,因安全防护和管理的要求,还需要设置平时常闭的防火门。这类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有能自动开启,供人员疏散的功能,同时也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另详6.1.16条)

地下人防工程的密闭门及防护密闭门,其防火性能没问题,但是是用人力难以

启闭的。当设计中出现平时消防疏散口部与战时口部合并使用时,密闭门及防护密闭门平时应常开,在平时疏散口部设置防火门,战时再拆除防火门,关上人防密闭

门。人防密闭门有门槛,设计时应注意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门槛影响平时的消防疏散。

5.4.3 5.4.4

跨越变形缝的防火门易因房屋变形而造成启闭困难。

目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防火卷帘品种极多,但使用时应检验其防火性能及耐火极限是否符合国家要求,并属于防火卷帘中的何种类别。(特级防火卷帘的称谓出现于本条文的条文解释中,现已在很多地方成为专用名词)。

5.4.5

现市场上有带逃生门的防火卷帘,部分人士及生产厂家认为可以用来代替开有甲级防火门的防火墙,以及可用在疏散通道以及如疏散楼梯门及前室中代替防火门。这种产品的可靠性未得到证实,且其构造较为复杂,相关的操作检验及可靠性检测未见有更详细的资料,因此,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标准未明确时,不建议采用带逃生门的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及防火门。

——防火墙是防火分区分隔最有效的分隔构造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均应采用防火墙作为防火分区的分隔墙。

5.5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5.5.1、5.5.2金属承重构件在条文中表示可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规范中未明确设计原

则以及设计方法,用水量计算等。因此,采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为金属屋顶承重构件防火保护措施时,应提交详细可行的设计处理办法,并经专项消防审查或论证,确定是否可行。

——望板:铺设在屋架檀条上,以形成平面方便屋面面层构造铺设的平板层。

6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 一般规定

6.1.1 关于本条文的常见问题: i. 本条文多年来困扰业内人士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界定塔式住宅单元式住宅。

关于塔式住宅以及单元式住宅的相关规范定义: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 第2.0.20条:单元式高层住宅

由多个住宅单元组合而成,每单元均设有楼梯、电梯的高层住宅。

第2.0.21条:塔式高层住宅以共用楼梯、电梯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层住宅。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第2.0.3条:住宅单元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第2.0.4:套由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综合上述规范的有关术语定义,两幢以上的塔式住宅连接在一起组合成一幢整

体住宅建筑时,应属于单元式住宅。(附图三十八)

——按规范组的解释,塔式住宅对水平火灾蔓延危险性不大,同时其楼梯间为防烟楼梯间,人员利于疏散。而单元式住宅则相反。靠在一起的连体建筑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定,设计上有采用增加水平防火隔离墙的处理加法,以按可设一个楼梯间的塔式住宅的防火要求进行设计。但这种做法虽已有先例,仍需经过消防审查或消防论证才能确定其是否可行。(附图三十九)

二、《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有关住宅消防安全疏散的相关条文:

9.5.1 住宅建筑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疏散距离等因素设置

安全出口,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略去第1点)

2、10层及10层以上但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

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4、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5、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安装有门禁系统的住宅,应保证住宅

直通室外的门任何时候能从内部徒手开启。

对于上述《住宅建筑规范》的条文,结合《高规》的本条文,应这样理解:单

元式住宅符合《住建规》9.5.1.2条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时。可按此条文执行,亦即将单元式住宅每单元视作塔式住宅,此条文意思基本与《高规》6.1.1.1条相同,只不过《高规》6.1.1.1条对户数作了规定,而《住建规》无户数的限定。当18层及18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不能满足《住建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但满足《高规》6.1.1.2条的规定时,每个单元也可设一个安全出口。当住宅建筑超过19层时,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2个《住建规》9.5.1.条的规定时,每个住宅单元可每层只设一个安全出口。因为《高规》的此条文首先要求18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不连通),等于18层以上每个单元均有两个疏散方向,同时对单元之间的墙、户门、窗间墙、窗槛墙等作了加强防火措施的要求,而且,19层以上的单元住宅还需按《高规》6.2.3.3条和6.3.1.3条的要求在每个单元布置防烟楼梯间及消防电梯,以加强对使用人员的消防安全保护因此,《高规》的表述并无与《住建规》矛盾之外,只是作了更详细更专业的防火设计要求,并提供了更为细致的消防措施。(附图四十)(注:图中的户门与前室设的短廊主要是遵守《高规》6.1.3条及6.2.5.1条的要求。其实在此平面所示的实例中,因户门已为甲级防火门,直接开向前室是可行的,不会对防火安全产生影响,但因规范条文的要求,因此户门全部直接开向前室的做法需经专项审查)。

6.1.1.3 表6.1.1在实际工程设计中,实用性较差。其实表6.1.1是对防火分区只设一个安全

出口的限制,防火安全要求不宜一个分区只设一个安全出口。

6.1.2 塔式住宅平面一般较为紧凑,因此确有困难时可用剪刀楼梯作疏散楼梯。

6.1.2.3 剪刀楼梯段之间用墙体分隔后形成了空间互不相通的两个楼梯,其前室应分别设置

才能满足两个安全出口的要求。(附图四十二),但现实中大部分都“确有困难”。

——此条文与8.3.4条结合起来有难以理解的地方。8.3.4条:“剪刀楼梯间可合用一

个风道,其风量应按二个楼梯间风量计算,送风口应分别设置。”按规范组的解释,按8.3.4条执行即满足本条文的要求,即风量按两梯间计算,风口分别设置,只用同一风道已视作分别设置加压送风系统。

6.1.3 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数量按规范组的解释应不大于总户数的1/3。(附图四十二)。

但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目前一层八户、六户的高层住宅平面布置形式随着生活水平及住户对高素质生活要求的提高而逐渐退出住宅市场,代之而来的是大量一层四户、三户甚至二户的住宅平面。而设计处理上“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数量如只占到总户门数的1/3,可能会得出奇怪的平面形式,反而让平面的使用不合理。因此,此比例在每层户数较少的情况下,取1/2往往更为合理。

6.1.3A 本条文只对商住楼作规定恐有不全面的地方。《住宅建筑规范》第9.1.3条是如此规

定的:“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此规定在文字表达上更为准确和全面。

——在建筑底部为其他功能空间,上部为纯住宅时,住宅与其余功能空间作了防火

分隔措施,住宅的疏散楼梯独立设置后,上部住宅部分可按住宅而非综合楼或商住楼执行防火设计措施。

6.1.4 此处的“大空间”结合规范上下文的意思:应是指使用功能确定,使用人员性质及

人数较为稳定的如大空间办公室等功能空间。

6.1.5 关于疏散距离的计算,常见如下 面形式(附图四十三)所示的问题。图中房间A

通过短廊与两端均有疏散楼梯的走廊相接,虽然短廊口部处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但房间A的门口位于袋形走道尽端,因此其安全疏散距离应遵照“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执行,以其房间门到最近的安全出口计算其安全疏散距离。

图四十四中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可参予疏散距离计算,但不应计入防火分区的总疏散宽度。

6.1.9 建筑使用人数的计算取值可以以下途径获得:

一、本规范

二、相关的单项建筑设计规范

三、建筑设计类的设计资料或设计手册。

四、公开发表并提供可靠数据来源的学术研究成果。

五、以明确使用人员数量为基准的,且对使用期内使用人员做出详细规划的可行性

研究报告。

六、采用合理、科学的手法,对国内外已投入使用的同类建设项目进行调研得出的

研究结论;

七、针对建设项目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科研设计机构做出并经过相应的论证得到确认

的消防性能化评估结果。

6.1.10 疏散楼梯间疏散有效宽度主要由前室门或封闭楼梯间门为首要确定要素。 6.1.12.1 地下室的防火分区只设一个安全出口时,其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上所开的甲

级防火门在两防火分区需互通时,应考虑开启方向对相邻两区的互通影响。

——设计、审查时,对地下商场等大人流使用场所执行此条文应从严,其互通口不

能当作安全出口计算疏散总宽度。

6.1.13 100 m以上的公共建筑应设避难层,避难层应为整个平面层,避难层中除设备房及

设备管道间外,原则上不允许布置其他全用功能空间(避难层可兼作空中绿化休闲空间,但只能布置绿化植物以及用不燃烧体制作的环境设施),避难层中设备用房应用防火墙与避难空间分隔,设备用房应集中布置,与避难空间相连的门口应设甲级防火门,并宜经过前室通向避难空间。

避难层中确有必要布置其它使用功能空间时,应用防火墙与避难空间分隔,防

火墙上不应布置门、窗、洞口。

·防烟楼梯间在避难层中已无必要设置防烟前室。

·防烟楼梯间在避难层的疏散门开启方向是上行梯段向避难层开启,下行梯段的疏

散门可开向避难层,也可开向楼梯间。考虑到人员的最终疏散门向楼梯间方向开启更为合理。

——对于高层住宅,如何设置避难层(间)规范未作规定。住宅的每层人数较少,

避难空间以避难间为主是合理的。参考《住宅建筑规范》第9.6.2条和9.7.2条关于在住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及火灾自动报警的要求,住宅在35层及35层以上时应设避难层(间)。

6.2 梯间和楼梯

6.2.1.1 阳台和凹廊的区别:两边以上开敞临空为阳台。单边开敞为凹廊。

6.2.2.1 封闭楼梯间与地下室楼梯共用一个楼梯间时,因地上、地下楼梯间在首层作了防火

隔断,地下室楼梯段不能自然通风、采光,此时地下室楼梯段按防烟楼梯间设计。

6.2.2.3 防烟楼梯间在首层亦可参照本条文的措施,形成扩大前室,但应满足加压送风的要

求。

6.2.5.1 此条文在设计、施工建设中是较易忽视而违反的,应加以注意。 6.2.6 部分建筑设计方案的疏 散楼梯并非直通首层,而是为了节省裙房空间,而将疏散楼

梯在裙房屋面转换,疏散人员经屋面的另外楼梯向室外地面疏散。这样的做法原则是不允许的,除非高层楼梯在裙房屋面设置了安全的且直通供人员疏散用的下地面的疏散楼梯的专用通道,且裙房屋面到地面的疏散楼梯总宽度不少于高层建筑下到裙房屋面的疏散楼梯的总宽度,才有一定的可行性。但设计能否成立,需经专项的审查或论证确定。

——条文中直通室外的出口未描述清楚,亦未有量化的指标。设计布置可参考6.3.3.3

条执行。(实例中也有参照《建规》第5.3.8 米“15m”的要求进行设计的)。

6.2.7 部分建筑因造型独特或屋面结构,设备的需要,而造成不能满足此条文要求的,应

进行特殊的设计处理,保证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在建筑顶部连通。

6..2.9 某些使用人员极少的房间如设备机房的疏散楼梯,平时只有维护,管理人员使用,

其梯段的最小净宽度可比表6.2.9减少,基本上净宽最小为0.6m,已可满足要求,倾斜度亦可增加到450。

6.2.10 应正确理解室外疏散楼梯的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的实际含义。(附图四十五) ——与室外走廊相接的室外疏散楼梯,在其中设疏散口已无意义。(附图四十六) 6.2.11 本条文为建筑袋形走道内的空间增加使用人员疏散便利性。 6.3 消防电梯

6.3.1 设置消防电梯的部位包括高层建筑裙房。 6.3.3.4 合用前室的门不应采用防火卷帘。

6.3.3.7 此条文中的时间规定适用于建筑高度不超过250m的高层建筑。当建筑高度超过

250m时,应对消防电梯的适用运行速度进行研究论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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