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股份的通知函》,其在该函件抬头载明\致:任马力、武华强、武国富、武国宏、魏建松先生,抄送:德勤集团\,故在德勤集团任马力已经收到上述函件的情形下,即应当认定武华强、武国富、武国宏、魏建松已经收到函件。综上,证据6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证明光大创投已经向任马力、武华强、武国富、武国宏、魏建松主张回购股份,本院对证据6的关联性予以确认。证据7涉及本案争议焦点,就其关联性,本院在裁判理由部分予以论述。
被告任马力、武华强、武国富、武国宏、魏建松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2014)舟定商破(预)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2014)舟定商破字第1-3号决定书复印件。拟证明:德勤集团自2014年6月20日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2、德勤集团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及201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复印件。拟证明:光大创投代表邱扬是德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3、德勤集团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拟证明:光大创投为德
勤集团的法人股东,其代表邱扬为德勤集团董事。
光大创投质证认为:对于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邱扬是光大创投作为德勤集团股东委派到德勤集团的董事,但邱扬的董事身份是独立的,其在作为德勤集团的董事在履行职务中并非是作为光大创投的代表。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前述证据与本案诉争的法律关系直接相关,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形式合法,本院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
各方当事人还共同向本院提交德勤集团章程一份,因该份证据系各方当事人一致提交,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形式合法,故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亦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1年12月13日,甲方光大创投、杭州德同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德同凯得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德同银科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北远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国发智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磐霖盛泰(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嘉信佳禾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博瑞盛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舟山得一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上各方合称投资方),乙方德勤集团,丙方任马力、武华强、武国富、武国宏、魏建松(以上五人合称实际控制人)签订《增资扩股协议》。协议载明:德勤集团注册资本为2亿元,德勤集团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投资方发行3600万股新股,德勤集团的股东大会已依法通过决议同意向投资方发行本协议约定的新股股份并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投资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认购德勤集团本次发行的3600万股新股,新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价格11.53元。其中光大创投同意认购1000万股新股,合计认购款为1.153亿元,其中1000万元计入德勤集团新增注册资本,持有德勤集团4.23729%的股份(10000000股÷236000000股=4.23729%),剩余价款计入德勤集团资本公积,由增资后的新老股东共享。协议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本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根据该协议附件,任马力、武华强、武国富、武国宏、魏建松系德勤集团在本次增资扩股前的股东,分别各持有德勤集团14.18762%的股份,增资扩股后将分别各持有德勤集团12.023408%的股份。
同日,甲方光大创投(投资方)、乙方德勤集团、丙方任马力、武华强、武国富、武国宏、魏建松(以上五人合称实际控制人)签订《增资补充协议》。协议就上述《增资扩股协议》所涉增资从资金使用、资金支付、公司估值、实际控制人业绩承诺、股份回购权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其中在股份回购权部分载明:如果德勤集团未能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实现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光大创投有权要求实际控制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在收到光大创投的书面通知后的2个月内回购光大创投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德勤集团股份。在光大创投未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回购价格应为下列二者中之较高价格:(1)增资款+增资款×15%×《增资扩股协议》签订日到回购价款支付日天数/365-回购价款支付日前光大创投已获得的现金红利-已补偿金额;(2)德勤集团届时净资产总额×投资方届时所持德勤集团股份比例-回购价款支付日前投资方已获得的现金红利-已补偿金额。还载明:当出现德勤集团破产或清算等情况时,股份回购价格为下列二者中之较高价格:(1)增资款+增资款×20%×《增资扩股协议》签订日到回购价款支付日天数/365-回购价款支付日前光大创投已获得的现金红利;(2)德勤集团届时净资产总额×投资方届时所持德勤集团股份比例-回购价款支付日前投资方已获得的现金红利。回购价格将根据德勤集团拆股、送股和股本重组等情形进行相应调整。协议明确:本协议是《增
资扩股协议》的补充,若本协议和《增资扩股协议》有任何不一致或冲突,以本协议为准。有关争议,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增资扩股协议》中的其他投资方亦均分别与德勤集团实际控制人任马力、武华强、武国富、武国宏、魏建松签订了股份回购协议。
2011年12月16日,光大创投向德勤集团汇入1.153亿元投资款。德勤集团工商登记资料及德勤集团章程显示:2011年12月23日德勤集团注册资本为2.36亿元,其中光大创持股1000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4.2373%;任马力、武华强、武国富、武国宏、魏建松持股分别各为2837.524万股,占总股本比例分别各为12.0234%;任马力任德勤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德勤集团章程载明任马力、武华强、武国富、武国宏、魏建松一致同意在行使股东权利时,统一按照一致行动的原则行使相应权利,始终保持一致行动,如上述各方对提案及表决有不同意见时,上述各方中占表决权多数股东的意见作为一致行动的意见。2011年12月28日,德勤集团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二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选举了包括任马力、武华强、武国富、武国宏、魏建松以及光大创投法定代表人邱扬在内的1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