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本节适用于 6 一 8 度、砂浆砌筑的料石砌体(包括有垫片或无垫片)承重的房屋。 ( 2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 8 一 30 的规定。
( 3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 3m 。
( 4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表 8-31 的规定。
( 5 )多层石砌体房屋宜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 6 )石墙的截面抗震验算,可参照抗震规范第 7 . 2 节,其抗剪强度应根据试验数据确定 ( 7 )多层石砌体房屋应在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每开间的内外墙交接处设置钢筋混构造柱。 ( 8 )抗震横墙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大于全截面面积的 1 / 3 。
( 9 )每层的纵横墙均应设置圈梁,其截面高度不应小于 120mm ,宽度宜与墙厚相同,纵向钢筋不应小于 4Φ10 ,箍筋间距不宜大于 200mm。
( 10 )无构造柱的纵横墙交接处,应采用条石无垫片砌筑,且应沿墙高每隔 500mm 设置拉结钢筋网片,每边每侧伸人墙内不宜小于 lm 。
( 11 )不应采用石板作为承重构件。 七、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一般规定
( 1 )本节适用于设置隔震层以隔离水平地震动的房屋隔震设计,以及设置消能器部件吸收与消耗地震能量的房屋消能减震设计。
(2)建筑结构的隔震设计和消能减震设计确定设计方案时,应根据建筑抗震设防类别、抗震设防烈度、场地条件、建筑结构方案和建筑使用要求,与采用抗震设计的设计方案进行对比分析。
( 3 )建筑结构采用隔震设计时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建筑高宽比宜小于 4 ,且不应大于规范规程对隔震结构的具体规定,其变形特征接近剪切变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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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高度应满足抗震规范对非隔震结构的要求,高宽比大于 4 或非隔震结构相关规定的结构采用隔震设计时,应进行专门研究;
2 )建筑场地宜为I、II、III类,并应选用稳定性较好的基础类型;
3 )风荷载和其他非地震作用的水平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总水平力不宜超过结构总重力的 10 % ; 4 )隔震层应提供必要的竖向承载力、侧向刚度和阻尼;穿过隔震层的设备配管、配线,应采用柔性连接或其他有效措施适应隔震的罕遇地震水平位移。
( 4 )消能减震设计可用于钢、钢筋混凝土、钢混凝土混合等结构类型的房屋。消能部件应对结构提供足够的附加阻尼,尚应根据其结构类型分别符合抗震规范相应章节的设计要求。
( 5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时,隔震部件和消能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的性能参数应经试验确定;
2 )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的设置部位,应采取便于检查和替换的措施;
3 )设计文件上应注明对隔震装置和消能部件性能要求,安装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测.确保性能符合要求。
( 6 )建筑结构的隔震设计和消能减震设计,尚应符合相关专门标准的规定,也可按抗震性能目标的要求进行性能化设计。
八、非结构构件 1 .一般规定
( 1 )本节主要适用于非结构构件与建筑结构的连接。非结构构件包括持久性的建筑非结构构件和支承于建筑结构的附属机电设备。
注: ① 建筑非结构构件指建筑中除承重肾架体系以外的固定构件和部件,主要包括非承重墙体,附着于楼面和屋面结构构件、装饰构件和部件、固定于楼面的大型储物架等。
②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指为现代建筑使用功能服务的附属机械、电气构件、部件和系统,主要包括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通信设备管道系统,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公用天线等
( 2 )非结构构件应根据所属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和非结构地震破坏的后果及其对整个建筑结构影响的范围,采取不同的抗震措施,达到相应的性能化设计目标
( 3 )当抗震要求不同的两个非结构构件连接在一起时,应按较高的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其中一个非结构构件连接损坏时,应不致引起与之相连接的有较高要求的非结构构件失效。
2 .建筑非结构构件的基本抗震措施
( 1 )建筑结构中,设置连接幕墙、围护墙、隔墙、女儿墙、雨篷、商标、广告牌、顶篷支架、大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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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物架等建筑非结构构件的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建筑非结构构件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 2 )非承重墙体的材料、选型和布置,应根据烈度、房屋高度、建筑体形、结构层间变形、墙体自身抗侧力性能的利用等因素,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l )非承重墙体应优先采用轻质墙体材料。采用砌体墙时,应采取措施减少对主体结构的不利影响,并应设置拉结筋、水平系梁、圈梁、构造柱等主体结构可靠拉结;
2 )刚性非承重墙体的布置,应避免使结构形成刚度和强度分布上的突变,当围护墙非对称均匀布置时,应考虑质量和刚度的差异对主体结构抗震不利的影响;
3 )墙体与主体结构应有可靠的拉结,应能适应主体结构不同方向的层间位移, 8 、 9 度时应具有满足层间变位的变形能力,与悬挑构件相连接时,尚应具有满足节点转动引起的竖向变形的能力;
4 )外墙板的连接件应具有足够的延性和适当的转动能力,宜满足在设防烈度下主体结构层间变形的要求;
5 )砌体女儿墙在人流出人口和通道处应与主体结构锚固,非出入口无锚固的女儿墙高度, 6 一 8 度时不宜超过0.5mm,度时应有锚固。防震缝处女儿墙应留有足够的宽度,缝两侧的自由端应予以加强。
( 3 )多层砌体结构中,非承重隔墙等建筑非结构构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后砌的非承重隔墙应沿墙高每隔 500 ~600mm配置 2Φ6拉结钢筋与承重墙或柱拉结,每边伸人墙内不应少于 500mm; 8 度和 9 度时,长度大于5m 的后砌隔墙,墙顶尚于楼板或梁拉结,独立墙肢端部及大门洞边宜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2 )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不宜采用无竖向配筋的附墙烟囱或出屋面的烟囱;
3 )不应采用无锚固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
( 4 )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砌体填充墙,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填充墙在平面和竖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宜避免形成薄弱层或短柱;
2 )宜与柱脱开或采用柔性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M5;实心块体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MU2.5 ,空心块今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MU3.5 ;墙顶应与框架梁密切结合;
3 )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 500mm 一 600mm 设 2Φ6拉筋,拉筋伸人墙内的长度, 7 度时宜沿墙全长贯通. 8 、 9 度时应沿墙全长贯通;
4 )墙长大于5m 时,墙顶与梁宜有拉结;墙长超过8m 或层高的 2 倍时,宜设置钢筋泛土构造柱;墙高超过 4m 时,墙体半高处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仗平系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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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的围护墙和隔墙,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厂房的围护墙宜采用轻质墙板或钢筋混凝土大型墙板,砌体围护墙应采用外贴式并与柱可靠拉结,外侧柱距为 12m 时应采用轻质墙板或钢筋混凝土大型墙板;
2 )刚性围护墙沿纵向宜均匀对称布置,不宜一侧为外贴式,另一侧为嵌砌式或开敞式,不宜一侧采用砌体墙一侧采用轻质墙板;
3 )不等高厂房的高跨封墙和纵横向交接处的悬墙宜采用轻质墙板, 6 、 7 度采用砌体时不应直接砌在低跨屋面上;
4 )砌体围护墙在下列部位应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
① 梯形屋架端部上弦和柱顶的标高处应各设一道,但屋架端部高度不大于 900mm 时
② 应按上密下稀的原则每隔 4m 左右在窗顶增设一道圈梁,不等高厂房的高低跨封纵墙跨交接处的悬墙,圈梁的竖向间距不应大于 3m ;
③ 山墙沿屋面应设钢筋混凝土卧梁,并应与屋架端部上弦标高处的圈梁连接。 5 )圈梁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圈梁宜闭合,圈梁截面宽度宜与墙厚相同.截面高度不应小于 180mm ;圈梁的纵 6 一 8 度时不应少于 4Φ12 , 9 度时不应少于 4Φ14 ;
② 厂房转角处柱顶圈梁在端开间范围内的纵筋, 6 一 8 度时不应少于 4Φ14 , 9 度时不宜于4Φ16 ,转角两侧各 lm 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宜少于郁,间距不宜大于 100mm ;圈梁转角处应增设不少于 3 根且直径与纵筋相同的水平斜筋;
③ 圈梁应与柱或屋架牢固连接,山墙卧梁应与屋面板拉结;顶部圈梁与柱或屋架连接的锚拉钢筋不宜少于4Φ12 ,且锚固长度不宜少于 35 倍钢筋直径,防震缝处圈梁与柱或屋架的拉结宜加强。
6 )墙梁宜采用现浇,当采用预制墙梁时,梁底应与砖墙顶面牢固拉结并应与柱锚拉,厂房转角处相邻的墙梁,应相互可靠连接
7 )砌体隔墙与柱宜脱开或柔性连接,并应采取措施使墙体稳定,隔墙顶部应设现浇混凝土压顶梁。 8 )砖墙的基础, 8 度III、IV类场地和 9 度时,预制基础梁应采用现浇接头,当另设条形基础时,在柱基础顶面标高处应设置连续的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其配筋不应少于 4 Φ12 。
9 )砌体女儿墙的高度不宜大于 1m,且应采取措施防止地震时倾倒。 ( 6 )钢结构厂房的围护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l )厂房的围护墙,应优先采用轻型板材,预制钢筋混凝土墙板宜与柱柔性连接,9度时宜采用轻型板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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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单层厂房的砌体围护墙应贴砌并与柱拉结,尚应采取措施使墙体不妨碍厂房柱列沿纵向的水平位移, 8 , 9 度时不应采取嵌砌式。
( 7 )各类顶棚的构件与楼板的连接件,应能承受顶棚、悬挂重物和有关机电设施的自重和地震附加作用,其锚固的承载力应大于连接件的承载力
( 8 )悬挑雨篷或一端由柱支承的雨篷应与主体结构可靠连接。
(9)玻璃幕墙、预制墙板、附属于楼屋面的悬臂构件和大型储物架的抗震构造应符合相关专门标准的规定。
3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支架的基本抗震措施
( 1 )附属于建筑的电梯、照明和应急电源系统、烟火监测和消防系统、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通信系统、公用天线等与建筑结构的连接构件和部件的抗震措施,应根据设防烈度、建筑使用功能、房屋高度、结构类型和变形特征、附属设备所处的位置和运转要求等经综合分析后确定。
( 2 )下列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可不考虑抗震设防要求: 1 )重力不超过 1 . 8kN 的设备;
2 )内径小于 25mm 的煤气管和内径小于 60mm 的电气配管; 3 )矩形截面面积小于0.38m2和圆形直径小于 0 . 70m 的风管; 4 )吊杆计算长度不超过 300mm 的吊杆悬挂管道。
( 3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导致其使用功能发生障碍等二次灾害的部位,对于有隔振装置的设备,应注意其强烈振动对连接件的影响,并防止设备和建筑结构发生谐振现象。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支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其与建筑结构应有可靠的连接和锚固,应使设备在遭遇设防烈度地震影响后能迅速恢复运转。
( 4 )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的洞口设置,应减少对主要承重结构构件的削弱,洞口边缘应有补强措施。管道和设备与建筑结构的连接,应能允许二者间有一定的相变位。
( 5 )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基座或连接件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传递到建筑结构上。建筑结构中,用以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埋件、锚固件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附属机电设备传给主体结构的地震作用。
( 6 )建筑内的高位水箱应与所在的结构构件可靠连接,且应计及水箱及所含水重对建筑结构产生的地震作用效应。
( 7 )在设防烈度地震下需要连续工作的附属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部位;相关部位的结构构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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