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 (一)一般规定
( 1 )本章适用的钢结构民用房屋的结构类型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 8-24 的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适用的最大高度应适当降低。
( 2 )本章适用的钢结构民用房屋的最大高宽比不宜超过表 8-25 的规定。
注:塔形建筑的底部有大底盘时,高宽比可按大底盘以上计算。
( 3 )钢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分类、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 8 一 26 采用。
( 4 )钢结构房屋需要设置防震缝时,缝宽不应小于相应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的1.5 倍。
( 5 )一、二级的钢结构房屋,宜设置偏心支承、带竖缝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板、内藏钢支撑钢筋混凝土墙板、屈曲约束支撑等消能支撑及筒体。
采用框架结构时,甲、乙类建筑和高层的丙类建筑不应采用单跨框架,多层的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
( 6 )采用框架支撑结构的钢结构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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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支撑框架在两个方向的布置均宜基本对称,支撑框架之间楼盖的长宽比不宜大于 3 ;
2 )三、四级且高度不大于 50m 的钢结构宜采用中心支撑,也可采用偏心支撑、屈曲约束支撑等消能支撑;
3 )中心支撑框架宜采用交叉支撑,也可采用人字支撑或单斜杆支撑,不宜采用 K 形支撑,支撑的轴线应交汇于梁柱构件轴线的交点,偏离交点时的偏心距不应超过支撑杆件宽度,并应计人由此产生的附加弯矩。当中心支撑采用只能受拉的单斜杆体系时,应同时设置不同倾斜方向的两组斜杆,且每组中不同方向单斜杆的截面面积在水平方向的投影面醉之差不应大于10% ;
4 )偏心支撑框架的每根支撑应至少有一端与框架梁连接,并在支撑与梁交点和柱之问或同一跨内另一支撑与梁交点之间形成消能梁段;
5 )采用屈曲约束支撑时,宜采用人字支撑、成对布置的单斜杆支撑等形式,不应采用 K 形或 X 形,支撑与柱的夹角宜在 350 一 550 之间。屈曲约束支撑受压时,其设计参数、性能检验和作为一种消能部件的计算方法可按相关要求设计。
( 7 )钢框架一筒体结构,必要时可设置由筒体外伸臂或外伸臂和周边析架组成的加强层。 ( 8 )钢结构房屋的楼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压型钢板现浇钢筋混凝土组合楼板或钢筋混凝土楼板,并应与钢梁有可靠连接。 2 )对 6 、 7 度时高度不超过 50m 的钢结构尚可采用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板,也可采用装配式楼板或其他轻型楼盖,但应将楼板预埋件与钢梁焊接,或采取其他保证楼盖整体性的措施。
3 )对转换层或楼板有大洞口等情况,必要时可设置水平支撑。 ( 9 )钢结构房屋的地下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地下室时,框架支撑(抗震墙板)结构中竖向连续布置的支撑(抗震墙板)应延伸至基础;框架柱应至少延伸至地下一层,其竖向荷载应直接传至基础;
2 )超过50m 的钢结构房屋应设置地下室。其基础埋置深度,当采用天然地基时不宜小于房屋高度的 1 / 15 ;当采用桩基时,桩承台埋深不宜小于房屋总高度的 1 / 20 。
(二)钢框架结构抗震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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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梁柱构件的侧向支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梁柱构件受压翼缘应根据需要设置侧向支撑;
2 )梁柱构件在出现塑性铰的截面处,上下翼缘均应设置侧向支承;
3 )相邻两支承点间的构件长细比,应符合国家标准 《 钢结构设计规范 》 的有关规定。 ( 4 )梁与柱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l )梁与柱的连接宜采用柱贯通型;
2 )柱在两个互相垂直的方向都与梁刚接时宜采用箱形截面,并在梁翼缘连接处设隔板,隔板采用电渣焊时,柱壁板厚度不宜小于 16mm,小于 16mm 时可改用工字形柱采用贯通式隔板。当柱仅在一个方向与梁刚接时,宜采用工字形截面,并将柱腹板置于接框架平面内;
3)工字形截面柱(绕强轴)和箱形截面柱与梁刚接时(图 8 一 3 ) ,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梁翼缘与柱翼缘间应采用全熔透坡口焊缝; 8 度乙类建筑和 9 度时,应检验 V 形切口的冲击韧性,其恰帕冲击韧性在-20 ℃ 时不低于 27J;
② 柱在梁翼缘对应位置设置横向加劲肋(隔板),加劲肋(隔板)厚度不应小于梁翼缘厚度,强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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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翼缘相同;
③ 梁腹板宜采用摩擦型高强度螺栓与柱连接板连接;腹板角部宜设置焊接孔,孔形使其端部与梁翼缘和柱翼缘的全熔透坡口焊缝应隔开;
④ 腹板连接板与柱的焊接,当板厚不大于 16mm时应采用双面角焊缝,焊接有效厚应满足等强度要求,且不小于5mm ;板厚大于 16mm 时采用 K 形坡口对接焊缝。该焊宜采用气体保护焊,且板端应绕焊;
⑤ 一级和二级时,宜采用能将塑险铰自梁端外移的扩大形连接、梁端加盖板或骨形连接。
4 )框架梁采用悬臂梁段与柱刚胜连接时(图 8-4 ) ,悬臂梁段与柱应采用全焊接连接,时上下翼缘焊接的形式宜相同;梁的现场拼装可采用翼缘焊接腹板螺栓连接( a )或全部螺栓连接(b)。
5 )箱形截面柱在与梁翼缘对应位置设置的隔板,应采用全熔透对接焊缝与壁板相连。工字形截面柱的横向加劲肋与柱翼缘应采用全熔透对接焊缝连接,与腹板可采用角焊缝连接。
( 5 )当节点域的板厚不满足规定时,应采取加厚柱腹板或采取贴焊补强板的措施。补强板的厚度及其焊缝应按传递补强板所分担剪力的要求设计。
( 6 )梁与柱刚性连接时,柱在梁翼缘上下各 500mm 的范围内,柱翼缘与柱腹板间或箱形柱壁板间的连接焊缝应采用全熔透坡口焊缝。
( 7 )框架柱的接头距框架梁上方的距离可取 1 .3m 和柱净高一半二者的较小值。上下柱的对接接头应采用全熔透焊缝,柱拼接接头上下各 100mm 范围内,工字形截面柱翼缘与腹板间及箱形截面柱角部壁板间的焊缝,应采用全熔透焊缝。
( 8 )钢结构的刚接柱脚宜采用埋人式,也可采用外包式; 6 、 7 度且高度不超过 50m 时也可采用外露式。
(三)钢框架一中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 1 )中心支撑的杆件的长细比和板件宽厚比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杆件的长细比,按压杆设计时,不应大于杆设计,四级采用拉杆设计时,其长细比不应大于 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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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级中心支撑不得采用拉
2 )支撑杆件的宽厚比不应大于表 8-28 规定的限值。采用节点板连接时,应注意节点板的强度和稳定。
( 2 )中心支撑节点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三级,支撑宜采用 H 形钢板制作,两端与框架可采用刚接构造,梁柱与支撑连接处应设置加劲肋;一级和二级采用焊接工字形截面的支撑时,其翼缘与腹板的连接宜采用全熔透连续焊缝。
2 )支撑与框架连接处,支撑杆端宜做成圆弧。
3 )梁在其与 V 形支撑或人字支撑相交处,因设置侧向支撑;该支撑点与梁端支承点间的侧向长细比以及支承力,应符合现行 《 钢结构设计规范 》 关于塑形设计的规定。
4 )若支撑和框架采用节点板连接,应符合现行 《 钢结构设计规范 》 关于节点板在连接杆件每侧有不小于 30 度夹角的规定;一、二级时,支撑端部至节点板最近嵌固点在沿支撑杆件轴线方向的距离,不应小于节点板厚的 2 倍。
( 3 )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框架部分,当房屋高度不高于 100m 且框架部分计算分配叫地震剪力不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 25 %时,一、二、三级的抗震构造措施可按框架结构降低一级的相应要求。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按框架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四)钢框架一偏心支撑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
偏心支撑框架消能梁段的钢材的屈服强度不应大于345MPa.消能梁段及与消能梁段同一跨内的非消能梁段,其板件的宽厚比不应大于表 8-29 的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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