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释(5)

2019-03-27 18:17

·防烟楼梯间在避难层的疏散门开启方向是上行梯段向避难层开启,下行梯段的疏

散门可开向避难层,也可开向楼梯间。考虑到人员的最终疏散门向楼梯间方向开启更为合理。

——对于高层住宅,如何设置避难层(间)规范未作规定。住宅的每层人数较少,

避难空间以避难间为主是合理的。参考《住宅建筑规范》第9.6.2条和9.7.2条关于在住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及火灾自动报警的要求,住宅在35层及35层以上时应设避难层(间)。

6.2 梯间和楼梯

6.2.1.1 阳台和凹廊的区别:两边以上开敞临空为阳台。单边开敞为凹廊。

6.2.2.1 封闭楼梯间与地下室楼梯共用一个楼梯间时,因地上、地下楼梯间在首层作了防火

隔断,地下室楼梯段不能自然通风、采光,此时地下室楼梯段按防烟楼梯间设计。

6.2.2.3 防烟楼梯间在首层亦可参照本条文的措施,形成扩大前室,但应满足加压送风的要

求。

6.2.5.1 此条文在设计、施工建设中是较易忽视而违反的,应加以注意。 6.2.6 部分建筑设计方案的疏 散楼梯并非直通首层,而是为了节省裙房空间,而将疏散楼

梯在裙房屋面转换,疏散人员经屋面的另外楼梯向室外地面疏散。这样的做法原则是不允许的,除非高层楼梯在裙房屋面设置了安全的且直通供人员疏散用的下地面的疏散楼梯的专用通道,且裙房屋面到地面的疏散楼梯总宽度不少于高层建筑下到裙房屋面的疏散楼梯的总宽度,才有一定的可行性。但设计能否成立,需经专项的审查或论证确定。

——条文中直通室外的出口未描述清楚,亦未有量化的指标。设计布置可参考6.3.3.3

条执行。(实例中也有参照《建规》第5.3.8 米“15m”的要求进行设计的)。

6.2.7 部分建筑因造型独特或屋面结构,设备的需要,而造成不能满足此条文要求的,应

进行特殊的设计处理,保证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在建筑顶部连通。

6..2.9 某些使用人员极少的房间如设备机房的疏散楼梯,平时只有维护,管理人员使用,

其梯段的最小净宽度可比表6.2.9减少,基本上净宽最小为0.6m,已可满足要求,倾斜度亦可增加到450。

6.2.10 应正确理解室外疏散楼梯的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的实际含义。(附图四十五) ——与室外走廊相接的室外疏散楼梯,在其中设疏散口已无意义。(附图四十六) 6.2.11 本条文为建筑袋形走道内的空间增加使用人员疏散便利性。 6.3 消防电梯

6.3.1 设置消防电梯的部位包括高层建筑裙房。 6.3.3.4 合用前室的门不应采用防火卷帘。

6.3.3.7 此条文中的时间规定适用于建筑高度不超过250m的高层建筑。当建筑高度超过

250m时,应对消防电梯的适用运行速度进行研究论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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