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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赔偿损失。因监理人违约或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向委托人赔偿,赔偿与违约或工作失误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系的所有损失,但损失的赔偿总额不应超过该阶段的监理酬金总额,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如果损失是由于监理人故意或严重渎职造成的,监理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1.2对于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签证、索赔资料,监理人未有准确、真实的现场原始记录或不进行现场复核就予以签认,监理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以所发生费用的10%进行处罚。
4.1.3对于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监理人对其中明显不符合现场实际的部分,或与招标投标文件不符、会引起委托人投资增加和工期延误的部分,不进行认真审核或不进行优化就给予同意的,监理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费用的1%进行处罚。
4.1.4监理人应当按时对承包人的申请计量事项予以及时审批,并对申请计量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监理人派驻的专业工程师应对承包人的计量报表认真审核并予以确认,监理人对不合格工程同意计量,以及计量数量严重不实、资料不齐全同意计量的,监理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1.5对承包人提交的请款报告,监理人不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的,如造成委托人超形象进度、超合同支付工程款10万元以上的,或监理人审核的当期支付金额与经过复核的实际应付金额存在正负10%以上误差的,监理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以审核的当期支付金额的10%进行处罚。
4.1.6对监理人不认真审核竣工图,造成竣工图纸(包括设备移交资料)与竣工时现场的实际情况不符,导致相关的工程结算出现偏差,致使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在5万元以上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以损失金额的1%进行处罚。
4.1.7监理人未履行好监理职责和义务,致使工程质量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以监理总价的1‰进行处罚。
4.1.8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其违约赔偿金超出数额的15%计扣。 4.1.9安全事故
(1)发生了人身死亡事故或两起及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监理费的3%计扣; (2)发生了人身伤害等重大安全事故的,其违约赔偿金按监理费的1.5%计扣。 4.1.10工程质量事故
(1)发生了特大质量事故或两起以上相同性质的重大质量事故的,其违约金按监理费的3%计扣; (2)发生了重大质量事故的,其违约金每次按监理费的1.5%计扣。
发生了上述(1)、(2)两款任何一类事故时,除违约赔偿外,委托人将视情况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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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监理工作的,对超出日期的违约赔偿金按1000元/日计扣(提前工期奖对等奖励)。
4.1.12赔偿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中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减监理费。 4.1.13违反保修期内义务的违约责任在保修协议中另行商定。
4.2 监理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监理服务需要,且与投标文件相一致的项目管理部,按照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监理工作。按相关规定实行项目总监压证施工制度。
(1)监理人主要负责人的管理
监理人在工程项目管理期间,监理人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及时到位且常驻现场,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如因监理人的原因(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更换主要人员,需报请委托人批准。未经委托人批准,将处以以下违约赔偿:
1)更换总监理工程师,违约赔偿金人民币壹拾万元/人.次; 2)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违约赔偿金人民币伍万元/人.次;
3)监理人擅自更换派驻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委托人将处以上两倍违约金或有权终止合同。
(2)监理人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并不得在其它项目兼职。若委托人发现监理人派驻本项目的管理人员有兼职情况,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更换管理人员,监理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赔偿标准如下条执行:
1)监理人派驻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未经委托人批准,擅自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3天(含3天),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a、总监理工程师,违约赔偿金人民币壹万元/人.次; b、专业监理工程师,违约赔偿金人民币伍仟万元/人.次。
(3)监理人在工程项目管理期间,委托人将对监理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如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其工作等原因,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更换,不解释任何原因。
1)更换总监理工程师,违约赔偿金人民币叁万元/人.次; 2)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违约赔偿金人民币贰万元/人.次; 3)第二次发生上述更换情况,违约赔偿金标准相应加倍;
4)若监理人拒绝按照委托人指令更换委托人认为不能胜任该项工作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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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或者经过2次更换仍达不到委托人的要求,委托人将认为监理人无能力按本合同约定继续改行本合同,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责任。
(4)监理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各项制度的管理。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 5.3 支付酬金
监理服务费已包含监理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内容在合同约定的监理服务期内所发生的成本、利润、管理费、税金、风险费、平行验检费等全部费用。
(1)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暂定监理服务费总价的10%; (2)工程完成后30日内,支付暂定监理服务费总价的30%;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暂定监理服务费总价的25%,并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额。 (4)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30日内,支付暂定监理服务费总价的10%; (5)工程交付使用并完成政府审计后30日内,支付至监理服务费总价的95%; (6)剩余5%尾款,待保修期满后30日内支付结清。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本合同期限延长时间(天)。 6.2.3附加工作酬金按下列方法确定:
附加工作酬金=正常工作酬金÷协议书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期限(天)×善后工作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时间(天)。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协议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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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种方式: (1)提请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10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15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 8.8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
9. 补充条款
9.1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现行质量验收合格标准,本工程质量目标为争创鲁班奖。
9.2安全文明标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质量体系(GB/T19000)、环境体系(GB/T24000)、职业健康体系(GB/T28000)等标准执行,确定施工安全、工地卫生清洁、内业资料齐全完备,达到市标准化文明工地要求。
9.3监理人应配合政府审计部门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工作。
9.4《对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考核制度》、《廉政合同》和委托制定的现场管理办法、规定等为本合同附件,与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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